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台商在大陸打民商事官司時 對管轄的法律須知

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台商在大陸打民商事官司時

對管轄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



到人民法院打民商事官司 必須注意法院的管轄


台商在中國大陸因民事或商事的爭議,無法和解或調解,且雙方未有「仲裁協議」時,則必須到人民院去打民事訴訟。


而打民事訴訟時,不得不注意「管轄」的規定;所謂「管轄」乃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只有先確定了管轄,由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民事案件才能落實到由某個具體的人民法院負責處理(註1)。對於管轄,台商一定要注意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筆者願藉本文剖析大陸人民法院管轄的重要規定,藉以提醒大陸台商注意。


認識管轄的種類


台商首先須注意管轄的種類,按管轄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之分。就前述管轄,特別說明以下三種管轄:


一、法定管轄:乃指由法院明文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其又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現分述之如下:


(一) 級別管轄: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 地域管轄:其係以人民法院的轄區與案件的隸屬關係,確定訴訟的管轄。


二、協議管轄:在台灣稱之為「合意管轄」,乃指依照法律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所約定的管轄。


三、專屬管轄:乃指依照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某一個或幾個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同時也不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變更的管轄。


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其次,大陸台商須注意級別管轄,由於大陸實施「四級二審制」,故法院計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等四級。


大陸《民事訴訟法》於第17條~第20條也分別就各級法院的管轄案件範圍予以規定。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則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9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則管轄:1、在全中國大陸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條)。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完善四級法院的功能分層,理順民商案件之「級別管轄」的秩序,乃於2008年3月31日發布《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就以「北京市」為例,前述標準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其管轄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案件。


而「北京市中級法院」則管轄訴訟標的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至於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台商在明瞭上述規定標準之後,還要明瞭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08〕10號)所規定的調整標準,此尚可分為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民商事案件,現分述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以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例,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雖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管轄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微、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直轄市所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北京、上海所轄中級人民法院,廣東、江蘇、浙江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大陸台商如要打民事官司,於確定「級別管轄」時,自應參照前述規定,並應注意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方能符合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由以上說明,可知中國大陸目前的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忽略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個案解決與統一法律規則之間的差異,不利於充分實現上下級法院應有的職能分工需求(註2);至於台灣採用三級三審制,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不會受理第一審案件,而最高法院又著重於「法律審」,與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為「事實審」者不同,顯見兩岸在級別管轄有極大差異。


哪些案件可以協議管轄?


再者,台商還要注意「協議管轄」;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依前述規定,可知協議管轄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協議管轄僅適用於第一審程序,而第二審、再審程序的管轄,均以「第一審」為奠基;


二、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地域管轄;


三、能夠適用協議管轄的案件受到「案由」的限制,目前僅適用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四、得以協議選擇的法院範圍以大陸《民事訴訟法》所列舉的為限;


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註3)。


哪些案件適用專屬管轄?


最後大陸台商一定要注意「專屬管轄」的規定,因如上所述,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其當事人則不得協議管轄;目前大陸《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下述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所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所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時,一定要注意管轄,主要應考量以下四點:


一、注意有無「仲裁協議」,如無「仲裁協議」時,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注意是不是「專屬管轄」的案件,如屬專屬管轄的案件,就必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向專屬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三、如果不是「專屬管轄」的案件,就看雙方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如有約定,則必須向該協議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四、最後則要注意級別管轄。


台商打民事官司,切勿告錯法院,如不想要發生告錯法院的事,就一定要先弄清楚「管轄」的事,才不會走冤枉路!


(本文作者為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永然兩岸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