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會議紀要

  • 更新日期:109-09-05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會議紀要


整理/編輯部



前言

為了解台商經營情況,加強協助台商解決經營問題,本會於本年3月13日下午邀請姜志俊、李永然、呂榮海、史芳銘、杜啟堯、葉飛呈、邱創盛、簡永光、蕭新永及羅懷家等10位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就台商較關切之議題提出專業建言,謹彙整顧問會議紀要,以供台商及有關部門參考。


綜合報告(姜志俊顧問)


一、2013年兩岸經貿關係展望

(一)回顧2012年

1.     台商赴大陸投資成長趨勢,較2011年明顯減緩

2.     陸資企業入台投資顯著成長

3.     大環境欠佳對大陸台商造成衝擊,兩岸經貿關係仍有進展

4.     兩岸金融合作突破性進展

5.     兩岸人民往來總量再創新高

(二)展望2013年:兩岸經貿發展維穩

1.     大陸經濟發展面臨五大不確定性

2.     兩岸簽訂18項協議有利於台灣經濟發展

3.     儘速完成ECFA後續協商

4.     積極推動兩岸產業合作


二、2013年台商面臨的挑戰與機會

(一)挑戰

1.     成本提高,肇致競爭力持續下降

2.     勞動市場社會成本及用工短缺的緊張情勢擴大

3.     自金融機構取得資金融通的可行性仍多困難

4.     對外貿易環境條件惡化之挑戰

5.     內部保護主義與在地保護主義的嚴重阻礙

(二)機會

1.     十二五規劃帶來擴大建設效應及購買力倍增效應的新機遇

2.     大陸內需市場擴大對台商開放的新機會

3.     「人民幣經濟圈」延伸擴大的新生市場機會(包括北向東北亞經濟圈成形及南向的ASEAN+3所帶來的新商機)

4.     大陸政府在個體經濟層次調結構措施,所引伸的產業市場發展新機會


三、展望2013年大陸經濟的開新局

(一)經濟施政調整部分「著重點」

1.     十二五規劃

        ⑴擴大內需、⑵改變經濟發展方式、⑶改善民生及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     十八大主題報告

        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成就「美麗中國」

(二)中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穩中求進

1.     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     夯實農業基礎,保障農產品供給

3.     加快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整體素質

4.     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

5.     加強民生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6.     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堅定不移擴大開放

(三)2013年大陸政府工作報告

1.     推動收入分配機制改革,以顯著提升基層工農大眾的收入

2.     大力扶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

3.     加大力度打擊官商勾結的腐敗案件,以維護市場交易的透明與公平。


討論議題                  


一、台商資金匯回問題

◎史芳銘顧問

在民國99年以前,個人海外所得免稅,台商海外資金匯回問題不大,但自民國99年起,稅法開始對個人海外所得課徵20%的最低稅負,使得台商海外資金匯回不如以往便利。

台灣個人所得稅的課徵分為三部分:1.台灣所得、2.大陸所得及3.海外所得。台灣所得和大陸所得屬於一般所得,在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最高稅率40%,而海外所得則在最低稅負制中申報,最高稅率20%。不過,不是所有的海外所得都會被課稅,只要未超過一定門檻,就不必課稅。這個門檻一般大約在新台幣538萬至600萬元間。

此外,行政院通過修訂所得稅法,將對台商未來稅務有重大影響:該法新增第43條之4規定:「自104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實施「實際管理處所」課稅規定對台商有下列影響:1.台商在台灣操作境外公司的稅負及稅務風險將大幅增加;2.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境外公司原來在台灣OBU往來的帳戶將會大量移往香港。


◎簡永光顧問

大陸資金匯出應注意大陸法律規定,依據大陸外匯管理條例第14條之規定,經常專案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第22條規定,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大陸資金匯出應提出資金來源證明及完稅證明,資金匯出大陸後,應以宏觀角度佈局全球。此外,政府應提供更多管道,以利台商資金匯回。


◎杜啟堯顧問

1. 加強台商根留台灣之稅收優惠措施(如台商營運總部或核心營運中心):建議台商企業功能定位以台灣為營運管理中心,將各產業中企業特殊的核心功能定位區分(如研發技術功能、銷售市場功能、或總部管理等),建議政府應給予該功能保留在台灣的台商增加稅收抵扣或優惠稅率的措施,加強以核心管理功能為主的高度專業形象,提升台灣競爭力與獨特性。

