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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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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紐自由貿易協定之研析

台紐自由貿易協定之研析


文/劉大年


簽署背景

與世界聯絡,參與全球經濟整合,為政府對外經貿政策的主軸。在與中國大陸之ECFA於2010年6月正式簽署後,政府除了繼續與中國大陸展開ECFA後續談判,也積極將觸角擴展至其他國家。首先獲得具體成果的為與新加坡與紐西蘭之自由貿易協定(FTA)。其中台灣與紐西蘭自2011年10月展開可行性研究後,於2012年5月宣布展開台紐FTA談判,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最終在2013年7月10日於紐西蘭正式簽署,台─紐FTA全名為「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Cooperation, ANZTEC)。以下將台─紐FTA發展歷程整理為表1。


表1 台-紐FTA簽署歷程

時間

重要進展

2011.10.25

由於台灣與紐西蘭彼此經濟發展具高度互補性,且皆為WTO成員國,因此台灣與紐西蘭雙方達成共識,將就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中華台北)與紐西蘭簽署經濟合作協定進行可行性研究。

2011.12.15

台紐雙方互相提交研究結果。依據雙方個別研究結果顯示,台紐經濟合作將拓展雙方出口市場,增加消費者福利,可為雙方帶來正面效益。未來將針對洽簽ECA之內容共同進行研究,並對雙方產業進行諮詢,進行討論。

2012.05.18

台紐FTA正式展開談判。

2013.07.10

歷經多次談協商後,簽署「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台灣選擇與紐西蘭洽簽FTA有以下四點考量。首先,紐西蘭位處於亞太地區,FTA網絡完整,與澳大利亞及其他太平洋島國簽署南太平洋自由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後,依序與澳大利亞、新加坡、泰國、中國大陸、東協、馬來西亞及香港簽署FTA,且都已經生效;紐西蘭也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之成員,與韓國和印度之FTA正在談判階段。紐西蘭在亞太地區完整的經貿布局可以促進台灣加速與國際接軌。

其次,台─紐FTA可做為台灣未來推動洽簽其他FTA之參考。台─紐FTA的簽署,不僅可為台灣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其為高度自由化之FTA,更可為台灣累積洽簽高品質FTA之經驗。特別是台─紐FTA是台灣第一個與已開發國家簽署之FTA,紐西蘭不僅為TPP創始國,亦為WT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成員。台─紐FTA將可做為台灣未來與其他主要貿易夥伴國推動深度經貿整合,大幅提升台灣對外經貿利益之重要參考。

第三,根據模擬推算結果,台─紐FTA生效後將可使台灣實質GDP增加3.03億美元、出口增加6.24億美元、進口增加6.06億美元、總產值增加新台幣356億元,為替台灣帶來實質經濟利益。

紐西蘭產業與台灣互補,紐西蘭位於南半球,農產品產季恰好與台灣相反,可避免台灣農業受到衝擊;且其對台主要出口產品以乳製品、肉類、木材、原油、水果、魚貝類產品、飲料及酒類為主,而台灣出口產品主要以工業製品為主。

以目前台紐雙邊貿易結構,台─紐FTA生效後,台灣的鋼鐵製品、塑膠及其製品、自行車及其零件、汽機車輛零件及化學製品為主要獲益產業;另外台灣自紐西蘭進口以奶粉、奇異果、蘋果、櫻桃、牛羊肉等農產品為主,這些產品將有進一步降價的空間,可增進台灣消費者之福利。


簽署內容及架構

台─紐FTA之架構內容具有三點特性。第一,涵蓋廣泛議題,包括WTO尚未涵蓋的投資、空運、環境、勞工、原住民、影視共同製作等章節。第二,採全面性市場開放,在貨品貿易部分,台灣自由化項目範圍達稅則項目之99.88%,紐西蘭達100%。第三,雙方未來將就非關稅障礙、服務業合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建立法規調和與合作機制,持續深化台紐雙方經貿合作。

協定架構共有25章,包括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關務程序與合作、跨境服務貿易、投資、政府採購、爭端解決、技術性貿易障礙、衛生檢疫與動植物防疫檢疫、電子商務、競爭政策、智慧財產權、體制性安排及其他議題,以及勞工、環境、原住民、影視共同製作等合作議題。

以下將架構內容分為市場開放、投資及服務貿易、法規調和及自由化與合作機制等四部分進行說明。


一、市場開放

在貨品貿易方面,紐西蘭除29項工業產品(塑膠、衣服、褲襪、玻璃及鋼鐵製品等,僅占台灣進口工業產品質之2.5%)是在協定生效4年後降為零關稅外,其餘所有貨品(包含農產品)均在生效後立即降為零關稅。台灣除稻米不開放外,其他均列入降稅稅項,幾乎所有商品均應即降為零。另外將470項農工產品分為2、3、4、6及8年分期降稅;也針對鹿茸及6項液態乳等敏感產品設置關稅配額,實施期滿(12年)後取消配額,全面降為零關稅。

其他在一些與貿易相關的規定方面,首先在原產地規則方面,採取「自行聲明」或「自行具證」制度,符合資格者可向進口方海關以聲明或證明書等方式說明貨物之原產地,以簡化申請優惠關稅待遇之程序。而在關務程序與合作方面,在貨物進口前即可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預先核定稅則與原產地,且採取通關便捷化與自動化措施,貨物抵達48小時內放行,簡化報關程序之時間與成本。另外在貿易救濟方面,為避免雙方國內產業受到損害,台紐均保留在WTO協訂下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之權利,其中包括實施反傾銷、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


