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參加大陸會展應注意事項

參加大陸會展應注意事項


文/姜志俊



一、前言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貿協議)業於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簽訂,大陸開放服務貿易業別80項,台灣開放64項,包括商業服務、通訊服務、營造服務、其他商業服務、視聽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旅遊和旅遊相關的服務等大項,其中其他商業服務大項中亦開放了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以下簡稱會展服務),嗣後服貿協議正式生效施行後,勢必帶動兩岸會展產業的商機,也會促進兩岸會展貿易的加速進行,值得台商朋友注意。

所謂會展產業,是以服務為基礎,以資源整合為手段,以帶動衛星產業為目的,以會議展覽為主體,所形成的產業型態。一般而言,歐美國家將會展產業概分為兩大類,包括會議產業﹙meeting industry﹚及展覽活動產業﹙exhibition & event industry﹚。而在台灣,交通部觀光局界定會展產業﹙MICE industry﹚的範疇包含:一般會議﹙meeting﹚、獎勵旅遊﹙incentive﹚、大型會議﹙convention﹚、及展覽﹙exhibition﹚四部分。鑑於兩岸會展舉行頻繁,一般台商為拓展市場增加商品銷售通路,亦多所前往大陸參加各種不同地區、性質、規模的商展或展售會,因此,而引發的糾紛亦層出不窮,成為應加重視的問題。




二、台商參加大陸會展發生的糾紛

近來不少參加大陸會展的台商,迭向海基會抱怨申訴,陳情遭到詐騙、損失時間、金錢等情形,例如:


(一)台商某公司,參加由中國○○聯合會及○○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由○○商務會展有限公司、○○市○○有限公司共同承辦的「2013○○商業科技博覽會」,但參展後發現,並無主辦單位在邀請函上所提及的各項活動,諸如展覽開幕式、展覽廣告、媒體記者報導等;而且開展二天來,幾無一般民眾到場參觀;此外,經向主辦單位反應上述問題,均無法改善,提出索賠,亦遭一再拖延,且置之不理,因此,使參展的台商均感覺是一場詐騙的商業行為。


(二)台灣○○促進會與「中國○○合作與投資貿易洽談會」執行委員會簽訂台灣地區企業組展事宜,惟到現場參展後,發現主辦單位擅自多設二個展位圖利;在台灣展區內出現香港企業,販賣印尼珠寶、西藏飾品等,影響台灣優良形象;另外由大陸人組展的台灣展區有廉價販售疑似仿冒商品,影響消費安全;台灣展區遭組委會斷電3個小時;刁難台灣廠商,不准進貨補貨;未參展的台商企業被冒名參展,且販售非該台灣企業的商品,侵害台灣企業合法權益;原許諾台灣美食廠商參展,開展後卻以安全及消防名義,將12家美食廠商趕出戶外,影響權益。


(三)台灣○○促進會與大陸○○廣場簽訂2013年「台灣美食展」合約,台灣18家美食廠商到場佈展完畢,隔天開展時卻遭城管以禁止使用明火為由勒令撤展,要求台灣廠商撤退所有佈置及商品,廠商雖以參展合同無禁止使用明火之規定據理力爭,仍無效果,造成參展台商損失甚大。


(四)台灣○○交流協會與大陸○○經營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台灣小吃攤位租賃協議,以供協會經營純正台灣特色食品及台灣小吃使用。嗣因攤位面積、展位數量及攤位租金、保證金、特殊製作收費(另有電費、物業費)結算問題,發生爭議。



三、台商參展糾紛問題之整理

依據上述四則陳情案件,可見目前台商去大陸參加會展,其所發生的糾紛問題類型,大抵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    台灣廠商前往大陸參展,可能透過第三方(如交流協會)代為向主辦方簽訂展覽合同,或未簽訂合同,僅有廣告邀請函,因此如主張主辦方未依約提供必要設備或宣傳因而違約時,經常無法提出證明。或因係與第三方簽訂合同,應向第三方索賠,而非主辦方,因而當地台辦或台商協會難以介入協調處理。


(二)台灣廠商前往大陸參展,目前多半係認為當地人潮不夠,主辦方宣傳效果不佳,因而主張違約,然合同卻未約定相關細節,而糾紛解決機制的約定也僅約定訴訟,因此縱使台辦或台商協會介入,亦無法有效協商處理。


(三)台灣廠商經常對於當地政府協辦的展覽、誤以為可以直接向當地政府索賠。


(四)少數台灣廠商面臨天災(如颱風),主辦方終止展覽,主張主辦方違約,須賠償損失。



四、台商參加大陸會展應行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貿協)招商組團參加大陸相關展會的經驗,貿協均會製作參加辦法廣為宣導,就組團說明(包括活動簡介、組團方式、預定徵集攤位數、適合參加之產業等)、報名廠商資格(包括登錄合格之我國廠商、報名前一、二年有出口實績、展品以台灣生產並取得國際性驗證或國內輔導認證、無不良參展記錄、嚴禁參展廠商於展覽期間陳列產地標示不實、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產品、中國大陸政府禁止進口產品不得參展等)、報名手續、繳費(包括分攤費、保證金、繳款方式等)、分攤費之例外退還、參加保證金之退還、貿協統籌支付費用、參展廠商自行負擔費用、貿協負責處理事項、參展廠商應遵守及配合事項等方面,規定甚為周詳,可為欲往大陸參展的台商朋友作為借鑑參考。

依據上述台商參加大陸會展所生糾紛的整理,並參照貿協在台招商組團參展辦法內容,對於日後欲前往大陸參加會展的台商朋友,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一)慎選招商組團單位

        服貿協議日後生效施行後,承作兩岸展會業務之中介團體勢必大張旗鼓招商組團,鑑於中介團體之經驗、規模、素質不一,因此,欲參展之台商應視其業別及參展地區之不同,慎選組團單位,如有任何問題,可向各該產業公會、協會諮詢,或向中華民國展覽及會議商業同業公會洽詢,以確保日後參展順利圓滿完成。


(二)審慎閱覽參展協議或合約

        參展台商獨自向展會主辦單位報名者幾稀,大多數均係透過中介團體報名參展,因此,務必要求中介團體提供其與展會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簽訂之參展協議書或攤位租賃協議書,並詳加審閱,對於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要看清楚,尤其是一方的違約賠償責任內容。如認中介團體所簽協議無法保障自身權益,應該要求中介團體另與參展廠商再簽補充協議,以預防事後糾紛之發生,以及發生糾紛後有處理之依據。


(三)遵守參展單位相關規定

        為使展會順利、有序、安全進行,參展單位對於入場須知、進場時限、施工要求和安全責任、現場安全及保衛責任、小吃攤位管理、食品安全、禁用明火及衛生防疫責任、現場經營的要求、演出現場的要求、票證管理要求、撤展退場要求、不可抗力等免責條件等方面,均會制定規範,要求參加廠商共同遵守,參展台商應遵守各該規定,以免違反發生事故或相關賠償責任。


(四)準備器具保留證據

        不論是否發生糾紛,參展廠商宜配備相關器具,以確保自身權益,例如發現仿冒商品,可以馬上拍照存證,並通知主辦單位派員前來處理。如果萬一不幸發生糾紛,亦應立即保留證據,並馬上通知組委會派員前來處理。


(五)注意安全保障自己權益

        展會雖有保安警衛人員巡場,但於人潮擁擠時,仍須注意自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當天展會結束後,亦應將參展商品、器具等物妥適覆蓋,以免發生失竊被盜結果。


(作者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