2. 響應鼓勵回台投資與根留台灣,台商回台上市後,應加強回台投資或增設據點等相關稅負課徵配套優惠措施:建議提出鼓勵無根台商返台投資,在台設立據點或分公司及員工業務視察來回等的稅收優惠,以增加台商返台意願並刺激外商企業對台灣歡迎外商投資意願之誠意。

3. 加強台灣競爭力,針對陸資來台投資政策建議增加「投資移民」措施,以活絡台灣就業市場與機會:透過擬訂鼓勵陸資或外資移民政策,並針對高資產者或具有專業技術者進行移民獎勵措施,搭配相關簽證與子女就學協助等,可增加台灣技術再突破及資金活絡的趨勢。


二、大陸社會保險對台商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邱創盛顧問

大陸根據《社會保險法》制定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其主要重點為:

1. 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台商企業主將增加人事成本,已有企業不與台幹簽勞動合同,避開社保的負擔,如此台幹較無就業的保障,且會增加因台幹離職時的勞務糾紛,因此台商會減少任用台幹的機會。

目前兩岸政府針對在本國就業的兩岸人員必須參加本國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給予其國民待遇的談判,應就實際狀況相互簽訂協議,使我方人民能得到照顧,並減少台商企業的負擔。


◎蕭新永顧問

1. 兩岸社保法對是否強制加入保險之規範

大陸社會保險法規定外國人在大陸就業得,強制參加社會保險。我方「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外籍勞工強制投保。「就業保險法」規定受雇勞工是與我國人民結婚且有居留證的大陸人民,應參加保險。「全民健保法」則規定外國人、陸籍人士有居留證,且在台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可參加健保。

2. 兩岸互免社會保險之利弊分析

台商、台籍人士以及之社會成本將大幅降低,台籍幹部實質工資收入確定,且勞健保權益不變,可促進在大陸的就業機會。對陸商及陸籍人士而言可降低勞健保成本;換言之,兩岸互免社會保險對兩岸人民有利無弊。

對我方政府而言,兩岸互免社保可解決台商成本負擔,完成政府服務國人一貫政策,有助於台商整體競爭力,弊端則為間接促成國人到大陸就業意願,衝擊我國就業市場。對大陸政府而言,兩岸互免社保可落實照顧台商政策,缺點則為台商獲利較大,恐會影響大陸政府對未來兩岸協商的看法與態度。

小結:兩岸簽互免社保協議,對我方較為有利。


三、如何利用仲裁機制協助台商解決紛爭

◎李永然顧問

近年來大陸法律逐步完善,司法制度與過去相較也有進步,但必須袪除地方保護主義,發揮公正裁判的精神,才能保護台商權益。

台商在大陸投資的糾紛可以運用仲裁制度,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須有書面仲裁協議;

2.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⑴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項;⑶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於選定仲裁委員會還應注意選擇有台籍仲裁員的仲裁機構

3.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4.     仲裁案的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並提出仲裁反申請書。

5.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6.     仲裁程序也會運用到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審理。


◎呂榮海顧問

1.     台商在大陸仲裁,主任仲裁人人選之公正性攸關成敗,建議可向仲裁機構就仲裁人名單中推薦5名仲裁人,仲裁單位即有可能在其中推派一人擔任主任仲裁人。

2.     台灣仲裁機制較大陸健全,我方仲裁機構宜至大陸宣傳。

3.     大陸司法品質攸關台商權益之終極保障,司法地位提升、司法品質提高才是台商權益的依靠,大陸經濟建設有目共睹,但司法進步卻遠落其後,建議大陸司法改革之法包括:大幅提高司法官待遇並嚴打法官貪污,司法預算、人事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以袪除地方保護、政法委書記退出司法以及判決書在網絡上公布等。


四、大陸稅務問題

◎史芳銘顧問

1. 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問題

從事加工貿易的台商大都存在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稅務問題,而且規模越大的企業問題越嚴重,稅務風險也越高,部分上市櫃公司可能還存在兩岸重覆課稅的現象。

大陸稅法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定價而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同時,是否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要由企業舉證(準備轉讓定價報告) ,實務中,徵納雙方經常出現認知不同的爭議。