二、投資及服務貿易

在投資議題方面,除了投資自由化外,有關投資促進與投資保障之規範,均與國際間的投資條約及其他FTA的投資章節類似,提供高標準的投資促進規範與公正、客觀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在投資之促進部分,包括資金可自由匯出、運用,且不得要求投資人自製率之要求,或限制特定國籍經理人或董事;在投資保障部分,除擴大保障標的(以資產為核心,包含動產、不動產、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另規定投資人應享有公平公正待遇與完整安全保障。此外,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之爭端可訴請國際仲裁解決。

在服務貿易方面,紐西蘭進一步對台灣開放工程服務業、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服務業、研究與發展服務業、環保服務業等;台灣則進一步開放紐西蘭來台設立2所外僑學校(僅允許招收外籍學生)。此外,雙方同意專業人士、商業訪客、企業內部人員之調動、安裝與維修服務人員等商務人士,可短期停留提供服務,並針對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提供簡便的申請程序,相關入境法規將公開且透明。

在空運服務業方面,台紐彼此開放天空,增擴航空公司營運空間,進一步促進雙方在民航安全、法規認證等資訊交流,並開放客、貨運容量不受限制,使雙方航空產業的營運更具彈性。且未來雙方主管機關可就民用航空安全及環境議題進行合作與安排。另外在電子商務方面,雙方將確保數位產品免關稅及致力推動貿易無紙化、承認電子簽章之效力、提升法規透明度、建立保護消費者隱私及權力之機制、共同防堵網路詐騙行為等,並促進電子商務之發展。


三、法規調和及自由化

在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方面,雙方將依據同等效力、驗證、發證、進口檢查等事項訂定「執行協議」,提升該議題之溝通與合作機制;並建立資訊交換機制,成立聯合委員會及技術工作小組,迅速防堵疫病入侵,增進雙邊管理合作。其他在技術性貿易障礙部分,雙方同意簡化相互驗證程序,並成立委員會以加強法規技術與評鑑程序之效率,且未來可進一步簽署雙邊合作協議。而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將深化保護與制度交流,並制定更明確合作方式以增進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法治發展。

在政府採購方面,由於紐西蘭並非WTO政府採購協定之締約國,台灣則已為GPA之締約國,因此將透過台─紐FTA使雙方廠商可依據WTO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彼此開放參與對方中央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之政府採購商機。紐西蘭每年政府採購支出約300億紐幣,推估其中央機關以上之政府採購市場規模約達新台幣547.2億元,目前我國之外貿協會已建立「政府採購服務網」,協助台灣廠商爭取市場商機。


四、合作機制

在競爭方面,雙方同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透過賦予雙方人民司法救濟權力、增進彼此競爭法主管機關相互溝通與合作等,並遏制反競爭行為。在貿易與勞工議題部分,台紐同意遵守各自勞動法制,承認國際基本勞動原則與權力,且不得為促進貿易或投資而降低勞動法制標準,並藉由政府與民間機構之合作,改進各自處理勞動議題的能力。在貿易與環境方面,將界定環境商品範圍,協定生效後立即調降環境商品關稅;且為促進永續發展,將設立聯絡據點解決雙方歧見,並鼓勵採自願性市場機制,保護自然資源及環境。

在電影電視共同製作方面,雙方共同製作的影片可享有優惠待遇,並增進雙方影視人才專業知識及技術交流,且可兼具國際宣傳效益,活絡彼此觀光產業。在原住民族部分,紐西蘭毛利族與台灣原住民族同屬南島民族,透過台─紐FTA可提供雙方交流,推廣雙邊原住民觀光產業之發展與合作。

在產業合作機制及爭端解決方面,為確保法規資訊公開,將設立「聯合委員會」以建立長久且穩定的溝通聯繫管道;未來台─紐FTA在實施、解釋或適用上有疑義時,可訴諸爭端解決程序,由國際公正人士組成爭端審議小組,審議結果對雙方均具約束力;協定生效2年內,雙方將檢討運作情形,討論可能之修正案或合作事宜。

由以上的內容可以了解台─紐FTA為一全面性FTA,不但幾乎所有產品生效後均立即降為零關稅,對於未來雙方貿易發展,將會有明顯的效果。其他在貿易相關規範也算完善,亦有助於貿易之促進。另外服務業市場雙方也有一定程度的開放,再加上投資規定之納入,預期未來台紐雙邊服務業貿易也有成長的空間。最後在人員往來爭端經貿方面,也有完整的規範,可以確保雙方經貿互動之權益。


結論

台─紐FTA是台灣第一個與非邦交國、已開發國家所簽署之FTA。顯示在ECFA簽定後,台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所跨出的第一步,深具指標作用;更意味各國在與台灣建構FTA時不需要先「選邊站」,為台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提供一突破的方向。

由協定內容可知,台─紐FTA是一個「WTO-plus」的高品質且高標準協定,生效後將可替台灣在經貿、政府合作、制度性保障及展現自由化決心等領域創造效益,對台灣推動與其他國家簽署FTA或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具正面意義。

特別是台紐FTA除了經濟面之規定外,也納入了社會文化的因素,其中原住民專章更為其一大特色。紐國毛利族與我國原住民同屬南島民族,雙方關係良好。未來原住民專章可以促進雙方原住民文化交流外;並可以協助原住民經濟發展,提升原住民生活水準。

紐西蘭不僅是已開發國家,也是TPP及RCEP之成員,台灣與其建構FTA之內容將有利於台灣未來可以透過紐西蘭表達參與TPP或RCEP之意願,可為未來加入TPP或RCEP做準備。

台─紐FTA只是台灣切入區域經濟整合的起點,未來台灣還會連接更多的FTA,開放的程度將會更廣更深更快。政府必需加速調整產業結構,以面對下一波的市場開放;更應有效改善產業體質,以降低自由化的衝擊。

(本文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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