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利用併購與合作發展
- 更新日期:109-09-05
台商如何利用併購與合作發展
文/林永法
一、大陸台商利用併購成長的思維
台商為因應大陸產業政策的調整以及民營企業的競爭,逐步從早期最強項的OEM以量取勝,開始轉型為ODM以樣取勝,再終極走向OBM以牌取勝的目標,因此在不同時期要面對不同的挑戰,其中尤其在美國發生金融風暴後,大陸工廠已經變成大陸市場,台商要從外轉內的轉型,其任務更加艱。由於大陸投資已經進入高成本時代,原物料、工資、人才以及土地租金等各種營運成本已經大幅增加,甚至有些城市的用人成本已經貼近台灣。因此,如果台商仍想在大陸繼續奮進二十年,必須思考未來在大陸的競爭利基,才能穩步前進。
台商在大陸的持續發展,其可能利基有三:其一為長期與外商的合作關係, 二為長期與大陸的相處關係,三為對大陸人文的深入瞭解與經營關係。因此當考慮台商在大陸的發展利基時,不應忽略台商所擁有的這些實力。憑藉這些實力,台商縱然堅持作生產製造外銷,仍有可能再創新一波的動能,當然也有部分台商因為大環境的變遷,會選擇退出生產製造市場,轉型經營大陸的內貿產業,經營品牌和通路。品牌與通路,在兩岸市場確實有極大的魅力與價值。由於台商一向擅長於生產製造,以及外銷市場,因此如要轉型為經營品牌與通路拓展大陸內銷市場,就不能再用外銷接單生產製造的思維以及生產製造團隊去經營品牌與通路。由於大陸內貿市場商機龐大,區域分佈差異也大,因此造就了企業併購拓展的成熟條件,這也是外商及台商快速進入大陸市場的捷徑。
二、企業併購在大陸的發展現況
依據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軌跡來看,併購之風的盛行,來自於:1. 企業為了大型化,以維持競爭優勢,持續升級,因此形成規模經濟,以降低成本或分散風險。2. 為了全球化,透過併購,快速進入國際市場,掌握國際資源,克服貿易或法規障礙。3. 因為經濟發展結果,錢滿為患,企業籌資容易,由錢潮推動併購潮。4. 因為政策的自由化,法令的鬆綁,解除了企業併購的層層束縛,加上金融市場的更趨成熟,帶來併購商機。近2年來的大陸併購市場方興未艾,正好契合了上述發展的軌跡。
2011年可以說是大陸企業興起併購最盛行的一年,企業對併購關注度持續增多。根據溢海企業價值研究中心/溢海投資顧問的調查分析,2011 年上半年中大陸併購市場活躍度上升,交易案例數量1,475件,與2010年同期相比,上升66.6%;披露交易金額72.5億美元,比2010年同期上升7.8%。併購市場交易完成的案例涉及20 個行業,完成交易案例數量按行業分佈來看,製造業依然是各行業中最活躍的行業。其中製造業、能源與礦業和房地產行業的併購數量分列前三位,分別為151、98和80件(表1),分別占併購總量的18.0%,11.7%和9.5%。
從表1的行業分佈資料來看,傳統行業仍是併購的主戰場。這反映了處於行業規模化、集聚階段的傳統產業具有較多的併購目標,許多企業採取的併購策略也越來越具有主動性,通過併購進行重組,以確立和保持在行業內的領導地位。能源與礦業、房地產行業併購案例數量排在製造業之後,分列第二、第三,一方面與礦業、房地產行業中採礦權、土地轉讓受到監管,企業通過股權收購獲取採礦權、土地開發權這一行業特點相關,另一方面,資金面需求,也使部分中小型礦產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出讓股份,合作經營。排除這兩個因素,IT業的併購案在數量上就顯得較為突出。在已完成的838項並購案中,IT占8.1%,達到68項,據溢海企業價值研究中心調查,IT業併購案較為突出,是基於「併購比自行研發更快、成本更低地獲得技術」因此得到較多的應用。
三、台商採取併購或合作發展的差異分析
台商間的合作,可以採取業務合作或資本合作兩種方式進行。
一般台商屬於中小企業居多,因此其資本小,人才有限,在大陸經營環境激烈變遷之後,往往沒有餘力再積極從事投資於更具規模,更具競爭力的行銷與技術提升。因此,台商間如能進行整合,結合各方的力量,共同發展,也就是大陸盛行的抱團發展,則不僅可以消除人才及設備的重複投資,也可以有餘力進行更具有競爭力的業務拓展。
台商的整合,首推業務的合作,通常採策略結盟方式,已經是大多數台商採取的營運策略。但是因為業務合作仍存在各自利益的盤算,例如生產廠商與其代理商間,由於資本獨立,業務合作的績效有限,如能在資本上,例如釋放或收購另方部分股權,則業務合作才會真正密切進行。例如華北某台商,經營男性內衣生產, 再找代理商或經銷商推廣業務銷售,剛開始產生業務合作關係,但是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其代理商或經銷商開始思考長期發展策略,希望能夠參加生產製造商的股權,產生進一步的資本合作關係。當然其合作目標是想推動企業的公開上市。因此,業務合作的依託,終須考慮資本合作問題。而資本的合作關係,即可利用合併或股權收購方式達成。
企業合併和股權收購的差異,主要在於債權人權益保障方面,合併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式,經股東會之決議,資產負債表的結算,而且必須徵詢債權人的異議,聲明債權人不在一定期限提出異議者,即默認此合併案。因此,當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明確其財務狀況,提供債權人查閱。因此合併有履行保護債權人的程式,若不履行則不得對抗債權人;債權人若提出異議,則合併參與者應對其債務予以清償或提供擔保。可見公司合併程式甚為繁複。如果採用收購公司的股權,因而取得經營權,在程式上只要取得股權上的優勢,再進行董監事的改選即可,因此比合併程式較為單純。
