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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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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計劃行動方案

投資台灣專欄


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計劃行動方案


整理/編輯部



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 邁向台灣金融新世紀


金管會於本(103)年3月5日舉辦自由經濟示範區金融服務啟動典禮,並邀請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蒞臨致詞,江院長於致詞中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推動臺灣邁向區域經濟整合的新動能,並強調金融業與產業之間的密切關係,政府將持續推動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的政策與措施,希望金融業者積極創新,培養競逐亞洲市場的能力,也期勉金融業者對國內一般產業提供最佳的協助。

會中金管會曾銘宗主委以「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邁向臺灣金融新世紀」為主題進行簡報,說明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的主要策略性思維,是希望納入示範區後,藉以大規模推動金融法規鬆綁,讓金融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金管會為持續推動金融自由化,並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國際化與自由化目標,已完成第一階段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並經行政院核定。在金管會與相關部會的積極推動下,18項相關金融法規及函令,均已陸續於本年2月底前修訂完成,並在短時間內即完成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審核。在相關法令開放後,金融機構可對現有客戶提供更多的服務,並可開發更多新的企業及個人客戶,增加新的營收來源,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業納入示範區的相關開放措施,應可帶來許多突破性的商機。


金融業規劃推動開放項目


(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1.以非居住民為對象,取消運用信託機制投資國外範圍的限制。鬆綁後投資商品不受相關限制,包括下列商品均可逕行投資:A.外國股票、認股權證及存託憑證,包含承銷中股票。B.境外公募或私募基金,包含避險基金。C.境外結構型商品。D.短期票券。E.政府債券。F.公募或私募證券化商品。G.OBU得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H.得受託投資國內投信發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投資比重不超過30%)。(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2.鬆綁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門檻及投資商品範圍:⑴對非居住民不限制區分「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之資產金額門檻;⑵對非居住民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若未以新臺幣計價、收付、或未連結新臺幣利率與匯率指標、且非主要投資國內者,OBU均得辦理;⑶放寬一般自然人客戶得投資之商品範圍。


3.開放得辦理固定收益證券買賣之經紀業務,且固定收益證券提供者不限於境外發行者。(OBU原無此項業務,開放後,將可滿足境外投資人對固定收益證券業務之投資需求)


4.簡化新種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符合資格條件之OBU得自行開辦外匯業務,開辦後報金管會備查。


(二)國內銀行(DBU):


1.開放固定收益證券商品之經紀業務。(限本國專業機構投資人)(DBU原未辦理此項業務,開放後,將可滿足本國專業機構投資人對固定收益證券之投資需求)


2.進一步開放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交易對象包含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惟銀行客戶如屬自然人,應依銀行公會自律規範辦理,保本率至少7%):⑴增加連結標的:如人民幣利率選擇權得連結寶島債、股價選擇權得連結大陸地區成分股價指數型基金(ETF);⑵增加計價或交割幣別;⑶簡化銀行申辦程序,並鬆綁現行人民幣結構型商品僅得連結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得辦理跨交易或跨資產類型之組合商品,以增加業務操作彈性。


(三)證券商國際證券分公司(OSU):


1.開放辦理非居住民以信託機制投資國外商品之範圍,投資標的得包括:⑴投資外國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限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者;⑵境外基金,不限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者,且不受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總代理人及投資範圍之限制;⑶外幣短期票券、外國債券、外國證券化商品等不受信用評等限制;⑷境外結構型商品,不限連結標的;⑸國內投信發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投資比重不超過30%)。


2.開放辦理非居住民之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商品範圍,並簡化OSU業務申辦程序:⑴開放商品範圍如下:A.外國證券交易所之股票、認股權證、ETF及存託憑證等:取消國家主權評等限制或ETF種類限制;B.境外基金:境外基金無須經金管會核准、亦無須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限制;C.外國債券:取消信用評等限制;D.境外結構型商品:取消審查機制及信評限制;E.證券化商品:取消信用評等限制;F.得銷售國內投信發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的外幣級別(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投資比重不超過30%);G.相關業務之辦理:證券業務之借貸款項;⑵簡化OSU相關業務之申辦程序,未來DSU取具相關業務執照後,OSU辦理相關業務毋需逐項申請。


3.開放辦理非居住民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開放相關連結標的:⑴以外幣交割之無本金新臺幣利率交換(NDIRS);⑵連結信用之結構型商品(包含信用指數或單一信用標的):限專業機構投資人;⑶連結商品之結構型商品;⑷商品遠期契約;⑸商品選擇權;⑹商品價格交換;⑺信用違約交換(CDS):限專業機構投資人;⑻總報酬交換契約(Total Return Swap):限專業機構投資人;⑼信用違約選擇權:限專業機構投資人。


4.研議開放辦理帳戶保管業務。


(四)國內證券商(DSU):


1.開放承作未掛牌外幣計價外國債券交易:證券商於櫃買中心登錄後,除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外,得於境內與專業機構投資人承作信用評等達BB級以上未掛牌之外幣計價外國債券交易。


2.開放證券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客戶對象擴大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並開放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範圍不以次級市場為限。


(五)金融訓練輸出:


以「前店後廠」之概念或方式,由金融訓練機構(臺灣金融研訓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於自由貿易港區(如桃園機場)設立接待窗口,安排訓練事宜。提高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與境外人士接觸之機會,並增加相關訓練課程曝光與宣傳管道,擴大潛在培訓客戶與未來培訓境外人士。


金融業行動方案預期效益


(一) 透過法規鬆綁,吸引境外非居住民利用我國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理財,擴大我國金融市場規模。


(二) 可藉以推動國內金融機構依客戶需求設計開發相關商品,提升競爭力,發展資產管理業務。


(三) 可培育我國金融專業人才,並吸引人才回流臺灣,達成育才、留才之目的。


(四) 增加國人就業機會,有助稅收增加。


(五) 預期效益預估數:


1.開放OBU及DBU等多項業務及商品,估計5年可引進國內之資金約新臺幣3,000億元,銀行營業收入5年約可增加新臺幣300億元。


2.開放OSU及DSU等多項業務及商品,依證券公會初期預估5年可創造營業收入新臺幣400億元,隨業務範圍與規模逐步擴大,營業收入可望持續成長。


3.初期預估可增加就業人數1,200人至1,250人,綜合所得稅稅收增加27億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http://www.ndc.gov.tw/、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http://www.fepz.org.tw/、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D06E532B0D8316C&s=1E802D94025E346F、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309&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3050001&aplistdn=ou=hot,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Ho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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