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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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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效益及推動進展

專題報導


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效益及推動進展


文/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壹、前言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近20年來臺商核備對外投資及核准對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合計約2,092億美元,其中大陸地區部分約1,312億美元,占62%,大陸地區已成為臺商對外投資重點地區。目前兩岸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稅法規定行使課稅權,臺商企業及員工面臨兩岸間重複課稅問題日益嚴重,參考國際間作法,宜以洽簽租稅協定方式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大陸目前已與98個國家(地區)簽署租稅協定,這些國家(地區)之廠商在大陸投資可享有減免稅利益,臺商相對處於不利競爭地位;又國際間已簽署3,700餘個租稅協定,顯示各國都很重視也積極推動租稅協定,我國目前僅25個租稅協定,明顯不足,如不積極推動,在國際化潮流及區域經濟整合趨勢下,將面臨邊緣化危機。


又鑑於兩岸經貿及投資往來日益密切,兩岸稅務機關對於關係企業移轉訂價查核日益加強,臺商在大陸面臨之雙重課稅風險較其他國家(地區)日益升高,財政部自民國98年起積極推動洽簽兩岸租稅協議,以提升臺商在大陸之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之吸引力,惟部分技術性議題未達共識,且臺商對資訊交換仍有疑慮,而未於98年底第四次江陳會談簽署。後續4年,財政部仍持續蒐集臺商意見,與陸方諮商,在平衡雙方利益之前提下爭取對我方(包括人民、企業及政府)整體有利之條文,目前雙方已達成基本共識。


貳、「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及效益


一、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


兩岸租稅協議係參照雙方目前已生效之租稅協定,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為藍本,考量雙方稅法規定、經貿往來情況及租稅協定政策(考量經濟發展、稅收、公平、效率及稅務行政)等因素,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產生之各類所得,商訂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避免雙重課稅,保障企業合理租稅權益,進而提升臺商競爭力及改善臺灣投資環境,同時商訂雙方稅務合作範圍,以解決租稅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


兩岸租稅協議具體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爭議解決及稅務合作等項,摘述如下表(主要以臺灣居住者取得大陸所得說明,大陸居住者取得臺灣所得亦得互惠適用)。


考量臺商全球布局策略與在大陸投資及經營模式,兩岸租稅協議特別訂定對臺商有利之租稅減免條文,例如:特定範圍之營業利潤免稅、股利優惠稅率及轉讓大陸股份所得免稅。另考量以往政府僅准間接對大陸投資,特別爭取經由第三地區間接投資大陸之臺商(即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且依法繳納臺灣所得稅)可主張適用本協議之減免稅優惠,以擴大協議適用效益。又為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及鼓勵投資之意旨,爭取資訊交換「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等四不原則,以減少外界疑慮。


二、兩岸簽署租稅協議之效益


兩岸若簽署租稅協議,將產生一減、二增、三獲利之效益,說明如下:


(一) 一減:


即「減輕人民及企業之所得稅負」。兩岸租稅協議係一方(如大陸)對他方(如臺灣)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在平等互惠原則下,經由相互減稅或免稅方式,消除雙重課稅,進而減輕人民及企業之所得稅負。


(二) 二增:


即「增加臺商在大陸之競爭力」及「增加臺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兩岸租稅協議提供永久減免稅措施(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適用永久優惠稅率),關係企業交易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及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可減輕臺商在大陸投資之所得稅負,增加稅負確定性,有利投資決策,提升競爭力。又兩岸租稅協議所提供之永久減免稅措施,可營造臺灣公平合理永久低稅負環境,吸引陸商及外商來臺布局,進而帶動投資,創造就業。


(三) 三獲利:


即「開創人民、企業、政府三方獲利榮景」。兩岸租稅協議將因臺商在大陸投資獲利增加,擴大我方稅基;吸引陸商及外商來臺投資,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成長。兩者均可增裕國庫稅收,用於建設臺灣,創造人民、企業、政府三方獲利榮景。


叁、目前臺商關注焦點


一、部分臺商對於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條文仍有疑慮


為防止租稅協定濫用、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政府稅收,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均訂有「資訊交換」條文,以加強跨國稅務合作,我國目前已生效25個租稅協定及兩岸租稅協議亦比照納入。


