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與答
- 更新日期:109-09-06
專題報導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與答
文/編輯部
編按:「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服貿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後續協議之一,主要的目標是致力於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此協議在國內受到社會各界高度的關心與討論,包括對協商過程、國家安全、產業衝擊、就業衝擊、市場開放內容等都有所質問,而行政院為積極、正面回應各界訴求,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及國家安全的高度關注,已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並於本年4月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全球主要經濟體正加快自由貿易的腳步,至去年底,全球共有384個自由貿易協議(FTA)/經濟合作協議(ECA)生效實施,近10年間生效的FTA/ECA共計248個,超過半數,國際上許多區域經濟整合協定都在邀請大陸協商,也都感受到大陸經濟的影響力,而加入經濟整合及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議是壯大台灣經濟實力的必經道路,且已無猶豫停滯的空間。因此,本刊特別綜整近期各界對於本協議主要討論問題及主管機關相關說明,期能清楚及完整的提供「兩岸服貿協議」相關資訊,供各界理性思考,務實看待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
問1:兩岸服貿協議是黑箱作業,未捍衛全民權益?
※主管機關說明:
一、兩岸服貿協議開始談判前有公開宣布,簽署前有向國會進行過3次專案報告,其中1次還是秘密會議。
二、兩岸服貿協議談判期間各服務業主管機關與46種服務業的公會(或協會)代表264人,進行110次諮商或小型座談。協議簽署後亦辦理數百場說明會或座談會說明協議內容,國會亦安排20場次的公聽會,主管機關也出席說明。
三、我方開放承諾計64項,即使依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計算亦僅186項。相關文宣所稱開放上千項沒有事實根據。
四、我方開放內容有很多屬於現行已開放項目,例如「懶人包」所稱的雜貨店、餐廳、麵包店、文具店、運動用品、服飾店超商等餐飲或批發零售業,均係自98年6月即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迄今在我方業者具有競爭力,及政府的嚴格管理機制下並未造成相關行業的衝擊。
問2:兩岸服貿協議我方開放許多不該開放的行業,影響國家安全?
※主管機關說明:
一、政府自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服務業,在開放之前,已就陸資來台投資對我經濟、政治、社會及國家安全層面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建立各項管理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從過去開放經驗來看,並未發生重大負面影響。
二、政府對於陸資來台投資申請案件設有審查機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訂有防禦條款,陸資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投資。
三、「兩岸服貿協議」第11條明定「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該條文所稱的例外措施,即包括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例外措施,所以兩岸服貿協議不妨礙政府採取關於國家安全的限制性措施。
四、例如有人認為政府開放電信業會對我方資通安全形成威脅,事實上不會。此次「兩岸服貿協議」開放3項第二類電信業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訊服務)非屬一般民眾使用的語音通訊服務,不會有民眾遭到監聽之疑慮,只有特定用戶會透過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來使用這些服務,敏感性及資安疑慮降低,且「兩岸服貿協議」限制陸資投資者投資上述業務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電信業者,且總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不具控制力。
問3:大陸企業規模龐大,來台投資會低價壟斷,衝擊中小企業?
※主管機關說明:
一、陸資來臺需經申請核准始得匯入資金。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者,政府得禁止其投資。
二、兩岸服貿協議第7條(商業行為)及公平交易法亦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會放任。
問4:台灣99.7%都是中小企業,能利用兩岸服貿協議只有大財團?
※主管機關說明:
一、兩岸服貿協議雙方開放項目,有很多是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的,例如電腦相關服務、一般商品的零售、市場調查、攝影、包裝裝潢品的印刷、影印、筆譯和口譯、旅行社、環境服務等。
二、根據以往經驗,許多臺灣中小企業業者,赴大陸發展後,因為有廣大市場支持,逐漸發展成大型企業,例如象王洗衣、都可茶飲、麗嬰房、自然美等。
三、開放陸資來臺,將刺激本地消費市場,亦對我中小企業有利。
問5:兩岸服貿協議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就業、移民,會衝擊國內百萬勞工就業?
※主管機關說明:
一、兩岸服貿協議規定WTO「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適用於本協議,彼此沒有開放就業市場,所以兩岸服貿協議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也不涉及移民的問題。
二、有人舉例如果一家餐廳,爸爸掛名老闆、媽媽是廚師、兒子是會計,就可全家移民到臺灣,這是錯誤認知。事實上,要申請以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來臺,必須該餐廳在臺投資30萬美金以上,且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必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才能申請,且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碩士或學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才行,且這些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被解聘即須離臺,不能留在本地找別的工作,絕對不是有20萬美金就可以全家移民。
三、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到103年1月共核准495件,核准大陸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僅約264人次,截至102年12月底止,雇用我國員工人數9,624人。顯示陸資來台對沒有衝擊國內就業市場,反而對就業有幫助。
問6:兩岸服貿協議開放不對等,我方開放很多模式一跨境提供服務?
※主管機關說明:
一、兩岸談判的內容應整體考量,不是一方有開放,一方沒開放就不對等,也不是雙方承諾文字一致才對等,應將雙方加入WTO的承諾、ECFA早期收穫一併來看,才是雙方開放範圍的全貌,才是正確的解讀。
二、按照WTO規範,我方WTO承諾應對大陸一體適用,但因兩岸關係特殊,我方仍有許多WTO承諾未對大陸開放,而此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開放內容多為已在WTO承諾開放項目,部分亦為現行已開放陸資投資項目。
三、如將大陸在WTO承諾內容一併來看,雙方開放模式一(即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兩岸均不跨境,只有服務透過電話或網路的方式提供,此模式不是兩岸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的數目其實相當。
問7:外界關心個別產業開放內容與主管機關的說明(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