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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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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妥適結束大陸營業

台商如何妥適結束大陸營業


文/姜志俊



前言

2008年大陸接連實施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大陸台商用工成本提高,稅捐優惠漸次取消,大陸整體經營環境呈現困難。旋又爆發世界金融風暴,依靠歐美市場生存的大陸外銷台商受到巨大衝擊;加上美國經濟蕭條,歐債危機日益增加,大陸內部、外在經營環境惡劣變化,更使沿海經營製造業的台商陷入經營困境。

基於原物料、工資等各項經營成本迭創新高,外銷訂單減少,海外市場萎靡不振,因此不少大陸內資企業及外商(包含港澳台商、韓商、日商等)無預警的關廠,甚至半夜落跑,留下工人工資、積欠債務等事項均未解決,不但影響勞工及債權人合法權益,也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大陸商務部、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乃於2008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外資非正常撤離大陸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協助陸方當事人申請民事或刑事立案,大陸各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系統內工作程序及大陸和相關國家簽訂的司法互助條約或協議,可向外國或境外地區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以便協助調查非正常撤離涉案人員和資金的下落。

此外,台商如果不依照大陸相關法令規定,將在大陸投資經營事業合法結束,例如利用股權轉移、企業合併、解散清算或破產清償的方式,而採取下下策的「一走了之」方式,則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影響債務履行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如果撤資的企業有欠繳稅款的,而未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也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再者,陸方債權人在大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當可依照司法協助條約或協議,請求外國或境外法院承認和執行該生效的確定判決,以查封、執行落跑外商在境外的不動產等財產。


常見問題與困難

台商在大陸辦理撤資時,經常會遇見的問題與困難,分別說明如下:


一、土地問題

(一)台商在大陸撤資如何處理現有廠房等資產,實為重要課題,當初台商跟大陸土地管理部門批地時,一定有承諾使用年期及使用性質;如今一旦要加以改變,必須取得土地管理部門之同意,甚且必須支付相關費用。

(二)撤資勢必會處分原使用之房地產,但是台商撤資地區想必產業紛紛出走,想要找尋適當買主相當不容易。此外,買主使用項目除非與賣方相同,否則必須變更房地產使用項目,這一來又要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同意或支付相當費用。


二、稅務問題

(一)如有欠稅或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經營期限未達規定者,需要退回減免的稅款,大陸國稅局或地稅局將聯合公安及邊檢,限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人員出境,也可能在其入境時予以限制人身自由,造成撤資程序無法順利進行。

(二)相關稅款的結清,於註銷登記前,必須取得稅局的完稅結清稅款相關證明,因此解散清算前應評估規劃相關資產出售及負債清償相關產生的流轉稅及所得稅,以合法規劃的方式進行相關完稅繳納。

(三)依照大陸財稅【2009】60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通知的規定,台商要從大陸撤資,必須完成下列行為,如果未能完成,則會構成撤資的障礙與困難:

1.     其企業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然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2.     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3.     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4.     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三、勞資問題

台商在大陸辦理撤資,有關員工的權益一定要在撤資程序上列入考慮,因為企業與員工之勞動關係,因撤資造成的消滅行為,是屬於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如果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好勞動關係,地方政府為了和諧、維穩,一定不允許台商辦理撤資手續。

(一)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當第(四)、(五)項情形出現時,勞動合同終止:第(四)項的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五)項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然後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六)項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從《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五)項規定來看,所指的都是結束營業的行為。台商必須經過法定的解散與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中,依照《公司法》第187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前述所講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是勞動關係終止時企業必需支付的人事費用。

(三)實務上,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金等的結清,屬於較難處理的一環,若未妥善處理,相關商務部門將可能不受理外資企業的解散清算申請。


應注意事項

台商擬在大陸撤資時,事先所應注意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一、注意撤資過程中,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不同

(一)審批

外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出等程序與內資公司相比較為複雜,大陸專門為外資企業設立行政主管部門,即外經貿局。外資公司的所有程序均需要得到該部門的審批。因此,外商的撤資必然也需要經過這一程序,而內資則相對簡單。另外涉及股權轉讓等,針對外商企業亦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與區別。