鑑於以往政府大陸投資政策原則規定需經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臺商可能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致有不符合兩岸稅法規定之情形,為爭取臺商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兩岸交易模式及臺籍員工薪資給付方式之時間與空間,兩岸租稅協議納入前述「四不原則」,限縮資訊交換適用範圍,合理保障臺商權益。


考量外界對於「資訊交換機制」未臻完全瞭解,致有本協議生效後將被大陸稅務機關全面追稅、臺灣稅收流失之疑慮,宜持續加強宣導,充分說明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範圍、要件及作業程序,釐清疑慮,期使外界聚焦於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本質。


二、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之臺商主張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產生之相關課稅問題


目前臺商間接投資大陸之金額占全部核准對大陸投資總金額之比例高達75%,為擴大兩岸租稅協議之適用效益,將該等臺商所經由之第三地區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納入適用範圍。臺商雖樂見此項規定,惟部分希望瞭解第三地區公司經認定為我國居住者後相關課稅規定,俾作整體稅負評估。為利臺商進行全球組織結構調整,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修正草案(即增訂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規定)宜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並妥擬配套課稅規定,俾利臺商充分享有兩岸租稅協議之減免稅利益。


肆、目前兩岸租稅協議宣導情形


為使外界充分瞭解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及效益,並釐清部分臺商及臺籍員工對資訊交換之疑慮,以爭取支持,財政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共同努力進行全面性宣導,包括加強與國會之溝通,並對專業人士及臺商進行兩岸租稅協議效益與內涵之宣導。目前宣導及溝通情形如下:


一、基於對國會之尊重,財政部張部長自102年11月起拜會立法院王院長金平及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13位委員及其他委員會12位委員。


二、為擴大兩岸租稅協議之宣導廣度,財政部與陸委會及海基會於103年1月共同規劃後續宣導工作重點,由財政部(包括各地區國稅局)、陸委會、海基會或洽協辦機關分別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舉辦宣導說明會:


(一) 與專業人士溝通:考量會計師為扮演企業與政府機關溝通之橋梁,財政部積極參加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2年舉行4場會計師宣導說明會,宣導人數約606人,參加之會計師公會會員多持正面意見。


(二) 與臺商溝通:


1.在臺灣地區:已參加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及三大會計師事務所等舉辦之12場座談會,宣導人數約2,498人。


2.在大陸地區:財政部許次長已隨「海基會關懷大陸各地區臺商參訪團」4次赴大陸地區進行宣導,宣導人數約285人。


3.參加前述宣導之企業多持正面意見,依據財政部於近4場(共772人)說明會所作問卷調查,統計結果為支持簽署者88.1%、無意見11%、不同意0.9%。又財政部於103年3月及4月間已排定參加數場研討會、座談會及講座,持續推動兩岸租稅協議之宣導計劃。


三、除前述實地宣導外,並利用下列不受時間、地點限制之宣導方式向外界傳達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及效益:


(一) 媒體傳播:針對外界疑慮適時發布新聞稿,並視需要召開記者會,即時回應外界關切問題。


(二) 文宣:印製並發送兩岸租稅協議宣導摺頁、書籤及答客問等書面文宣,且將相關文宣數位化,更新於財政部網站「兩岸租稅協議專區」(網址:http://www.mof.gov.tw/→國際財政業務→工作重點-兩岸租稅協議)。


(三) 影音教學:提供24小時宣導影音連結(網址:http://www.mof.gov.tw/→國際財政業務→工作重點-兩岸租稅協議→數位學習專區),帶領民眾認識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及效益。


伍、結語


依據陸委會規劃,兩岸租稅協議將俟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凝聚共識後,再選擇適當時機進行簽署。目前財政部正努力加強與國會溝通,對專業人士及臺商進行宣導,說明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及效益,並充分揭露資訊交換範圍、要件及作業程序,以紓解臺商對資訊交換之疑慮,同時推動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及配套課稅規定完成立法程序,以釐清第三地區公司主張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利益所衍生之課稅問題,進而爭取支持。

兩岸租稅協議之簽署生效,可營造兩岸制度化之永久低稅負環境,提供臺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臺,提升臺商之競爭力及改善臺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因此,財政部將動員五區國稅局持續進行宣導,希望各界在瞭解兩岸租稅協議對人民、企業及政府之效益後能支持簽署,共享其所帶來之三贏獲利局面,創造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之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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