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進口大陸通關審價常見的問題與因應
- 更新日期:109-09-06
商品進口大陸通關審價常見的問題與因應
文/蔡卓勳
在商品進口大陸的通關作業流程中,海關審價步驟對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保稅料件內銷及設備徵稅,進口之企業涉及關稅、增值稅之成本,並因通關時間之影響而聯動了產品有利銷售時機。然在大陸廣大的內銷市場誘惑下,一般貿易商品進口大陸及加工貿易轉內銷的業務劇增,值此可豐沛挹庫之機,大陸海關總署更把「加強稅款徵收品質及逃稅漏稅稽核」明列於其轄下工作目標之要項,於審價環節嚴格把關,此可顯A見於近來頻傳於大陸各關區被海關以「進出口商品價格」申報不實為由等遭受海關質疑和處罰之案例。現將海關審價實務中常見之質疑與因應臚列於下,期使台商瞭解海關審價流程之重點,明白「成交價格≠完稅價格」,降低「價格質疑」之紛擾從而能有效正常通關,以利企業之銷售與資金周轉。
Q1:商品進口大陸,海關如何審價?如果海關無法確定成交價格,通常會怎麼做?
A:(一) 商品進口大陸,依海關審查確定之完稅價格來課徵進口關稅與增值稅,審查確定的程式分為兩段:「價格質疑程式」和「價格磋商程式」,含括有單證審核、貿易過程審查、質疑、磋商估價等,若海關質疑企業申報的價格偏低,就會進行重點審核。所以企業若想讓海關認為其提供的成交價格合理,則需要向海關提供代理商協定等更多的資訊,顯示其申報之成交價格未受到其他價格因素影響、含大陸國內其他進口商進口同樣商品也是同等價格等事項進行舉證。
(二) 大陸海關認定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除商品價值外,並應當包括貨物運抵大陸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電腦軟體和資料等費用。
(三) 在審價實務中,當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海關就會依序以下列5種「價格磋商程式」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來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⑴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⑵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⑶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⑷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⑸合理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⑶項和第⑷項的適用次序。
Q2:海關對進口通關商品之申報價格提出偏低的質疑,企業該如何處理?
A:(一) 在審價實務流程中,當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或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有影響成交價格之質疑時,就會啟動「價格質疑程式」。
(二) 納稅義務人(企業)或其代理人在海關提出價格質疑的情況下,應於接到《價格質疑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按照海關之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其他如:代理商協定等更多的資訊,顯示其申報之成交價格未受到其他價格因素影響、或大陸國內其他進口商進口同樣商品也是同等價格等貿易流程其他證據事項進行舉證與解釋,以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未影響成交價格。
Q3:甚麼情況下海關會對企業發出《價格磋商通知書》?企業該如何回應?能否對通知單的磋商價格討價還價?
A: (一) 海關製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後,出現以下情況,海關就會啟動「價格磋商程式」,與納稅義務人溝通資訊以確定完稅價格:
⑴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⑵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後,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⑶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後,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影響成交價格的。
(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製發的《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價格磋商記錄表》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海關並會製作《海關價格磋商記錄表》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但納稅義務人如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前來磋商的,視為放棄價格磋商權利,海關將直接依序使用5種非成交價格法(前述Q1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三) 在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後,納稅義務人不可以討價還價,僅能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書面說明,依法海關應當出具《估價告知書》予以回覆。
Q4:如何降低商品通關流程中,因審價作業所延長的進口時間?
A:如為大陸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公佈A類、AA類管理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在進出口貨物實際申報前,向海關提出「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預審價)」來縮短通關時間。
⑴海關接受申請進行審核後,會初步確定進口貨物的稅號、稅率以及價格等資料,並出具初步審價意見,待實際通關環節時會按預先確定的完稅價格驗放貨物及計徵稅款。
⑵價格預審核有效期由海關按照買賣雙方合同履行期限確定。超過海關規定有效期的企業須按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價格預審核。
⑶實際進口申報時,備案企業在報關單備註欄內填報《預審核告知書》的編號,向進口口岸海關遞交相應的《預審核告知書》,即可在短時間內快速通關。
Q5:企業甲欲將漁貨產品進口大陸,但由於水產品需要冷藏,擔心審價作業流程可能致使漁貨產品在口岸停留的時間延長而變質造成巨大損失,大陸海關有無相關之特殊規定可申辦?
A:按大陸海關之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符合以下特定情形的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可以向口岸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採用「簡易審價程式」,經核准,通關時可不經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直接按照《審價辦法》列明之方法進行審價:
⑴海關經審查認為進口貨物無成交價格的(如免費交付、贈送等),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直接按「價格磋商程式」之順序估價方法來確定完稅價格。
⑵對於加工貿易料件及其製成品等特殊貨物進口或內銷,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直接按「價格磋商程式」之順序估價方法來確定完稅價格。
⑶對於下列情況,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核准後,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直接按「價格磋商程式」之順序估價方法來確定完稅價格。
A、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B、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C、進出口貨物屬於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Q6:何謂特殊貿易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和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A:特殊貿易的進口貨物包括:運往境外加工需再複運進口的貨物;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要再複運進口者;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海關批准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電影攝製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等;大陸境內單位留購的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經過批准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再轉讓或者出售需要補稅者,依法其完稅價格和關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⑴運往境外加工之貨物於出境時已經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之內複運進口者,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口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口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⑵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於出境時已經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之內複運進口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⑶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⑷對於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電影攝製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等,如入境超過半年仍留在國內使用的,應自第7個月起,按月徵收進口關稅,其完稅價格按原貨進口時的到岸價格確定。
⑸大陸境內單位留購的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以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⑹經審批准予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再轉讓或者出售需要補稅時,可以按照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納稅。
Q7: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內銷的,其價格如何審定?手冊核銷時有下腳料需要補稅,可否按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補稅?
⑴所謂「加工貿易內銷」是以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海關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殘次品需要折算成料件進行價格審核。
⑵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會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⑶邊角料以海關審查確定的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在按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內銷邊角料完稅價格的情況下,由海關按照合理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⑷前述者如果海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了實際銷售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的定義、或不存在銷售、成交價格受到影響、或只銷售給特殊關係企業,且售價低於同期相同、類似貨物價格等等,海關有理由予以進行估價。
(本文作者現任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陸委會台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