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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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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後台商須知的各種資質規定(下)

兩岸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後台商須知的各種資質規定(下)


文/袁明仁



資質證的取得對台商能否順利經營至關重要,也將影響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的實際成效。本文將介紹電子商務網站及設立旅行社(含分社)等2個行業的資質取得及專業資格認定,讓台商更好地瞭解「准入」及「經營」的關鍵,協助台商轉型服務業,協助台商開拓大陸內需市場。


一、電子商務企業資質認證標準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大陸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信用保障、電子支付、物流配送和電子認證等電子商務服務業持續快速發展。開辦一家電子商務網站,需要注意相關資質證的取得,以免觸法。


(一)電子商務網站基本資質許可

電子商務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擁有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ICP經營或備案資質,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除專門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外,也包括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協力廠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電子商務配套服務型企業。

網站備案號就像我們要上戶口一樣,備案就是給你的網站上戶口,沒有提供真實資料進行備案的網站就屬於非法或者黑戶。依據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網站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資質許可。目前,主要的登記許可項目是ICP登記及許可、ISP許可證、移動網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SP證)、BBS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

1.網站ICP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網站ICP證由工信部頒發。ICP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大陸《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ICP分為兩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經營性ICP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伺服器空間出租、有償提供資訊、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ICP。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條件:(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大陸地區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三)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四)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五)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六)有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七)最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大陸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範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大陸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大陸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網站ICP備案的辦理

非經營性ICP是指不以贏利為目的,且有獨立功能變數名稱或獨立伺服器的網站,如政府上網工程中的各級政府部門網站、新聞單位的電子版報刊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公益性、業務宣傳類的網站等。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的單位應在www.miibeian.gov.cn網站上辦理備案手續。

3.ISP證的辦理:

ISP(Internet Server Provider)就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即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資訊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ISP是經大陸主管部門批准的正式運營企業,享受法律保護。而ISP證就是辦理ISP相關證件。

4.SP證(移動網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SP證的業務種類是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資訊服務業務。提供接入移動網路的各種增值服務,包括內容服務、娛樂、遊戲、短信、彩信、WAP、鈴聲下載,商業資訊和定位資訊等服務的企業。資訊服務業務面向的使用者是固定通信網路使用者、移動通信網路使用者、網際網路使用者或其他資料傳送網路的使用者。

SP證分為全網SP證和地網SP證,所謂的全網SP證是經營大陸全部地區SP業務資質,地網SP證是經營公司所在省份的SP業務資質,這兩者的區別就是經營範圍的不同。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授權管理辦法》,申請全網SP證的條件有:(一)首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大陸全部地區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二)公司註冊資金不能為技術入股,或其它入資形式;(三)申請公司屬於內資公司,如有法人股參與其中,而法人股有外資背景的不建議申請;(四)廣電背景公司建議不要申請。

5.BBS許可證的辦理

提供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BBS),即在互聯網上以電子佈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路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使用者提供資訊發佈條件的網站。

從事互聯網資訊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資訊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⑴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⑵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⑶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使用者登記程序、上網使用者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⑷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二)互聯網資訊服務的前置審批

前置審批是指企業註冊成立或者增加經營項目涉及到需要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可註冊成立或者開始經營。

根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等有關規定,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資訊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擬從事電子公告(也就是論壇、bbs)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二、設立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除外)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一)設立條件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有傳真機、影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電腦。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4.有指定銀行存入品質保證金20萬元或依法取得銀行擔保的證明文件。

5.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證明文件。

6.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旅行社經營旅遊業務及經營範圍的法定證書。


(二)申請材料

以下材料按一式三份提交: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經營範圍,中英文名稱及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時間(原件1份)。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影本1份,核原件)。

3.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金驗資證明(影本1份,核原件)。

4.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或房地產權證明(影本1份,核原件)。

5.營業設施、設備證明和說明(影本1份,核原件)。

6.出資人身份證明(影本1份,核原件)。

7.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履歷表、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影本1份,核原件)。

8.企業章程(原件1份)。

9.指定銀行存入品質保證金證明文件或銀行擔保證明文件(影本1份,核原件)。

10.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證明文件。


(三)審批

1.申請人到擬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開設臨時銀行帳戶,到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辦理驗證註冊資本金。

2.申請人向擬設地地級市旅遊局提交書面設立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3.受理申請的市旅遊局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等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批准文件及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申請人持《許可證》及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申請人持《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副本到國家旅遊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品質保證金帳戶,存入品質保證金20萬元或依法辦理銀行擔保後,將相關的證明文件交回批准設立的市旅遊局備案。

(作者為華信統領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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