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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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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融資管道解析

經貿講座


台商大陸融資管道解析


文/李仁祥



前言


在大陸投資的台商普遍感覺在大陸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隨著台資銀行陸續開放到大陸設點,融資難的問題得到了部份的紓解,但因大陸太大,台資銀行也不可能在大陸廣設據點,充分滿足大陸台商的需求,再者就算大陸台商投資地區附近有台資銀行設點,也必須符合兩岸的銀行相關法規,才能對企業放款。所以本文將介紹台商在大陸向金融機構借錢的方法有哪些?這些方法有那些法令的限制及注意事項?此外本文也將介紹如何利用大陸幾個特殊區域的金融開放政策,將境外便宜的人民幣資金合法匯入大陸,以降低大陸融資的成本。


大陸台商常見借款方式與問題解析


台資銀行在大陸的佈局,目前以設立分行(即總行在台灣的非獨立法人)為主,成立子行(即成立總行在大陸的獨立法人)為輔,但因分行的業務範圍受限,所以將來會逐漸將現有的分行投資方式改成子行模式。大陸對外資銀行的子行與分行的業務範圍差異如表一。


由表一可知,目前已在大陸設分行的台資銀行,不可承作一般大陸人士的小額存款,但台灣人的小額存款不受限制,但不能發行金融卡,也不能有現金及發售理財產品業務,所以不利於發展消金業務。從事企金業務較不受影響,但受限於吸收存款不易,及大陸人民銀所行對放款利率的價格指導,所以台商能取得貸款的利率與國外比仍然偏高,當然這對大陸境內設點的銀行是好消息。

台商在大陸與銀行洽談借款時,應注意大陸的銀行授信作業需受到大陸銀監會公佈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規範,此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是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就台商洽談貸款時經常會誤解的部分規定,提出說明。


(一) 貸用一致原則及協議承諾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專案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企業要知道銀行給的額度,常會要求企業要有相應的資本金到位,所以承諾的增資或資本金到位期限一定要遵守,否則就算有了額度也不能撥款。有的企業以為今年開始大陸的公司法取消了出資驗資的要求,就可以設公司的時候畫大餅跨大公司的資本額,結果反而對貸款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二) 實貸實付原則


即貸款獲批後,需要按合同約定由貸款人通過借款人帳戶即時劃至借款人交易對手那裡。單筆金額超過專案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除非單筆支付金額小於50萬元人民幣的,才可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三) 貸放分控原則


貸款審批通過不等於撥款,銀行要實施審貸分離,分級審批。所以有時企業會抱怨都跟銀行的某某人都講好了,最後又說不行,那是因為貸款作業也要分級審核造成的。


(四) 罰則約束原則


指貸款人(銀行)的貸款流程如果有缺陷的、崗位責任未落實等情形,主管機關可採取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另外對越權審貸、違規放貸、違規支付貸款資金的,除採取監管措施外可採取罰款、取消高管資格、紀律處分以及吊銷營業許可證等處罰,所以正規的銀行目前對放款作業都會依照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要求辦理。


大陸台商在大陸貸款時經常會面臨要提供擔保品的問題,大陸常見的擔保品注意事項如表二。


大陸銀行各種常見特殊貸款模式


表三所述各種貸款模式,受到2014年6月1日起實施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的放寬影響,操作的空間更大了。以下將其中最重點的規定,提出分析。


(一) 內保外貸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通常是境內銀行)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通常是境外銀行)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即沒有發生擔保履約前不須作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資料介面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資料(此為銀行的內保外貸登記)。銀行的內保外貸登記,外匯局不作實質審核。在此之前的內保外貸,佔用銀行的對外擔保額度,自2014年6月1日起,即取消了佔用的對外擔保額度的規定,如此有利於台資銀行大陸分行承作此業務的空間。


但境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也不可用於購買境外標的公司其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股權)。所以銀行不能接受企業以內保外貸向國外借到便宜的資金後明目張膽的將資金匯給大陸關係企業使用,但如以貿易貨款方式支付放款銀行將不易查核(如以預收貨款方式提早收錢,要注意提前時間超過1年、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限制)。