兩岸目前並無租稅協議,在兩岸關聯企業出現轉讓定價爭議時,無法進行兩岸稅務機關的相互協商程序,可能會導致同一筆所得在兩岸重覆課稅。

2. 未來影響台商的重大稅務問題

大陸將取消對外籍個人股利的免稅優惠,未來也將開徵遺產稅。大陸國務院2013年2月3日公布《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35條措施,以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其中第14條規定: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第15條規定: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問題。對此,台商因應與注意事項有下列3點:⑴不應直接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公司;⑵儘量避免以個人名義持有大陸資產;⑶目前以個人名義投資的資產如要改變,應先評估調整過程可能的稅務負擔。


五、大陸土地徵收補償問題

◎李永然顧問

台商最關切的莫過於土地使用權能否補償?目前大陸的動遷的相關法源並未就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予以規定,而僅就房屋(廠房)的拆遷損失予以規範;然而土地使用權是動遷過程中涉及利益最龐大的項目,因此台商應將之列為動遷的首要項目,因為徵收搬遷依「等價有償原則」及「有償轉讓原則」,對土地使用權自應予以補償。

有關台商工業廠房被徵收的補償問題,依法包括: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由於台灣土地徵收制度較為完善,值得大陸借鏡,有關部門似可辦理兩岸土地徵收制度比較之活動,以完善兩岸土地徵收制度,進一步保障兩岸人民權益。


◎史芳銘顧問

土地拆遷補償課稅問題

大陸原先稅法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或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安置職工的,其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5%企業所得稅。

但2012年10月1日起修改稅法為,搬遷收入僅能扣除職工安置支出,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25%企業所得稅。這項改變使得台商的土地拆遷補償收入大幅縮水。


六、台商轉型升級問題

◎葉飛呈顧問

1. 台商目前在大陸經營之挑戰:

⑴工資高漲、⑵外銷訂單減少、⑶人工不足、⑷原料價格上升、⑸缺電未解。

2. 台商企業轉型升級之契機:

        大陸十二五規畫擴大內需,加上人民幣逐年逐月升值(2002年1美元:8.3人民幣;2013年1美元:6.4人民幣),外銷企業之收入及利潤已縮水。外銷型企業應掌握契機轉為內銷型企業,建立自有品牌,並建構、開拓內銷通路。此外,台商應改良生產技術,提升並投入自動化機器設備,取代人工,既可提高生產力,又能降低成本。再者,大陸外商優惠政策及經營環境已改變,租稅負擔增加,同業競爭大,人員流動與薪資提高,營運風險加大,台商需研發創新,改善管理效率。最後,政府應協助與輔導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提升經營績效,並協助解決台商融資需求。

3. 台商在大陸經營未來之動向:

        經研究調查,目前台商在大陸經營決定保持現況(不增資、不減資)的約佔50%~60%;決定增加投資的約佔20%~30%;決定減少投資的約佔5%;決定遷移他地(含回台投資)的約佔10%;顯示台商已在大陸就地生根,遷移或回台意願不高。


◎邱創盛顧問

近年來大陸經濟發展、產業結構發生相當大的變化,且受到全球性的不景氣的影響,外貿型台商受到匯率、人力成本、物價等影響,成本已大幅提升,已產生許多經營上的困境,建議我方政府由台灣各產業公會聯合專業人士,對下列事項深入了解並給予協助:

1.     大陸中小企業台商產業如何轉移?往大陸內陸轉移,其利基如何?到東南亞國家投資設厰,如何提供投資資訊;回台投資設廠,政府給予那些優惠與輔導?

2.     如何獲利了結?其產生的問題有:⑴員工資遣問題、⑵財產處理問題、⑶公司結束的作業、⑷輔導其完全轉型,轉入大陸內需市埸

3.產業升級輔導:⑴檢驗產品核心競爭力、⑵人力的培養及其專業能力的提升、⑶設備改善及⑷協助解決資金貸款及行銷通路問題。

4.協助台灣中小企業知名品牌與大陸台商合作以便進入大陸內需市場:⑴整合台灣《MIT》精品與大陸台商合作,擴大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內需市場、⑵台灣生物科技產品、食品、小吃等亦應有序的輔導並協助,品牌維權、市埸開展、材料及成品進口通關、銷售許可證的取得、人才培養、資金貸款等。


