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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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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在大陸合法結束投資

  • 更新日期:109-09-05

台商如何在大陸合法結束投資

文/李仁祥

前言 大陸改革開放多年,現在經濟發展已從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階段發展到調結構穩增長的階段。現在隨著大陸調結構過程中,很多台商已無法適應大陸的高生產成本,或者因為面臨廠房拆遷的問題,而需結束在大陸的投資。如何在大陸合法、低風險的結束投資大陸的事業投資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 很多人在探討結束大陸事業投資時會很關注結束投資的具體流程,而筆者認為流程是固定的,我們應更重視進入結束流程前的相關規劃,而這些規劃往往因企業所處的經營狀況而無法一言以蔽之。 以下我們將詳細敘述如何在大陸合法結束投資的方式與規劃要點。

壹、在大陸結束投資之常見方式 在大陸結束投資的常見方式有:股權移轉、股權合併、一般清算、破產清算和未辦手續關廠5種方式。

一、股權移轉 股權移轉,指通過轉讓持有的大陸公司股權,將大陸公司轉讓給他人。通過轉讓大陸公司之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方式轉股的,可避免大陸公司需進行股東變更申請,也有機會規避大陸公司因股東變更而導致的稅務成本。

二、股權合併 股權合併,指通過被兼併大陸公司的方式,將大陸公司與大陸其他公司合併。採取此方式可通過被兼併的方式,使股東成為其他公司股東,將來再逐漸將股權出售而完全退出。

三、一般清算 所謂一般清算,是指公司無意願繼續經營,在大陸按公司法的規定,向大陸審批機關申請公司清算註銷,最後將清算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此為一般人印象中在大陸結束營業的最常見方式。

四、破產清算 所謂破產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由公司或債權人向大陸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此種資不抵債的結束方式是下下策,因為它會使投資人顆粒無收,且要經過漫長司法程序的煎熬,廠商不應主動選擇此方式,此方式通常都由債權人發動。

五、未辦手續關廠(不告而別或半夜落跑) 未辦手續關廠,此方式即指公司沒有經過清算程序,對公司放任不管,最終由工商局公告吊銷營業執照。此為不合法的方式。採用此方式關廠,要考慮會有以下風險存在: (一)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等可能被限制出境 公司拖欠債務,已經法院審理判決需償還的,公司有拖欠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法院可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出境。 (二)被跨境追討及股東、董事對公司未結清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甚至引渡回大陸服刑 如果企業有上述欠稅未結清或欠債未償還的情形而一走了之的,也可能面臨跨境追討的風險。根據大陸商務部、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於2008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的《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 1. 外方非正常撤離後,中方當事人有申請民事或刑事立案的,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系統內工作程序及大陸和相應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在大陸向外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外方根據所締約條約有義務向中方提供司法協助。 2. 中方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在大陸法院勝訴後,如敗訴的外國當事人在大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勝訴方可依據大陸和相應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相關規定或依據敗訴方在國外的財產所在地的法律,請求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和執行大陸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3. 對極少數惡意逃避欠繳,稅額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員,大陸有關主管部門在立案後,可視具體案情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或外交管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國提出引渡請求或刑事訴訟移轉請求,以最大程度地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又根據兩岸在2009年4月26日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包含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合作。 (三)原企業負責人自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大陸《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貳、在大陸結束營業的規劃重點 在結束投資前,需要進行結合勞動稅務海關外匯法規等等的規劃,遠比法定的程序來的重要且複雜的多,因篇幅關係以下重點分類介紹如下:

