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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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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繼承遺產應注意事項

  • 更新日期:109-09-06

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在大陸繼承遺產應注意事項


文/姜志俊



隨著政府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經商、旅遊,兩岸經貿、文化交流不斷發展,兩岸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其間因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後續繼承事件不斷發生,如何有效、快速辦理死者(被繼承人)善後的繼承事宜,乃成為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實值各界共同重視。


Q1:大陸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何?

 

A:大陸繼承法第10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死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與我國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不同,應予注意。此外,依照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國人如果經常居住在大陸地區,或者在大陸購有不動產,如果在大陸發生死亡情事,其法定繼承就要適用大陸的法律。


Q2:被繼承人可以遺囑來分配他/她的遺產嗎?

 

A:除了法定繼承外,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來分配他/她的遺產,而且其繼承順序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不過,依照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第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因此,國人如果經常居住在大陸地區,或者在大陸地區作成遺囑的,其遺囑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均要符合大陸繼承法的規定,即,第一,被繼承人是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設立遺囑的;第二,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脅迫、被欺騙等情形;第三,遺囑必須為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產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繼承份額;第四,遺囑可採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其中代筆遺囑需由兩個無利害關係人的簽字證明;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處分方式,一旦緊急情況解除,當事人應當撤銷口頭遺囑或以其它遺囑形式代替。我國民法第1187條也規定了遺囑繼承,但是有所限制,換言之,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謂特留分,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及第一、二順序繼承人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第三、四順序繼承人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而且要從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額,再來算定特留分。


 

Q3:國人要去繼承大陸遺產,應先準備哪些文件?

 

A:一、需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認)證之文書,有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證明、被繼承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證明、被繼承人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或其父母之死亡證明);其他銀行或房產管理機關特別要求具備之台灣公、私文書(例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書、繼承人有部分無法親自至大陸辦理,須委託其他繼承人、大陸人民或律師辦理時,該委託書等文件)。二、不須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認)證之文書,有大陸房地產的房產證及國土證原件、大陸銀行存摺等,還有繼承人之身份證明(如身分證、護照、台胞證等)。


Q4:辦理大陸遺產繼承之程序,有何注意事項?

 

A:前往大陸辦理繼承前,務必先向大陸各該主管機關洽詢所須具備之文件,持該文件向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並於約二週至一個(視大陸城市遠近、交通便捷與否及投郵的種類而有不同)後,持公(認)證書正本向各該使用地區之省(市、自治區)公證(員)協會申請驗證後,提交大陸相關主管機關。如要繼承房地產,其主管機關一般為該房產所在地之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等,可先上網或以國際查號台「100」查得其電話。至於如係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亦須先向該銀行、證券商等單位洽詢所需具備文件,各銀行所要求之文件可能有所差異,故請先行瞭解後再赴大陸辦理,以免往返勞累。


 

Q5:如何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幫忙查到死者在大陸的房地產及銀行存款?

 

A:親人移居大陸或在大陸經商,如有購買房地產,或在銀行開戶存款,在台灣人有時只知房屋門牌號碼,或僅知開戶銀行而不知帳號,因而焦慮不知所措。依照兩岸簽訂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司法機構在民事或刑事領域內,可以互相提供調查取證的司法互助,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因此,如果繼承事件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即可透過此種管道,得知被繼承人在大陸的房地產資料及銀行存款資料。筆者代理台灣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訴訟,因被繼承人在大陸遺有房屋及銀行存款,繼承人長子堅不提出相關財產資料,繼承人弟、妹即透過兩岸司法互助方式,聲請法院透過聯絡窗口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大陸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而獲得大陸房屋仍為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證明;至於銀行存款,因為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中國銀行福州分行)錯誤,故再以正確信息(中國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繼續請求法院調查中,惟須提供被繼承人正確的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台胞證),始可有效、快速、正確查到相關遺產信息。


 

Q6:未婚母子常住北京,生父不詳,某日因車禍意外雙亡,在北京留有房屋及銀行存款,在台兄弟姊妹及80高齡老父均不知其詳情,欲查詢渠等遺產頻遭拒絕,究應如何辦理?

 

A:依大陸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未婚母之老父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該老父可以法定繼承人身分,備妥死亡證明、父女親屬關係證明之公證書,經北京市公證協會之文書驗證後,持向北京市房管局查詢其女之房產信息,並向北京市銀行查詢其女存款信息,然後申辦遺產繼承登記。如果老父身體不適奔波,則可出具委託授權書,委託其成年子女代為辦理上述查詢及遺產繼承事宜。


此外,案中非婚生子,因其生父不詳,無法查知,而母同時罹難,且其未結婚而無配偶、子女,故其並無第一順序繼承人,而由其在台祖父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茍其名下遺有房產或存款,則該祖父亦得以法定繼承人身分,自行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相關遺產查詢及繼承事宜。


Q7:遺贈給大陸小三的財產,能要回來嗎?

 

A:台商在大陸經商,與台灣配偶、子女分隔兩地,因而養小三、包二奶之事,時有所聞。兩人相處,日久生情,甚而生子,甚至立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二奶,造成身亡後之遺產爭奪大戰。


依照大陸繼承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遺贈人死亡後發生效力,因此,自遺囑生效時,遺贈也就生效。但是,大陸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一方無視夫妻的忠誠義務而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不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違反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顯然屬於違法行為。因此,若基於非法同居關係而訂立的遺囑,將本應屬於合法繼承人的財產贈與給小三或二奶,縱然該份遺囑具有合法的形式,但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大陸民法通則第58條第5款規定,該份遺囑是無效的。因此,在台繼承人可以委託大陸律師,對大陸小三或二奶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透過法律程序把遺產要回來,以保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利。


Q8:繼承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A:大陸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沉睡的警告與懲罰,如果繼承人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利被其他繼承人侵害,就要在2年以內採取法律行動,以爭取自己的繼承權利;如果從知道被侵權之日起超過2年,就不得再提起訴訟了。有時候,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是過了很多年後才知道,顯然超過了2年,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20年內知道的,都可以在20年內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自己應有的繼承權利。


大陸繼承法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與大陸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不同,且沒有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相當不利,因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施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特別於第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施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展,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本文作者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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