收購一般分成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兩種,前者簽訂合約的對像是股東;後者是公司,但均只計算被收購企業或被收購資產的價值。但是在公司合併過程中,係透過股權的交換,使消滅公司股東改持存續或另設新公司的股票。為計算出交換比率,須要計算出各自的價值,因此需要雙方有共同認定對方的價值,才能進行合併。公司間的合併是一種公司間資本結合的方式,公司間的合作範圍則可涵蓋生產、 行銷、研發等各方面的業務合作。但是若能在資本上進行結合,則業務上的整合將最具效果。但是此處所謂資本結合,並不必然要採取繁雜的企業合併程式,如能採取兩家公司股東間進行換股,或開放認股,產生相互持股關係,則屬最為常見。
台商要選擇以併購方式擴張業務,主要可能基於市場的、技術的、產品的、品牌的目的等等,並分析掌握併購的好處,諸如可省下創設時間、減少資本投入、可利用擴大配銷網、可迅速擴大產品線、可獲得現成技術、可獲得先進管理制度等,須要做好產業評估及策略規劃,以便掌握併購的契機,並可減少風險。
四、公司合併方式及程序
依據大陸《公司法》第44及60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操作程序:
1. 合併各方公司董事會擬定合併協議;
2. 合併各方股東會對合併協定內容做出決議;
3. 報有關部門批准(如需要);
4.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確定各方在合併後公司中出資比例;
5. 公告合併事宜,對提出要求的債權人的債權給予清償或提供擔保;
6. 進行合併,對公司資產進行調配、對人員重新作出安排、對公司機構進行整合;
7. 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或重新制定,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進行公告。
五、台商從事企業併購的流程
合併的進行程序:
(一)調查階段
1. 買方尋找併購機會以及併購對象(亦即目標公司)並進行接洽與評估
2. 雙方簽訂意向書以及保密協議
3. 等簽訂併購意向書後賣方才願意讓買方進行實地查核,此可委由律師或會計師專業查核
(二)執行併購階段
1. 開始進行併購談判:包括併購價格、支付方式、員工處理、稅費處理、或有負債之約定、財務報表及資產清冊提供以及併購交割等事項的談判。
2. 草擬簽訂併購草約
(三)履約階段
1. 買賣雙方公司進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法定程式,並決定合併基準日以及對債權人的公示等。
2. 辦理併購後存續公司的法定登記程式,以及消滅公司的註銷程式。
3. 召開合併後的股東會,開始新公司的運作。
收購股權或收購資產程序:
比合併程序較為簡化,基本上以股權或資產的過戶移轉為主軸。
六、私募基金的運用
台商從事併購須事先作好財務規劃,其財務來源可能是自有資金,或從金融機構間接融資取得資金挹注。但是因為大陸近3年來的金融政策開放,也可能從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取得直接融資。由於台商一般難以在大陸的銀行取得融資,因此如能從私募基金取得資金的奧援,也是台商在大陸無論併購或合作發展可以採行的運用途徑。大陸私募基金的金融工具是一種新發展的行業,其發展歷史僅僅3年,因此其運作模式不如外商運作活潑,人才也不夠專業,但是已經變成大陸企業資本運行的方式選項。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主要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採購或銷售管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係。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因此,台商在併購或合作發展的過程中,如果需要財務運作的協力,大陸較具專業的私募基金一樣可以提供籌資上的協助。
七、結語
台商在大陸發展,已經面臨轉型的挑戰。有些台商可以選擇利用大陸興起併購潮的機會,獲利了結保存戰果;也可以趁著大陸內貿發展的機遇,除了運用本身的能量繼續發展外,也可以基於各項策略性的目的,尋求利用各種方式擴大發展,其中利用企業收購的方式,不論是股權的收購或資產的收購,均是好的選項。但是由於收購牽涉到價格評估問題以及價值評估問題,以及風險防範問題,因此在處理過程勢必要找外部專家的協助。至於企業合併的發展方式,由於依照大陸公司法規定,其執行程序流程比較嚴格,而且也比較複雜,因此,一般不建議在大陸採行。當然如果台商在境外採行,則也是一種機會,但是應注意在大陸辦理重組申報有關稅務規定。如果台商在利用收購股權或資產的過程中,須要財務上的協助以及籌融資,也可以透過大陸時興的私募基金作為奧援的選項,以利於整體企業的發展。
(作者為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