(二) 外保內貸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外(通常為境外銀行或母公司)、債務人和債權人(通常即為境內銀行)註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的境內貸款由債權人集中報送數據定期登記。且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亦即外保內貸不再佔用企業外債額度,一直到企業發生壞帳而境外機構須履行擔保義務時才改由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原規定由境內銀行辦理外債登記)。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若未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數額,則不佔用原有外債額度(投注差),若超過部分已無外債額度可用,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罰(即罰超限部分的30%以下)。


(三) 跨境物權擔保的辦理手續


跨境物權擔保是指在境內外因提供擔保(通常是因為有借款主債權)時要求用物權(如不動產、股權、機器設備等)作為實質擔保的行為,在過去大陸對於跨境抵押的辦理手續雖然沒有明文限制,但因為外匯局的態度曖昧,造成金融機構態度保守,現在外匯局明確表態,例如內保外貸及跨境直接貸款業務在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需徵提物權擔保的,除了辦理擔保/借款合同登記外,不需在外匯局另外辦理其他手續(但應在登記證明中簡要記錄擔保物權的具體內容),企業可直接辦理設定或質押手續。


大陸的不動產設定在房產交易中心處理,股權及機器設備在工商局辦理質權登記。


此外台商除了與銀行往來,也可考慮與大陸的租賃公司就設備租賃與應收帳款融資進行融資往來。


台灣金融業以銀行或金控公司間接投資之融資租賃公司,累計已有永豐金、第一金、台新金、開發金、新光金、富邦金、國票金、華南金、中信金、中華開發金控等;非金控的銀行業也有台灣工銀、台中銀行、上海商銀、陽信銀行等18家,其中16家已開業。非金融業之台灣融資租賃業在大陸投資則有中租迪和轉投資之仲利國際租賃、裕融集團轉投資之蘇州格上租車、和潤企業轉投資之和運國際租賃等3家。


如何利用人民幣跨境借貸政策引進海外便宜資金


大陸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腳步日漸加快後,企業除了可以用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部分地區也試點開放人民幣跨境雙向借貸業務,以大陸台商解決融資難的角度來看,將借款的舞台合法延伸到海外是必要的思考(因為海外資金成本更便宜)。以台灣的銀行觀點,如果能不用到大陸設點(因為大陸實在太大了),就可做到大陸台商的放款生意,那是皆大歡喜的事情。


大陸少數地區已開放境內企業向境外(包含銀行或企業)借人民幣,加上更早以前對所有外資企業開放的外幣借貸業務(需使用外債額度)。下表綜合比較各地區的人民幣跨境借貸政策的主要內容,企業可選擇最適合自己大陸據點的地區,將海外的便宜資金引入大陸企業,解決融資難或融資貴的問題。


筆者比較表四所述各開放地區的開放條件,認為對台商最實用的當屬昆山的政策。昆山的政策是依據2013年8月12日,人民銀行昆山市支行發佈的昆銀發〔2013〕34號文(以下簡稱34號文)確定了具體的操作方案。截至2014年5月20日,昆山試驗區內已有195家台資企業開設人民幣雙向借款帳戶,雙向借款規模已達人民幣80億元。


昆山34號文是大陸目前唯一針對台商開放的跨境人民幣借貸政策,台資企業集團有成員企業在昆山的,昆山區內企業可以向台灣企業、台灣企業(或個人)轉投資的第三方境外公司借人民幣;如果區內企業有多餘資金(人民幣)也可以借給台灣企業。以上區內企業與台灣公司之間借入、借出人民幣稱為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


上述各地對於境外借入人民幣的使用都有類似的規定,即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購買理財產品、非自用房產等。

大陸所謂的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昆山34號文限制的委託貸款,不包括台企集團內成員的撥款(但限於昆山區內企業間)。


大陸台商如要享受昆山34號文的優惠政策,只要在昆山擁有至少一家獨立的公司即可。最簡單的就是在昆山設立一家有台資股東身分的貿易公司,透過這家設在昆山的貿易公司就可以從台灣公司借入相當於該集團內部大陸境內關係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計算的人民幣資金,且此借款不佔用企業原來的外債額度。用此方法可以以低於境內利率向台灣公司或海外的銀行融資,然後將此便宜的資金透過貿易的方式將資金騰挪給在大陸的其他企業使用或用於投資,以節省融資費用或賺取利差。


 (本文作者為昆山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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