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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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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國人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文/姜志俊


大陸國台辦、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商務部等五部門,於2011年12月27日發布《關於開放臺灣居民申請設定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宣佈自2012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在北京、上海、重慶3個直轄市和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湖北、四川6省,可以申請登記工商戶。旋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2年3月26日頒布《關於臺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有關台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之登記、審核等相關事宜,均應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辦理。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流程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可以分為申請登記、受理、審查和決定,其流程簡述如下:

一、申請登記

(一)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開業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二)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三)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經營場所證明;

4.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

(一)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三)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五)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六)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在大陸經營個體工商戶的注意事項

一、稅賦方面:

(一)    個體工商戶在納稅方面,相對公司組織,內容較為簡單。月營業額未達人民幣2萬元、日營業額未達500元,不用繳稅;超過納稅門檻,小額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人民幣80萬元以下)按3%稅率計繳增值稅(零售業),營業稅稅率則為5%(餐飲業)。

(二)至於工商個體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11年9月1日起,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人民幣42,000元/年(3,500元/月)的費用,也可扣除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房租、水電費等,再依稅率累進的5%到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二、責任方面:根據大陸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全部債務,換言之,須承擔無限責任。

三、營業規模: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得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四、登記名稱方面:不能冠以「公司」名稱,只能成為經營部、廠或設計室等。

五、貸款融資方面:個體工商戶一般沒有財務報表,財務情況不透明,較難獲得銀行的貸款融資。

六、遵守兩岸政府對設立零售、餐飲業個體工商戶的政策法規,例如要向經濟部投審會報備,並注意在大陸的申請、年檢、變更登記、稅務、員工勞動合同等相關法令的規定。


結語

大陸個體工商戶設立門檻低,准入容易,目前全大陸已有3千6百多萬家個體工商戶,因此國人如欲到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其所經營的商品或餐飲必須具有特色,例如銷售台灣文創產品、台灣土特產品、台灣小吃等,以有別於本地人所賣的商品與餐飲,如此才有競爭力。

此外,大陸地區遼闊,各地發展狀況、國民所得、生活習慣等皆不盡相同,因此必須對其生活習性、飲食習慣作深入瞭解與評估,再加上良好的服務態度,才能經營成功。

(本文作者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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