(二)社會效果

在大陸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國外資金和管理人員的進入是一個轉折性的標誌,吸收外資、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和模式成為改革開放初期的主要論調。因此,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資方面不遺餘力,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土地政策扶持等支持;各地均有若干家外資企業成為本地的龍頭企業、明星企業。另一方面,台商投資的企業大部分屬於勞動密集型,員工數量龐大。如若出現撤資、登出等情況,必然引起軒然大波,社會效應巨大。在大陸大力宣傳維穩和諧、社會矛盾激烈的背景下,特別在勞工處理方面應當注意,避免引起群體事件。


二、向行政部門的協調和報告

台商撤資,特別是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企業內部股權利益的交錯,台商與大陸投資者之間的關係較為複雜,並且在改革初期,行政服務、市場監管等均無有效規範,導致本身合作型企業內部合作各方權利與義務並不明晰;在這一方面,任何處理協調陸方合作者,則需要當地政府的參與。另外,大陸政府管理部門與台灣等地的政府機關有些許差別,其管理與執法理念偏向主動型,如外商在正常撤資之前,有足夠的前期工作與向相關部門的積極報備,那麼在處理此類事件過程中,則事半功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三、注意台灣和大陸之間法律的差異

台灣和大陸各自的行政機關處事有差別,兩地實施的法律也是有差別,在台灣地區本不屬於犯罪的行為,有可能在大陸即已觸犯刑律,反之亦然。因此,台商在大陸地區進行經營活動,最好聘請大陸方面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聽取律師、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另外,各地的台商組織,均應聘請專業人員,為會員活動保駕護航。


四、注意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報備

依照《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台商向大陸投資或從事技術合作,事先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報或許可,則在下列轉讓或中止時之情形,應向該會報備:

(一)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二)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應於中止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五、撤資應注意事項

(一)稅務方面

不論國稅、地稅,稅務一定要事先處理好,或請經驗豐富且信得過的專業人士協助辦理查稅、欠稅補稅事宜。如前述,相關稅款的結清,註銷登記前,必須取得稅局的完稅結清稅款相關證明。

(二)工商管理方面

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審核實收資本,同時要登報公示60天,向所有債權人及債務人公示,因此相關的債權、債務要處理清楚,沒有任何問題後,才會出具廢業報告。

(三)清算方面

清算的清償順序,按照下列先後辦理:1.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3.社會保險費用4.經濟補償金5.清算稅金及附加6.清算所得稅額7.以前年度欠稅額 8.一般債務。

(四)勞動人事方面

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金等的結清,屬於較難處理的一環,若未妥善處理,相關商務部門將可能不受理外資企業的解散清算申請。因此,執行解散清算,此部分與員工協調,盡量可彈性處理。

(五)土地方面

1.     當初台商跟大陸土地管理部門批地時,一定有承諾使用年期及使用性質,如今一旦要加以改變,必須取得土地管理部門之同意,甚且必須支付相關費用。

2.     實務上,可與地方政府談判集體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問題。

3.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象與模式。

(六)海關方面

1.     海關設備監管如果還在監管期限,有關海關補稅的核算。

2.     如果從事加工貿易,有關原材料海關補稅的核算。

(七)其他方面

1.     用工與材料營運費用已到末期,是否無法反映成本。

2.     租賃廠房租期未到,退租及賠償費用的協商。

3.     如果評估後決定關廠,則應擬定退場機制規劃。

4.     退場方式可委由大陸招商局、勞動局、會計師、律師分工處理。


結語

總之,台商如要結束大陸營業,應視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分別依照大陸三資企業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自行或與合資、合作方協商辦理公司結束營業清算,成立清算小組向當地政府外經辦等單位申辦註銷備案,並委託會計師辦理查帳及清算業務。此外,尚應與銀行匯算借款、土地、廠房抵押貸款,並與上下游供應商、客戶結清欠款、貨款;當然不可避免的,海關保稅帳、稅務機關欠稅、補稅,以及員工資遣、安置等事宜,亦須處理完善,否則一走了之,造成相關事務不乾不淨,僅是一時獲得倖免,其後逃不掉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不會自動抹掉,債權人總會透過管道找到台灣來行使他們的權利。因此,如何輔導台商在大陸合法撤資,乃成為重要且值得關切的課題,值得兩岸相關部門共同協助完成。

(本文作者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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