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大陸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及台商應注意事項

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大陸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及台商應注意事項


文/賴文平



一、前言


智慧財產權大陸稱為知識產權,2014年8月25日中國大陸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創舉堪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重要的改革,呼應大陸自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目標。因此,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應加以關注及提出台商應注意事項。


二、現行知識產權糾紛,法院管轄的規定


知識產權的糾紛可分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通常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上一級的中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會透過司法解釋,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受理法院。


(一)專利部分:


1.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

2.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部分:


1.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2條)

2.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18條)


(五)個別調整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標準。

1.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現行審判制度的缺點


(一)法院人員配置不合理


大陸為配合司法解釋,在基層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紛紛設立有知識產權審判專庭,以廣東省為例,省內就有二十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統籌配置有知識產權庭。由於都屬於中級人民法院層級其人事配置基本相同,但每個地區受理量不同,形成有些中級人民法院無案可判,有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過多,造成同酬不同工的現象。


(二)審判人員素質程度不一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遴選及財政都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及各級人民政府來支持,在此情況下,審判人員的素質及專業很難跟得上日趨複雜的高科技案件或疑難複雜案件的審理。


(三)各地訴訟程序審理標準不一


大陸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時對於程序問題,沒有統一強而有力的規範標準,以致各行其是,當事人無所適從,令人詬病。而知識產權糾紛案經常涉及高科技產業、營業秘密或新型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法官專業不足情形下,相同事實相同案情卻常發生不同判決,也無法得到統一或最終的裁判見解,人民無法對法院判決產生期待性。


(四)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無法像一般經濟糾紛在合同中預先選擇管轄法院或仲裁機關,當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發生後,大都以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為案件管轄地,亦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案件管轄地,常發生對侵權行為者施以較輕處罰,也就難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與質疑。


(五)刑事、民事、行政的衝突


大陸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採用刑事制裁、行政查處、民事賠償三種途徑,而這三種途徑分別由法院的刑事庭、行政庭、知識產權庭或民事庭負責審理,各庭之間沒有統一協調機制,對同一案件常發生不同的見解,尤其刑事、行政案件分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專利、商標卻又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同一專利、商標糾紛案,往往造成不同級法院作出不同的見解。以商標為例,同一案件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認為商標相同、商品相同判定侵權行為成立,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商標僅構成近似非相同,商品僅構成類似非相同為由,判決不構成商標假冒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發布「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14〕12號)的司法解釋,並自2014年11月3日起正式生效。該解釋共8條,主要涉及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及審級關係,包括一審管轄、跨區域管轄、解除管轄、專屬管轄、二審管轄、上訴管轄。


(一)一審管轄:


依解釋第1條,三個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1.     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3.     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二)跨區域管轄:


依解釋第2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跨區管轄的案件類型,包括第一審技術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民事案,統一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三)解除管轄:


依解釋第3條,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1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四)專屬管轄:


依解釋第5條,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1.     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2.     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3.     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五)二審管轄:


依解釋第6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六)上訴管轄:


依解釋第7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複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五、台商應注意事項


(一) 依2014年8月25日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僅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影響所及也僅僅是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其餘省市仍按原有審級制度受理審判。例如:在南京市的糾紛案仍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級法院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知識產權法院僅受理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二審合一」,刑事案件仍按現有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管轄。


(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業於2014年11月6日正式受理案件,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仍在籌設中,可望於2014年年底成立,正式受理案件。


(四)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司法解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對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起訴訟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當事人不服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起訴訟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


        2014年11月5日以前當事人已經向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繼續審理;當事人已經提交起訴、上訴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


(五) 2014年11月5日以前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但尚未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該案件承辦法官已選調到知識產權法院,由該承辦法官在原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結該案件。但2014年12月21日以後仍未審結的,由原中級人民法院變更承辦法官後繼續審理。


 (本文作者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