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昆山對台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政策解析與對台商投資佈局的影響

昆山對台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政策解析

與對台商投資佈局的影響


文/李仁祥



前言:昆山施行對台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是體現昆山作為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開放政策的第一步

2013年2月3日,大陸國務院正式批准同意設立「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簡稱「昆山試驗區」)。昆山試驗區包括國家級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昆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山綜合保稅區和省級花橋經濟開發區,以及規劃建設的海峽兩岸(昆山)商貿示範區(同樣也位於花橋地區)。

大陸國務院同意在昆山試驗區給予以下7個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引導和鼓勵兩岸研發機構及科技仲介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兩岸產業技術交流;

二、允許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允許區內台資企業與台灣地區企業在企業集團內部試點開展人民幣借貸業務,允許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在昆山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參股等直接投資活動;

三、支持試驗區內的外資銀行開展兩岸金融創新試點,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經營人民幣業務;

四、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在試驗區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在大陸證券業逐步擴大對台資開放的過程中開展試點;

五、支援符合條件的貿易企業適用加工貿易內銷便利化措施:

六、放寬台灣原產地商品檢驗檢疫准入,簡化審批手續,推進兩岸商品在檢驗檢測、產品認證、技術標準等領域交流合作;

七、研究對昆山試驗區的財稅支持政策等。

大陸國務院給予昆山試驗區的上述7條優惠政策需要再訂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來逐一落實,其中關於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等金融政策已由北京人民銀行總行在2013年8月份批准實施,2013年8月12日,人民銀行昆山市支行發佈了昆銀發[2013]34號文《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34號文)確定了具體的操作方案,34號文允許昆山試驗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及昆山試驗區內台資企業與台灣地區企業在企業集團內部試點開展人民幣借貸業務。


一、昆山開放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政策(34號文)的主要內容

有別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上海「自由貿易區」,昆山設立「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的目的,是針對與台灣的金融經貿往來進行開放,34號文有兩方面主要內容:

其一、允許昆山試驗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

其二、允許昆山試驗區內台資企業與台灣地區企業在企業集團內部試點開展人民幣借貸業務。

因為篇幅所限,以下對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只作概念性介紹,對台資企業集團內部辦理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作較多的分析:


(一)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

大陸雖然自2012年3月起開放了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但迄今為止仍未開放個人的跨境人民幣業務(之前溫州模式因未經大陸國務院背書已名存實亡),在昆山試驗區首次開放的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包括:區內個人、區內境外個人,個人跨境人民幣經常項目業務和對外直接投資業務兩方面。個人跨境人民幣經常項目業務對在昆山居住的台灣人同樣受惠;但對外直接投資業務受惠對象主要為大陸境內居民,因為境外個人雖也適用此政策,但境外個人並不需要透過此政策就可用海外的資金進行海外投資。

1.個人跨境人民幣經常項目業務

經常專案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個人跨境人民幣經常項目業務是指個人用人民幣進行經常項目業務收支結算。例如服務收入、工資收入等收支結算

2.「個人」跨境人民幣對外直接投資業務

34號文的規定還首次開放「個人」跨境人民幣對外直接投資,而且沒有明確的對外投資額度限制,也不需要商務局事先批准。

但對外直接投資業務受惠對象主要為大陸境內居民,台灣個人不適用此政策。


(二)台資企業集團內部辦理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

台資企業集團有成員企業在昆山區內試驗的,區內企業可以向台灣企業、台灣企業(或個人)轉投資的第三方境外公司借人民幣;如果區內企業有多餘資金(人民幣)也可以借給台灣企業。以上區內企業與台灣公司之間借入、借出人民幣稱為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示意圖、流程、所需相關資料等如下:

1. 雙向借款示意圖(圖1)

2. 雙向借款業務流程(圖2)

3. 主辦企業應向主辦銀行提交以下審核材料:

書面申請、企業集團境內成員企業名單、成員企業工商登記證明檔、可以證明成員之間具有投資性關聯關係的材料(如集團成員企業註冊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存在資本關聯關係的證明)、上述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年報及相關資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證明其註冊資金已按期到位、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雙向借款一般存款帳戶開立

台資企業集團總部所指定的昆山試驗區內成員企業應在主辦業務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雙向借款一般存款帳戶,專門用於辦理跨境借款與放款項下的資金收付,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

昆山試驗區跨境人民幣借貸帳戶開戶資料清單:開戶申請、雙向借款業務備案表、境外公司註冊證明、境內公司營業執照、股權證明文件(如集團成員企業註冊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存在資本關聯關係的證明)、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5. 借款合同要求

●    簽訂書面借放款合同

●    利率與期限可由雙方議定,滿足稅務監管要求,並在借放款合同中予以明確;

上述所稱的利率與期限滿足稅務監管要求,是指借貸雙方約定利率高低應符合稅法的規定,大陸稅法對利率的規定(圖3)主要有以下幾項:

6. 借入資金(人民幣外債)額度

大陸原來對外資企業的外債額度是以投注差來控管,外債額度=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且企業的中長期(含實際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短期外債)外債額度不能迴圈使用。但昆山試驗區開放的人民幣雙向借款額度是實行跨境人民幣借款與放款收付軋差餘額限額管理,該帳戶的日末餘額不得高於該企業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

同時受下列條件約束:帳戶貸方發生額(即向外借款金額)不得大於台企集團內成員年度所有者權益總和;所有者權益總和一年調整一次;

7. 借入人民幣外債使用規定

必須用於昆山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但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購買理財產品、非自用房產;