一、在大陸結束營業之人事問題規劃 在公司決定結束營業後,即應開始考慮裁員計劃,一旦員工知道公司要結束營業,通常都會等待經濟補償金,甚至會進行破壞要脅公司。執行的計劃可有: (一)對員工採取不安排加班,使其收入減少,而自動離職。 (二)針對平時表現不好的員工,事先注意是否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有應按規章制度規定執行,最好能予以辭退。 (三)有計劃的將合同到期之員工採取不續簽合同之方式讓員工離職。 (四)可能對公司進行破壞和會要脅公司的員工,如能有理由辭退的,優先辭退,如沒有理由的,也最好事先清退給予補償金,避免破壞和要脅公司。 (五)提前對員工實行停工放假,在此期間可自動流失一部分員工。 (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如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在大陸結束營業之關務及外匯問題規劃 公司結束營業將涉及海關、外管局證照的更變、註銷;且企業須對減免稅設備、保稅物料、收付匯做一清理。在上述問題的處理上,幾種不同的結束營業方式,有許多相似之處,以下試以“一般清算”方式的處理方法分析,並將其他幾種方式與其不同之處列出: (一)結束營業之主要海關規定 1. 減免稅設備處理 企業在處理減免稅設備時,主要有以下3種方法:結轉、退運/出口、補稅解除監管。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一種或綜合使用。 ⑴減免稅設備結轉 若購買減免稅設備的客戶同樣享受進口同一貨物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即有“減免稅額度”),企業可與客戶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但僅減免關稅): ⑵減免稅設備退運/出口 企業亦可經海關核准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後,清算方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徵相關稅款。 ⑶減免稅設備補稅 若購買減免稅設備客戶不具備與企業結轉的條件(沒有“減免稅額度”)或不願與企業進行結轉,企業應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再銷售給客戶。完稅價格=審定貨物原進口價格×〔1-申請補稅時實際已使用時間(月)÷(監管年限5×12)〕 2. 保稅物料處理 企業當初以手冊保稅進口的物料在企業清算時,原進口的物料不論是製品、半成品、原材料狀態,也不論是良品、邊角料等,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以下4種方法進行處理:出口、退運、補稅、放棄。 ⑴保稅物料出口(結轉) 該處理方法主要適用製成品,庫存有已加工為成品的保稅物料,企業可繼續辦理直接出口或深加工結轉,以降低庫存金額及手冊核銷之補稅金額。若一時未能找到客戶,可先出口到物流園區等海關特殊海關監管區,先行辦理手冊核銷;待與客戶達成交易,再從物流園區直接銷售給買主或委託貿易公司代理進口後再銷售給客戶。 ⑵保稅物料(原料、邊角料)退運 該處理方法主要適用原料、邊角料,對於庫存的原料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可以提供原進口相關資料等向海關申請退運後進行手冊核銷。對保稅物料(原料、邊角料)退運不徵稅。 ⑶保稅物料補稅 該處理方法可適用於所有保稅物料。對於庫存的所有保稅物料都可以申請補稅後進行手冊核銷,補稅後的物料即可以內銷。 ⑷申請放棄 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等保稅貨物企業若無法內銷或退運,可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放棄。對符合規定的,海關做出准予放棄的決定,開具“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 (二)結束營業之主要外匯規定 1.當企業辦理清算而要註銷外匯登記時,外匯局會不會要求企業將歷年未收的外匯差額補足後才能註銷?新的貨物貿易外匯制度取消了收匯核銷制度後,企業進出口外匯的實際收付匯金額(含預收、預付、延收、延付)只要達到地區偏差的上下限內就可以了,並無補足外匯差額的要求。 但企業註銷時是否真的就不追究以前應收未收的外匯差額呢?目前尚無具體法規作出規定。根據筆者諮詢大陸部分地區主管外匯局官員的說法,企業註銷時只要收付匯數據未在系統的警示值界限以外,外匯局就可直接辦理外匯註銷。但如果超過警示值界限以外且無法合理說明的,就需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收回外匯或採取罰款結案的方式。至於實施新貨物貿易外匯制度前遺留下來的未收外匯,也不再追究了。 2.企業清算時尚有進口付匯未核銷,且企業不再要求匯出,不影響企業在外管局的註銷,但作為企業的應付帳款,有被稅局認定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而增加稅務負擔的風險。 3.資金匯出的外匯規定。企業結束營業最關心的是,清算後剩餘的資金或股權出售後的價股如何合法匯至境外,以下引用外匯法規說明如下: ⑴境內機構轉讓股權和境內機構依法清算後的資金,需購匯匯出的,應經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1998年9月15日匯發【1998】21號),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結業,企業申請購付匯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時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以下審核材料: a.書面申請;b.外匯登記證;c.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覆文件;d.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e.驗資報告;f.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報告;g.現有外匯帳戶開戶通知書;h.清算結束日外匯帳戶對帳單;i.註銷稅務登記證明;j.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⑵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向中方轉讓股權,中方申請購付匯支付外方股權轉讓價款時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以下審核材料: a.書面申請;b.外匯登記證;c.轉股協定;d.商務部門關於股權結構變更的批覆文件;e.股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經批准生效的合資合同與章程;f.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g.中方所有外匯帳戶對帳單;h.外方若有轉股收益,中方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i.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在大陸結束營業之稅務問題規劃 (一)企業清算的稅務規定 1.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內容 企業進入稅務清算程序時(包含合併、分立的稅務清算),應依財稅【2009】60號規定辦理。 ⑴全部財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⑵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⑶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⑷依法彌補前5年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⑸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⑹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及應付股息。 2.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 清算所得=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 清算期間應交企業所得稅=(清算所得-前5年累計虧損)×企業所得稅稅率(25%) 3.企業清算應注意稅務事項 ⑴享受過企業所得稅“2免3減半”稅收優惠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需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稅款。 經營期是指從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⑵享受過地方特殊財政補貼優惠者,經營期不足規定的年限時,需上繳已退還的補貼款。 ⑶增值稅留抵進項稅金將無法退稅,需作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在進入清算期之前應先規劃此部分稅金之使用,以減少損失。 ⑷處置存貨:屬於保稅料件者,應依海關規定進行處理;屬於非保稅料件者,應辦理退貨或開立17%發票銷售。 ⑸處置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以後,銷售未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銷售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一律按照17%稅率徵收。 ⑹處置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帳損失、存貨及固定資產盤虧、報廢、丟失、毀損、變質、被盜等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清理企業債務(包括應付帳款、預收帳款、長短期借款等)時,對於應付未付款項應認列其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⑻經營期尚未退還的出口退稅款,在企業清算期應該可以退還,但為避免稅務機關趁機刁難,可等退稅款退到企業時,再申請進入清算期。 ⑼清算期在稅務上作為獨立的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期的清算收益可以與經營期的前5年累計虧損互抵。