◎羅懷家顧問

面對當前大陸新經濟情勢,根據電電公會2012年大陸投資環境風險調查,台商經營的10大困境為融資困境、缺工困境、轉型困境、利潤困境、資源困境、匯率困境、環保困境、城鄉差距困境、智财困境及法治困境,整體投資環境呈現投資環境力下跌與投資風險度上升之趨勢;台商佈局第二曲線包刮移轉新地區、發掘新通路、區隔新顧客、創新價值鏈、開發新事業、創新新產品、轉型新產業及開創新品牌。

有關台商轉型升級部份,兩岸主管機關及協會應調動資源舉辦研討會,提供市場與技術訊息,以協助台商轉型升級。


七、台商轉進大陸內需市場之契機與風險(含城鎮化商機)

◎邱創盛顧問

大陸在「十二五」規劃中以「調結構」及「擴大內需」為二大政策主軸,改變大量出口的政策,轉而以自己十三億人口作為內需市場,並以提升基本工資,增加人民所得來增加購買力以擴大內需。依大陸統計局公佈2012年城鎮化人口達7.12億人,鄉村城鎮化後所將帶動的內需市場,是台商轉進內需市場的最大契機。

但是約有85%台商是中小型企業,應思考:

1. 產品是否具有核心競爭能力?

        大陸廠商生產產能昇高,台商在產品品質、創新能力、銷售後服務等如不具競爭力,則無法在內需市場與大陸企業競爭。

2. 品牌的建立與維權

        要在大陸內需市場立足,必須建立品牌,大陸老百姓對MIT產品頗獲好感,台商應加強品牌行銷,並委由專業維權律師打假及仿冒。

3. 如何切入市場及深耕

        大陸約654個城市,可分為一至六線城市,目前外貿協會有做大陸區域性市場調查報告專書,商研院亦有大陸統計單位的行業數據供切入點市調的參考資料可供台商參考,台商應慎選以那一區域經濟區的那一線城市的消費市場作為你的產品切入點,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4. 行銷與通路問題

        大陸各項媒體廣告費用皆甚高,打品牌知名度中小企業較為困難,目前皆靠網路微博、微信、大眾點評等行銷工具做產品及品牌的宣傳,亦能得到一定的效果,費用亦較合理。

        在通路方面,經營消費性產品的台商最感困擾,如在賣場銷售上架費高、貨款回收帳期長(3-6個月),開店房租高,年年調整,如營業額不提升則無法生存。

        電子商務為大陸新興的通路,由於低價的偽劣仿冒的商品甚多,影響正牌商品的發展,大陸2013年4月1日起將實施《網路發票管理辨法》,購物時消費者可向網路商家索取發票,雖會增加消費成本,但將會減少偽劣假冒產品的充斥。

5. 員工欠缺、人才流動率高,工資不斷提升

        從2011年以來大陸就業人口的移動及就業觀念產生極大變化,不論是生產事業或服務業皆明顯缺工,而幹部培養不易,常遭高薪挖角,造成薪資不斷墊高、提升經營成本。

6. 金融調控、資金難貸

        大陸高利貸橫行,中小企業正常管道貸款困難,皆需抵押貸款,造成尋求高利貸或造成資金嚴重缺口。

7. 不公平競爭

        大陸民營企業有些可取得低稅、不開發票來降低成本,與台商產業作不當的競爭。因此,台商在面對大陸龐大的內需市場,雖是有很大機遇,但必須對上述問題深入研討本身可能遇到風險,並逐一解決,且需有自已的營運模式,才能立足大陸內需市場。


◎羅懷家顧問

大陸GDP快速增長,每年不低於7.5%,人口超過百萬之城市倍增,其所產生之城市建設及聯網交通商機,以及因個人所得大幅提升,民眾對精品的追求,尤其是銀髮、單身貴族及新權貴消費增加所產生之商機,均是台商投入大陸內需市場可注意的方向。


結語

馬副秘書長紹章

感謝各位顧問提供專業之意見與建言,各位顧問之建言本會將彙整並適時提供兩岸政府參考,以協助台商解決困難,日後亦請各位顧問不吝賜教,協助本會提供台商更優質之服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