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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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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早收項目進出口貨品通關常見問答

ECFA早收項目進出口貨品通關常見問答


整理/編輯部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期收穫項下的貨物(我方539項,陸方267項)自今年1月1日起全部享受零關稅,為協助業者多加利用本協議早收的優惠,提升產品的競爭力,本刊依據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所提供的問答,針對ECFA進出口貨物通關常見問題整理如下,摘要提供參考。


一、如何查詢進口或出口貨物是否已列入早收清單?

請由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首頁進入「ECFA專區」,點選「關稅減讓」項下之「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及「早收清單8 位碼稅則對照表」(台方對陸方資料)查詢。或至經濟部ECFA專屬網頁(www.ecfa.org.tw)→早收清單查詢,輸入進口地之稅則號列8 位碼查詢。


二、適用ECFA優惠關稅之貨物,如必須運經第三方,應如何處理?

(一)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16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一方原產貨物,應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但對於特定情況下,如貨物運經雙方以外之一個或多個第三方,但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仍應視為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1.     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     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3.     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二)在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之情況下,只要該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之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並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於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

(三)貨物申報進口時,應提交中轉方即該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該貨物仍可被視為從原產國直接運抵進口國。


三、如貨物運經香港,是否視為第三方?如何向香港海關申請證明文件?

(一)依據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16條規定及兩岸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10次業務溝通會議決議,台灣貨物出口至大陸,或從大陸進口來台灣,貨物運經香港、澳門,無論卸貨與否,均視為運經第三方。

(二)依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16條規定,貨物進口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必須檢附第三方(香港)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香港海關出具之中轉證明稱為香港海關確認書,進出口商可以透過在香港之船務代理或貨運代理代為申請。其受理申請事宜,可逕向香港海關網站查詢相關資訊:http://www.customs.gov.hk/tc/whats_new/ecfa/index.html


四、三角貿易案件或以第三國或地區下單之交易案件,如何申請適用優惠關稅?

(一)鑒於目前我國廠商與大陸貿易往來中三角貿易之交易型態所占比率甚高,為使ECFA發揮其功能,經與陸方相關單位協商後,確認三角貿易型態(如國外接單、台灣出口;或國內貿易商接單、國內製造商出口)可適用ECFA早收優惠關稅。

(二)依ECFA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收產品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規定,原產地證明書之進口商、出口商須為在台灣或大陸註冊登記者,但產證第13欄出口商開具之發票並不限只開具給陸方進口商。進口貨物通關時,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報單之納稅義務人(進口人)名稱與原產地證明書之進口商資料必須一致,但進口報單之賣方則視交易型態(直接貿易、三角貿易)得為中國大陸出口商或三角貿易之第三方。


五、何種狀況下海關得拒絕給予優惠關稅?

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進口貨物,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進口方海關得拒絕給予貨物優惠關稅待遇:

(一)進口貨物經認定不具備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之原產資格。

(二)進口貨物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直接運輸規定,迄未取得第三方海關之證明文件。

(三)進口商或被請求協助查證之出口方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或書面查證結果。

(四)原產地證明書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製、簽章或簽發:

1.    如非屬ECFA專用格式。

2.    簽發單位非屬授權簽證機構:中國大陸之簽證機構應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貿易促進委員會等二大系統。

3.    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日期係於貨物出口報關之後,且產證未註明補發字樣。

(五)原產地證明書所列貨品名稱、稅號前八位碼、數量、重量、包裝嘜頭、編號、包裝件數或種類等內容與所申報之貨物不相符:

1.    原產地證明書進口商名稱與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名稱不相符。

2.    原產地證明書所列貨品名稱與進口報單所載不相符。

3.    如原產地證明書所列稅號非屬進口地海關稅號或與進口報單所列稅號不符。

(六)一方規定之其他情形。


六、對於適用陸方早收清單之出口貨物,報關時應注意事項?

(一)我國海關目前對於ECFA貨物出口報單之申報,並無特別規定。惟所申報之稅則及貨名應詳實正確。

(二)申請適用中國大陸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請先確認是否屬於陸方早收清單範圍產品。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ECFA專區」,點選「關稅減讓」項下之「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及「早收清單8位碼稅則對照表」(陸方對台方資料)查詢。

(三)出口人應注意ECFA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申請。依規定產證必須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故出口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權之簽證機構申請ECFA專用原產地證明書時,應注意其申請之時間點,須在貨物出口報關前預留時間申請。


七、適用優惠關稅之產證應如何申請?陸方的產證簽證機構有那些?

(一)ECFA有專用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從台灣出口至大陸之貨物,台灣有62個簽發機構簽發產證,其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洽詢(國貿局服務中心電話:0800-002-369)。

(二)陸方之產證稱「原產地證書」,自大陸進口之貨物,其原產地證書之簽發共有2大簽證系統,一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系統共35家簽證機構,另一為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共有48家簽證機構。申請陸方產證請透過出口商逕洽當地簽證機構。


其他兩岸貨品進出口通關常見問題可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tw)ECFA專區,如有進一步諮詢,可洽財政部關務署服務專線886-2-25505500分機2116;海關免付費單一服務電話0800-005-055,或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ECFA服務中心服務電話0800-002-369、886-2-23977590、23977591,或洽海基會台商服務中心服務專線886-2-25337995。

(本文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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