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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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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人民在大陸地區就業應注意事項

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我方人民在大陸地區就業應注意事項


文/蔡世明



隨著大陸經濟快速發展,我方人民到大陸地區就業的人數及詢問如何辦理就業手續者持續增加,因此,想藉此將如何在大陸辦理就業證、是否需要繳納社保費參加大陸地區的社會保險,以及大陸《勞動合同法》對台籍就業人士之保障是否足夠等相關問題以Q&A的形式提出說明,以供讀者參考。


 

Q1:大陸地區就業除了持「台胞證」入境外,還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應如何辦理?

 

A:

一、依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第26號令)第2條第1款的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一)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二) 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筆者註:本規定公佈時,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還無法從事個體經營,但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方人民也可在全大陸地區從事個體經營,所以,理論上也受到本條規範。);

(三) 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1年內(西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3個月以上的人員。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所列舉的情況,就應該辦理就業證。


二、台灣人士申辦就業證需具備的條件:

1.     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2.     有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認並出具的健康證明;

3.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協定或由境外公司出具的勞動報酬支付證明);

4.     如果是在常駐代表機構中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還應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證》;

5.     持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一般我們簡稱的台胞證);

6.     從事大陸政府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書;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辦《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需要攜帶的材料:

1.     填寫正確的《台灣、香港、澳門人員就業申請表》2份;

2.     經年檢有效的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其它法定註冊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批准證書(均為影本);

3.     台港澳人員的履歷證明(含最終學歷和完整的經歷,須中文列印,用人單位蓋公章);

4.     從事大陸政府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5.     用人單位的與被聘台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定或由境外公司出具的勞動報酬支付證明(該證明應明確:勞動報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員的職位和聘雇期限)(均為影本);

6.     在常駐代表機構中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還應提供有效的《代表工作證》(正本及影本);

7.     本人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正本及影本);

8.     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健康證明(影本);

9.     近期2寸證件照片3張(其中2張貼在表格上,一張製作就業證);

10. 發證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程式和期限:

1.     用人單位按規定遞交就業證申請材料後,由受理部門開出《行政許可收受單》;

2.     受理部門對所遞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10個工作日之內,告知用人單位是否予以行政許可及具體的領證時間;

3.     用人單位可在10個工作日之內,登錄網上辦事系統查詢是否予以行政許可。

特別說明,以上辦理的事項主管機關是不收費的。


 

Q2:我方人民辦理就業證進入大陸地區工作後,是否需要參加大陸地區的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

 

A:

我方人民在台灣都會加入全民健保,在大陸地區如果有較大的疾病還是會希望回到台灣治療,所以,加入大陸地區社會保險,能夠享受的福利有限,卻需要繳納薪資比例相當大的社保費用,且公司同樣需支付一定比例的社保費用,從某種角度會造成台灣人士就業障礙,所以,台灣人士加入社保的意願不強。但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2款規定: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2款規定: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似乎已經從法規上加以明確,事實上,經過幾年時間,許多地方政府和台灣人士還在觀望,原因之一就是當初大陸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時,其中有港澳台人士參照適用的規定,但最終法規上沒有這一條規定,所以,創造出模糊空間。但有些地方政府已經緊跟大陸政府的腳步,如蘇州市就以蘇人保規【2012】1號《關於做好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第4條:「按規定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未到達大陸政府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我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今後大陸政府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將其明確化,因此在蘇州市就業的台灣人士就必須依規定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用。


 

Q3:在大陸地區就業,《勞動合同法》對台籍就業人士保障不足,不可不知。

 

A:

依據前述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15條: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大陸政府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所以,台灣人士辦理完就業手續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是依據大陸地區的規定處理。現在大陸企業在「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勢必要引進高端人才,所以有不少台灣人士就是被認定為高端人才引進,但目前大陸地區的《勞動合同法》對高端人才的保障上稍有不足之處。以下就以近日本人親自處理的一起台灣人士勞動糾紛為例提供讀者作為參考。


某跨國企業在上海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與台籍高管就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爭議,雖然該用人單位也承認解除勞動合同不當,但因為該台籍高管的月薪高達10萬人民幣,用人單位僅願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換言之,以上海2013年的月平均工資約4,000多元人民幣,該台籍高管最多領取不到15,000元的月經濟補償,與其每月近10萬月薪有天差地別,造成用人單位違法卻沒有受到法律懲罰,反而受益的奇怪現象。


最後,勞動仲裁部門透過協調方式雙方最終達成和解,仲裁部門說服用人單位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換言之,如果台籍高管要求回公司上班,依法用人單位是無法拒絕的,而且既然勞動合同的解除被認定違法,則雙方勞動合同依法繼續存在,如果高管要求補發未上班期間的工資,那用人單位是必須補發爭議期間的工資,而不是單純經濟補償問題,最終才對用人單位產生壓力而願意和解解決爭議,但不是所有的勞動仲裁機構都是持同樣心態,有些仲裁員就認為高管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也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職缺存在,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將高管的職缺補充,無法恢復勞動關係,則高管的要求也不會得到支持,則只能依據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經濟補償,這點台灣人士來大陸地區就業,不可不知。

(本文作者為上海博恩律師事務所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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