參、大陸設備運回台灣之規劃 這是綜合海關、商檢、稅務、外匯問題的綜合,具體規劃如下:

一、設備退運海關作業規劃要點 設備分為監管設備和非監管設備兩大類,監管設備退運需向主管海關申請經批准後才能在口岸海關辦理退運出口;非監管設備則不需要。 用“退運”方式出口的報關價格受到約束較多,如有的地區海關要求企業用原進口價格申報出口,有的同意用退運或買賣合同價格報關。對於以上問題用一般貿易方式或銷售給貿易出口可以避免困擾。如設備還在監管期限內,銷售給貿易公司之前需要申請補稅解除監管。

二、設備退運商檢作業規劃要點 如同一般正常貨物出口,應按商品編碼確定是否有監管條件,如屬於出口法檢貨物,要辦理出境貨物通關單(即所謂的商檢)。由於設備不是企業自產品且為企業使用過的舊品,大陸國家商檢局並無明文規定如何辦理這類貨物商檢,所在各地區商檢局會有不同規定。

三、設備退運外匯作業規劃要點 舊設備出口應按正常貨物出口收匯,如果不收匯則會影響外匯監測系統總量平衡,進而可能被外匯局核查。如企業進口時尚未付匯(已按規定備案)且用“退運”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向外匯局備案相應地調整收付匯額。

四、設備退運稅務作業規劃要點 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根據設備採購時間、進項是否抵扣等分為3種情況: (一)企業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於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二)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即出口免稅不退稅。 (三)除以上2種情況之外的設備(即2009年之後採購設備且抵扣進項稅),根據財稅【2012】39號文附件4視同自產產品範圍,即可以退稅而不是視同內銷補稅。 企業也可以規劃將舊設備銷售給貿易公司出口,由貿易公司按正常商品出口並辦理出口退(免)稅。 總之,企業結束營業的設備運回台灣仍以透過貿易公司處理為上策。 (本文作者為昆山漢邦管理顧問公司/上海致群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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