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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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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酒駕的法律責任

台灣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在大陸地區酒駕的法律責任


文/蔡世明



Q1:在大陸地區酒駕是否為犯罪?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有些台商朋友因為生意場合的需要,難免會有些應酬,喝酒在所難免,但千萬不要酒後或醉酒駕車,這種行為是需要承擔法律後果的。在2011年5月1日即《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前,對於酒駕肇事的行為如何處罰,曾有過一段時間的爭議,一般是以大陸《刑法》第114及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加以追訴,但也引起是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討論。後來透過立法手段增加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於80(含)毫克。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按照《意見》第2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之1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以上是醉酒駕車的規定,雖然未達到醉酒程度,仍屬酒後駕車時,則另依201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人民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不管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是醉酒駕駛機動車都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台商朋友不可不慎。



Q2:大陸公安機關在查處「酒駕」的過程中,可能採取的手段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查處酒駕的執法過程中,可以採取要求呼氣酒精測試、抽血、扣留駕駛證、扣車、約束人身自由等強制手段,其依據是大陸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謹節錄上述指導意見部分內容供台商參考:


一、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


1.     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要求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     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3.     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應當先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並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醒酒約束場所應當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護,確認當事人酒醒後,要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


三、進一步規範立案偵查


8.     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10. 規範強制措施適用。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採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Q3:何謂行政拘留?台商如果遇到公安機關欲對其處以「行政拘留」應如何應對?

 

其實依據大陸地區相關法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有三種: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一般大家比較關注的是「刑事拘留」,而行政拘留是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一種處罰,依據大陸地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 (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同法16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又第43條第1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人民幣(以下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再者,台商在大陸地區因酒後駕車時有發生,而酒後與他人產生糾紛甚至動手毆打對方,而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的情形也常常遇到,遇到此類情形,台商可以考慮以下二種對策:


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換言之,就是採用和解了事);(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此外,同法第9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即和解後,取得被害人原諒,公安機關可以不處理。)。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換言之,好漢不吃眼前虧,一旦公安機關介入糾紛,先與對方達成和解,再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有時就能化解一場牢獄之災。


二、當然如果對方和解時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台商認為對方有敲竹槓的嫌疑無法接受和解,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但這個方法的最終決定權在公安機關,不在台商自身,此點台商必須瞭解。


(本文作者為上海博恩律師事務所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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