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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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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解析

大陸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解析


文/李仁祥




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於2011年9月9日發佈通知,決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等地區試點新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又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大陸境內實施新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本文將分析新貨物貿易外匯制度的主要內容與企業如何自我管理,活用此制度的便利性,且不會違反相關規定。



大陸新貨物貿易外匯制度的主要內容解析

一、新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

大陸過去貨物進出口外匯管理的主要精神是以逐筆核銷、事前備案、現場審核、行為監管為主要特徵而設計出外匯核銷制度,而新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總量核查、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在新的管理制度下,企業不再有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的問題。過去廠商經常煩惱的出口貨款要在180天內收款,進口貨款要在90天內付款的硬性規定已不復存在,而是用動態的總量查核與異常指標監控的方式來管理


二、新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對企業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貿易收付匯後,無須辦理核銷手續,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更加便利。

(二)加快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也就減少了企業申領空白核銷單及核銷單異地備案的手續。

(三)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資訊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如此企業無需等到收到貨款即可辦理出口退稅,當然可以加快退稅的速度。

但稅務系統發現此新政策放寬之後,已有一些人利用此一政策騙取出口退稅,所以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凡是不能收匯或不能在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下列企業:

1.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C類企業或重點監測企業;  

2.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

3.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  

4.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

5.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原因,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6.因違反規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均需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即出口不能退稅,出口貨物之進項稅額應轉出。 同時又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低於70%的,該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需待收匯並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後,方可辦理退稅。

(四)是絕大多數企業貿易收付匯手續得到簡化,A類企業可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一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須聯網核查。


三、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基本原則

(一)大陸政府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二)從事對外貿易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應當一致。

(三)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同時也對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資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非現場和現場核查。

(四)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對企業貿易信貸進行總量監測;對企業的貿易信貸規模實施比例管理。如果企業因違規操作造成分類管理等級下降的,就會被緊縮操作的方便性,而回到過去逐筆核銷、事前備案的管理模式。

(五)實行企業名錄登記和分類管理,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六)外匯局對新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實行輔導期管理。輔導期自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輔導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企業持書面材料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發生的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對應情況。


四、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    貿易外匯收支基本要求: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出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企業預收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口貨物;預付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

(二)    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所涵蓋的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1.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2.從離岸帳戶(OSA)、境外機構境內帳戶(NRA)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帳戶、境外機構境內帳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3.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4.轉口貿易(即台灣的三角貿易)項下收付款;

5.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大陸的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之間或與國外的收付款及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則不包括在此外匯收支的管轄範圍。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總量核查、動態監測等工作涵蓋了人民幣報關或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業務。

(三)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原則:根據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辦理。代理進口、出口業務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定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即由委託人購匯),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定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即由委託人結匯),也可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四)    企業根據貿易方式、結算方式以及資金來源或流向,憑相關單證在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並按規定進行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

(五)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並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六)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帳戶,A類企業的待核查帳戶相當於未產生核查的作用。

(七)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帳戶。

(八)    轉口貿易(三角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帳戶。

(九)    發生進出口退匯,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十) 超過規定期限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影響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匹配的信息,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外匯局報告。

   

企業如何判讀新貨物貿易外匯制度監管指標,降低處罰風險

因為外匯局對企業報告的信息不進行逐筆審核,而是通過非現場監測核查企業報告信息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企業報告的信息納入總量核查指標計算,用於監測系統自動篩選總量核查指標預警的企業,同時,外匯局對企業報告業務進行專項監測。企業若能夠掌握資金進出的調度可通過監測系統的監測指標即可在此範圍內自由調度資金 。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實施現場核查:

一、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臨界值偏離程度50%以上;

二、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4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臨界值;

三、預收貨款餘額比率、預付貨款餘額比率、延期收款餘額比率或延期付款餘額比率大於25%,及上述貿易信貸屬1年期以上的發生額比率大於10%;

四、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五、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六、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七、外匯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企業針對以上各種列為現場核查情況,可事先在收付匯前先規劃資金調度計畫,並經常進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自我檢視,評估列入現場核查的可能性,安排資金調度,防範於未然。


企業業務指標解讀及調整注意事項

總量核查信息中的監測指標為外匯局用於總量篩選異常的指標,若指標值在外匯局設定的正常範圍內,則無顏色標注;若指標低於外匯局設定的臨界值下限(企業在監測系統上看不到地區臨界值,系統顯示的是企業與地區臨界值之間差額/率),則填充為綠色;若指標高於外匯局設定的臨界值上限,則填充為紅色。分項及報告業務監測中的指標為外匯局用於專項監測的指標。