大陸所謂的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此處限制的委託貸款,不包括台企集團內成員的撥款。

8. 放款(借出人民幣)規定:

應來源於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不得拆借銀行資金用於放款業務。


二、昆山開放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對台商投資佈局與資金調度的影響

大陸國務院給予昆山試驗區七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七大措施詳見前言部分),包括財稅、融資、通關、商檢等優惠便利,其目的是把昆山試驗區打造成一個更加適合台商投資發展的平台,吸引台商加大對昆山試驗區的投資力度。台商應考慮現在七大政策措施中已經實施的部分(如34號文人民幣跨境業務),以及將來會逐步實施的其他利多政策,對投資佈局和資金調度作好規劃。


(一)投資佈局規劃

如果當前台商的投資佈局不具備享受34號文政策條件,如在昆山試驗區內還沒有成立公司,則需要通過調整投資佈局,以達到具備享受34號文政策條件。

1.     集團公司至少有一家獨立子公司設立於昆山試驗區(圖4)


集團公司至少有一家獨立子公司設立於昆山是為了享受包括財稅、融資、通關、商檢等優惠便利,依34號文台資企業集團內部辦理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規定,區內企業可以從台灣公司借入的人民幣是依該企業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計算的。在區內設立公司,不僅可以以低於境內利率向台灣公司融資,還可以將區內公司自有資金騰挪給集團內區外企業使用或用於投資,以節省融資費用或賺取利差。

若在昆山試驗區內設立兩家或以上公司,區內企業向台灣公司借款(人民幣)可用於轉投資另一家區內公司,再由另一家內區公司再轉投資區外公司。

2. 可調整或建立昆山為台商大陸營運總部(圖5)


台灣公司或個人可先投資昆山公司,再由昆山公司轉投資其他大陸子公司,這樣佈局具有上一方案全部的優勢,且較之上一方案,本方案更加充分利用昆山的其他政策優惠。大陸國務院同意設立「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的本意,即在鼓勵台商在試驗區內成立營運總部,過去及未來陸續頒布的政策將有利於在試驗區內成立總部的台資企業發展。

3. 有對境外作跨境人民幣借貸需求的中小企業應在昆山試驗區設立獨立公司(圖6)

如台商僅要解決取得境內外人民幣融資問題,也可以通過在昆山試驗區設立獨立公司來解決。依34號文規定,在區內成立公司,便可以以該企業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計算取得人民幣外債額度。此為現有外債額度之外多出來的舉債空間。









(二)已在昆山設立公司的資金調度方案

1. 境內公司有多餘資金可用對外貸款方式將人民幣資金匯出

境內公司有多餘資金,例如當初來境內投資時因大陸有投資強度(投資額與佔用土地面積一定的比例關係)要求,實際境內公司不需要這麼多資金運營,如果減資面臨難獲審批或者手續麻煩耗時長,根據34號文規定,試驗區內公司則可以借款的方式,將多餘資金匯到境外,將多餘資金盤活。

2. 境內公司有未分配利潤可用對外放款方式,將人民幣資金調撥到境外以達到延遲繳交利潤分配所得稅的目的

境內公司有未分配利潤如要匯出,需要先將利潤分配,利潤分配時則需要繳10%預提所得稅。根據34號文規定,試驗區內公司則可以放款的方式,將未分配利潤匯到境外,這樣操作並不能完全達到節省稅金目的,但可達到延遲繳交利潤分配所得稅的目的。這樣操作時同時還要兼顧區內借款給境外收取利息產生的稅賦。

3. 境內已向銀行借高利率人民幣貸款的企業應向境外借低成本的資金(包含人民幣或外幣)

如果按現行大陸的外債規定,境內企業借外債,一方面要受外債額度限制,另一方面外債資金也不能用於歸還境內人民幣貸款。但如果依照34號文規定,由區內企業向境外公司借款人民幣,借款後可用於歸還境內銀行貸款,則可以降低利息支出。

4. 境內未抵押之資產應善用內保外貸政策取得境外低成本資金(包含人民幣或外幣)

依照34號文規定,如由區內企業向境外公司借人民幣,如境外公司信用額度不足,可用境內未抵押之資產做內保外貸,由境外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人民幣後,再借給區內公司,以達到償還境內高利率人民幣貸款、節省利息支出的目的。

但用內保外貸操作借款時,應考慮境內擔保銀行是否有足夠對外擔保額度的問題。

5. 境內所得稅負較高的企業向境外借入人民幣時可支付與境內人民幣借款相當的利率,以節省所得稅負

若境內企業利潤較高,所得稅負較高,雖然不缺少資金,也可以向境外公司借款,通過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以降低境內企業所得稅稅負,而將利差由境外低稅率的企業獲得。但應考慮利息支付境外公司時需代扣營業稅5%+10%預提所得稅,約節省10%之稅率而已。這一方案需要注意借款利率要與同期相同條件銀行貸款利率相當,同時還要兼顧關聯交易風險。

6. 境內企業跨境貿易優先使用人民幣交易

雖然大陸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已在2012年3月對全國開放,但過去許多台商因使用人民幣結算,境外公司人民幣去路受限,而仍習慣使用外幣結算。現在34號文實施,為境外公司貿易結餘的人民幣去路創造新的用途,即可以借款給昆山區內的公司。所以大陸台商跨境貿易應擴大使用人民幣交易,這樣境外公司便取得借款給區內公司的人民幣來源,同時可以降低匯兌損失。

(本文作者為昆山漢邦管理顧問公司/上海致群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