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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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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理解大陸罷工事件與因應對策

  • 更新日期:109-09-06

經貿講座


台商如何理解

大陸罷工事件與因應對策


文/蕭新永



前言


隨著大陸勞動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經由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或罷工(停工、怠工)手段爭取權益更是時有所聞。過去累積下來的歷史遺留問題,諸如勞務派遣、工傷、勞動合同、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加班費等勞資糾紛種類逐漸浮出檯面。因此預防罷工等勞動爭議的對策,已是企業急需處理的優先項目之一。


本文主要聚焦在最近台商罷工與集體勞動爭議事件,提出分析與因應對策。


裕元鞋廠罷工事件


今(2014)年4月,東莞裕元鞋廠由於社保的繳費基數問題引發了勞資糾紛,多達6萬多名工人參與了罷工行動。


一、裕元鞋廠罷工事件的起因與經過


由於社保費的繳費基數不足,低於員工的實領工資,同時繳存年限不足,造成部分即將退休的員工權益受損而向公司爭取,致使部分員工串連,擴大為罷工事件。從4月14日起至28日止多數人回廠復工,抗爭長達半個月左右。


同時東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介入調查,並向企業發出了《社會保險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企業於4月25日前進行依法整改。


裕元鞋廠於4月21日決定妥協方案並貼公告,5月1日起依法足額,依員工意願,企業配合補足差額。當地社保局稱補足差額補繳15年,意即最長的年限要從1999年開始補繳。


根據作者自行收集的資料來研判,至7月中旬為止,登記補繳的員工累計在1千多位。另外根據網路資料,每位員工補繳金額約在人民幣2萬多元以上,負擔不可謂不大。


二、罷工浮出的歷史欠帳問題 


(一)        公司的控制勞動成本責任


早期台商大都是代工廠,接單利潤掌握在外國採購商手中,為了維持一定的利潤,想方設法控制勞動成本。2011年以前的社保制度,嚴格來講並非強制性,是最容易調整成本的部分。因而沒有依法全數、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成為企業運用的常態。例如有的企業一律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部分工資(基本工資)為繳費基數,有的企業在當地政府默認情況下,採用不同的基數(如下述(三)),導致實際的繳費基數比依法規定的少。員工人數也打折參保,或只參加部分險種。


(二)        員工的不願意繳納社保費責任


員工負擔的社保費率約在10%至11%之間,佔企業負擔部分的30至40%左右,負擔不可謂不重,有些員工以家庭經濟困難,負擔不起為由不願參保。同時欠缺正確的社保觀念,認為以後享受不到,願意寫切結書,聲明放棄,並要求將企業繳交部分化為工資,按月支付,或要求以較低的基數繳納,以減少自己的費用支出。


(三)        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的繳費基數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則規定是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準,在當地去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下限)至300%(上限)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有些地方依照規定,例如上海。但有些地方規定略有差異,例如東莞與深圳的規定,上限不能超過該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則以該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準;又如北京的規定,上限按照該市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則依不同險種,定在該市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養老、失業)以及60%(醫療、工傷、生育)。


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的政策目的,提出各種優惠措施與承諾,允諾企業不必足額提撥、全數繳納,以較低的定額基數為標準繳納社保費用,例如以最低工資標準或去年本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計算基礎,甚或以臨時工的金額為基數繳納社保費,而且每年的勞動年檢都通過,但發生罷工以後,地方政府竟視為歷史欠帳,要求依法補繳,台商是啞巴吃黃連。


(四)        中央的社保立法不完善責任


《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以前,五大險種分別以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立法,中央規定出各個險種的基本費率,繳費基數(工資總額)則限制在去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上限(300%)下限(60%)間,授權由地方政府執行相關的社保業務,因各地經濟發展的情況不一樣,在中央規範下,可自訂更詳細的繳費費率,以及依據當地的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調整每年的繳費基數。另外並以員工是否為城市戶口或農村戶口為徵繳對象,分別賦於不同的費率,可說沒有一致的全大陸的標準或省級標準。


再者,當時的社保業務,法律沒有規定跨省轉移方式,以致有些農民工進入城鎮企業以後,想要將在農村參保的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保險,因大陸欠缺跨省轉移的規定而被迫重新參保或放棄參保,這是法律規範不完善,造成員工社保利益的損失。


法律對歷史欠帳的補繳規定


一、因企業原因的補繳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企業,同時要承擔參保責任。由於企業原因應繳未繳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補繳,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員工的勞動關係證明、補繳期間的原始工資明細、財務憑證等等資料。


二、因責令通知的補繳規定


如果是因為勞動監察、社保專項審計、社保稽核之故,企業被查出有違規行為而被勒令補繳的,則需根據勞動監察部門出具的《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或社保稽核部門出具的《整改意見書》等通知去辦理即可,因為相關事實及數額都已經在查處中被認定了。


三、社保勞動爭議的處理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社保勞動爭議,可分為兩類:


(一) 因不繳、少繳或遲繳社保費用所造成的爭議。此類爭議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保手續,且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見,不繳、少繳或遲繳社保費用所造成的爭議,並非法院受理的範圍。所以當企業侵害員工社保權益的,員工可以直接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費用徵收機構處理。


(二) 社保損失賠償爭議,即社保事故發生後,員工因為企業不繳、少繳或遲繳社保費用的行為帶來社保待遇的損失,此類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社保勞動爭議,按《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3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保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企業對罷工及勞動爭議的預防因應對策


一、台商對大陸勞動法令的認識


企業瞭解大陸法令,以及法令對員工的保護內容與限制行為,才能夠清楚企業在管理上的處理方式,以避免發生勞動爭議。


二、預防對策與管理作業


(一)        應建立內部規章制度,並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台商一定要建立規章制度,以及書面的勞動合同(法律證據),使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內容,成為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的依據。


企業應該盤點現行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內容,是否有不足或違法之處,應及時修正或調整處理,以避免違法風險。


(二)        建立證據收集與保全制度


由於舉證責任倒置與證據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使得企業必須建立與收集相關證據,以維護企業自身的權益。


(三)        平時建立內部溝通管道與制度


建立內部溝通管道與制度,例如員工提案制度,員工座談會制度、宿舍長會議制度、員工申訴處理制度等等 。


由於大陸員工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漲,員工如有對本團體或自身權益的分配強烈表示不滿時,切勿等閒視之,應當建立紀錄,進行追蹤。同時與個別職工或工會保持不斷的交流溝通,從而了解需求。


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進行任務編組,確時掌握實情,一經發生罷工事件,馬上全面掌控


企業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成員可聘請外部專家、政府人員,或是內部人員的挑選。經營決策者、人力資源主管、公關人員、財務人員、部門主管,分別負責工作任務。例如由人資主管負責規劃,各部門負責溝通與協調,收集必要的情報,研判情況的嚴重程度。當一有爭議徵兆時,應專案或召集會議進行分析,瞭解訴求原委與爭議焦點後,確定對策,透過溝通處理,並向上級書面報告(或口頭)。


對兩岸政府的建議


罷工事件,不但關係到兩岸投資保障的執行效果,也會影響台商對大陸持續投資的意願,歷史欠帳,顯然是普遍性存在的事實,大陸政府不應當長期忽略。

從過去三十幾年的大陸投資環境來看,由於法令的局限性,這些歷史欠帳的問題如果由台商承擔,對台商顯失公平。而對兩岸已經簽署的投資保障協議執行情況來講,大陸政府又發揮了多少保障效果?不無疑問。因此提出下面幾點建議:


一、大陸相關單位應認真進行有關補繳政策的調查研究


對於歷史欠帳的補繳法令,是否是勞動爭議或行政爭議,是否有仲裁時效或不受時效限制等等實務上的問題,都存在著爭議。因此一個統一的解決政策是有必要的,由於繳納社保費,真正被確認為強制性質的,始自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之日,之前的社保法律是分散的,對補繳作業而言,歷史資料的欠缺是存在的事實。如果最長要補繳15年,在歷史資料不齊全的情形下,哪一家企業能夠忍受高額的補繳費用。大陸國台辦或相關單位可針對台商或台企聯、各地台商協會進行全面性調研,了解台商的實際困難,才能知道他們在轉型升級過程中的艱難處境,進而提出一個考慮到勞資雙方共同利益的補繳政策。


二、大陸相關單位應確定一個合理的補繳期限


各方原因造成的歷史欠帳,如果完全由台商一方負擔,違反了法律所強調的責任分配原則。由於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社會保險在不同城市、不同企業屬性(國營、外資、私營)、不同戶口歸屬(城市戶口、農村戶口)、不同職級職等(管理人員、主管人員、現場工人),就存在著不同的執行模式,大陸法律既不規範,執行模式千差萬別,何來強制性之說。


2008年,大陸實施《勞動合同法》以來,勞資關係逐漸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與針對性,社會保險也被寫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第63條更規定逾期或未按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社保機構可依法劃撥社保費,或拍賣財產抵押社保費的強制規定,強制性質更加明顯。因此,2011年是可以通盤考量的補繳期限。


三、兩岸政府應徹底執行兩岸投保協議


2012年8月兩岸兩會達成共識簽定《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簡稱《兩岸投保協議》),對於兩岸投資的保護及交流起到很大的作用。除了有效改善過去只有大陸國內法規範台商投資保障的單方面效益外,某種程度上也促進了兩岸良好投資環境發展。《兩岸投保協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充分保障與安全」,應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安全。


類似這種罷工事件,嚴重影響到企業安全經營與發展,不是兩岸政府與台商所樂意見到的結果。因此建議徹底執行兩岸投保協議,才能讓台商在大陸投資設廠時安心的經營,對維持兩岸和諧的往來關係是有很大幫助的。


(本文作者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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