監測系統企業業務指標中相關定義及計算方法,列示如下:(∑指向前追溯6個月或者12個月)

一、總量差額=進口額﹣付匯額+收匯額﹣出口額

可理解為多留存在境內資金之和,當總量差額低於指標(為負數,系統顯示綠色)時,企業應加快資金流入境內的數量與速度。

調整的方向可以是增加收匯額,也可以減少(或暫緩)付匯額,也可以二者同時進行。兩種調整方向應考慮出口收匯率與進口付匯率。當總量差額高於指標(為正數,系統顯示為紅色)時,企業則需要做反方向調整,即減少(或暫緩)收匯額,增加付匯額。此指標有四個月的緩衝期,當指標連續兩個月以上偏離上下限時應即採取行動。

二、總量差額率=總量差額/(∑每月調整後的進口額+∑每月調整後的收匯額+∑每月調整後的出口額+∑每月調整後的付匯額)為將總量差額以相對百分比方式表達。

三、貿易信貸報告餘額=預收貨款餘額+預付貨款餘額+延期收款餘額+延期付款餘額

可理解為未實際進出口但預收付款額及未在期限內收付款額之和,代表未正常收付款之指標。當貿易信貸報告餘額高於指標(為正數,系統顯示紅色)時,企業調整的方向可以是減少超期新增延期收付和預收預付。此指標同樣有四個月的緩衝期,當指標連續兩個月以上偏離上下限時應即採取行動。此指標代替舊制度對貿易信貸額度控管的規定,此指標是動態且相對於地區指標的,舊制度則是固定的額度管理。

四、貿易信貸報告餘額比率=貿易信貸報告餘額/(∑進口總額+∑收匯總額+∑出口總額+∑付款總額)

五、資金貨物比=(∑每月調整後的收匯額+∑每月調整後的付匯額)/(∑每月調整後的進口額+∑每月調整後的出口額)

可理解為總收支額與總進出口額之比;可與總量差額率一起,用於檢測資金流和貨物流的偏離情況與地區平均值的比較;如果此指標與總量差額同方向偏離地區上下限,將引發現場核查。如果企業資金貨物比指標異常,企業調整的方向是讓收匯付匯總額接近等於進出口額,如果低於指標,則增加收付匯額,反之,則減少收付匯額。

六、資金貨物規模=∑每月調整後的進口額+∑每月調整後的收匯額+∑每月調整後的出口額+∑每月調整後的付匯額

可理解為實際總收付額與實際總進出口額之合計,為總量絕對指標。

七、進口付匯率=∑付匯額/進口額

越接近100%,越安全,但只要在地區偏差內,都是安全的。

八、出口收匯率=∑收匯額/出口額

九、地區偏差=企業進出口收付匯率﹣企業所屬外管分局的進出口收付匯率

偏離程度50%以上,將引起現場核查。

十、預付貨款發生額比率=預付貨款發生額/付匯額

十一、預付貨款餘額比率=預付貨款餘額/付匯額

雖然新制度沒有對A類企業在預收/預付、延收/延付設定額度。但根據現場核查條件,企業的預收/預付、延收/延付比率如大於25%,一年期以上的預收/預付、延收/延付比率比率大於10%以內,將引發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

上述監控指標的運用,同時要提醒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一、監控指標為每月更新一次,且有一個月之時間落差,例如11月時只能看到9月的指標,所以當11月看到9月的指標異常時,是否立即採取修正行動應考慮10月份進出口與收付匯金額對指標的影響程度。

二、單一總量指標單月異常,應配合其他相關指標看是否同時異常,或該指標連續數月異常,採取修正動作時應避免顧此失彼。

三、總量指標與年度累積指標都是計算過去12月的合計數,某一單月的金額修正對比率的反應被平滑表現,所以宜連續觀察指標,避免矯枉過正。

四、監控系統指標只保留最近一期資料,如要比較修正的效果,應列印或下載前後期資料。

五、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已取消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也不以有無進出口報關單作為收付款之依據,企業只要掌握上述指標的上下界限,就可以提高進出口資金調度的靈活度。

(作者為昆山漢邦管理顧問公司/上海致群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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