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大陸稅務機關如何調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

大陸稅務機關如何調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

文/史芳銘、陳傳宗



大陸稅務機關在2011年度進行反避稅調查立案248件,結案207件,調整補稅約24億元人民幣,平均個案補稅金額約1,180萬元人民幣,補稅金額超過億元人民幣的案件8件,超過千萬元人民幣的案件129個,可見大陸稅務機關對於轉讓定價的稽查力度及水平已漸成熟。2009年出台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為稅務機關和企業提供轉讓定價管理的全面指導原則,然由於該法令的許多規定過於原則和寬泛,在實際的徵納實踐中,常出現各地執法和操作口徑不一致的情況,有鑒於此,2012年3月對內發佈《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和《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對轉讓定價的稽查工作進行必要的操作性說明和程序性補充,本文結合轉讓定價的法令規定及輔導案例的實務經驗,詳述大陸稅務機關如何調查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以幫助台商進一步瞭解大陸轉讓定價的查核過程。


一、轉讓定價調查之重點企業

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29條的規定,以下的企業將被大陸稅務機關列為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對象:

(一)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大陸台資企業主要是透過台灣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如BVI、SAMOA)與客戶或供應商進行銷售或採購業務,其關聯交易金額普遍呈現較大的情形。


(二)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台商透過境內外購銷價格的安排,使大陸公司經營多年但長虧不倒,且不斷擴大經營規模,以及減免稅優惠期間為高獲利年度,而優惠期結束後卻明顯呈現虧損或微利的情形,將存在稅務機關關注的高度風險。


(三)低於同行業利潤水準的企業

大陸台資企業經營利潤相較於從事同行業的企業明顯偏低,則形成與同業利潤不相當的情形,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質疑。


(四)利潤水準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   相匹配的企業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39條及《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第363號)規定,跨國公司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企業,按照關聯方訂單從事單一生產加工製造(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業務,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的,不應承擔由於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或金融危機等原因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按照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的轉讓定價原則,應保持合理的利潤水準。

因此,大陸台資企業若在集團內承擔的功能風險越多,卻僅留存較少利潤,非常可能列為轉讓定價稽查的重點對象;甚至僅從事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但出現虧損的情況,還必須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將同期資料(以下稱TP報告)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五)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台商為了控制大陸公司的利潤,主要透過台灣公司或第三地公司(亦稱避稅港,如BVI、SAMOA)與客戶或供應商進行銷售或採購業務,但由於台灣公司仍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負考量,而第三地公司無須申報及繳納任何稅負,因此,一般是選擇第三地公司做為轉讓定價的操作個體,此亦將列入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對象。


(六)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TP報告的   企業

1. 進行關聯申報: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第1款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1條的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一併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進行關聯申報。

2. 準備TP報告:

⑴準備要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3條規定,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TP報告。

⑵準備門檻: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⑶特殊要求:依據《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的規定,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TP報告的標準,皆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TP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之前主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七)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若大陸台資企業與進行購銷交易的貿易方,同屬台灣公司所投資控股,其董事、經理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同為台灣公司指派或同時擔任,由於大陸公司的採購、生產、銷售等經營管理亦受台灣公司所控制,其與關聯貿易方的購銷交易將構成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


二、轉讓定價調查之查核程序

STEP1:關聯申報

執行單位: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每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書面文件:《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及《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STEP2:申報初審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檢視各項關聯申報資料是否完整、齊全,當期關聯申報情況與上期申報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書面文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表》及《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STEP3:篩選企業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篩選符合條件的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企業,當條件符合項目越多,列為查核對象的機率越高。

書面文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STEP4:案頭審核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對於列入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企業,進行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功能風險之綜合分析,全面熟悉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活動、定價方式及納稅情況,必要時對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提交TP報告和相關資料。

書面文件:TP報告、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稅務事項通知書》。


STEP5:立案確定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逐層報請稅務總局審核

1.主管稅務機關經過案頭審計集體研究討論的方式確定涉嫌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嚴重避稅的企業,並填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檢附立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省稅務機關複核。

2.省稅務機關複核後同意上報稅務總局立案的,應將《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立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

3.稅務總局審核通過的立案申請,省稅務機關應及時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將批准後的《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及有關資料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調查。

書面文件:《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立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STEP6:審計調查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立案確定的審批後進行審計調查作業

1.稅務機關對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採取詢問、調取帳簿資料和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立案調查。

2.稅務機關詢問企業當事人並記錄《詢問(調查)筆錄》,並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稅務機關可對企業送達《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調取帳簿資料清單》,調取的帳簿及記帳憑證等資料。

4.稅務機關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的方式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必須註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處。

5.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由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填寫《詢問(調查)筆錄》,並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字。

書面文件:《稅務檢查通知書》、《詢問(調查)筆錄》、《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調取帳簿資料清單》、帳簿、記帳憑證等資料。


STEP7:專案會審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轉讓定價稽查的每個案件必須經過集體會審程序,一般案件由省稅務機關組織的專家小組進行會審,而重大案件(註)則須再呈報稅務總局組織的會審小組進行的會同審議工作。

1.稅務機關在調查後應形成案件初步調整方案的意見和理由,填製《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檢附結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應組成案件會審小組,集中對案件進行審核。省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

2.會審小組的審查工作包含查閱案件調查資料、聽取辦案人員情況介紹、參加案情分析會及網路信息交流案件資料與意見。

3.會審小組在確定的會審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調整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並就法律依據、證據支持、調整原則及方法等內容進行說明,提出修改意見。

書面資料:《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結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註:重大案件包括:

⑴企業註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⑵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

⑶省稅務機關認為案件複雜的,可提請確認為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

⑷其他由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


STEP8:協商談判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對案件調整方案的決定,認定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擬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

1.稅務機關根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均指定主談人,稅務機關調查人員應做好《協商內容記錄》,並由雙方主談人簽字確認,若企業拒簽,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2.企業對初步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及審核後做出審議決定,並根據審議決定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書面文件:《協商內容記錄》、《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及案件相關資料。


STEP9:確認補稅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談判後確定最終調整方案,企業依據調整內容補繳稅款。

1.企業對《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的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後,應再次協商審議,經審議後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調整方案依照相關程序再次層報審核;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2.稅務機關與企業確定最終調整方案後,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3.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後,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並自稅款所屬納稅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繳納利息。利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計算;企業按照規定提供TP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4.稅務機關在企業實際繳納之日起30日內,將補徵稅款、利息、滯納金情況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填製《特別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統計表》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書面文件:《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及《特別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統計表》。


STEP10:跟蹤管理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後,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後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1.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TP報告。

2.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TP報告和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分析及評估以下內容:⑴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⑵企業納稅申報額變化情況;⑶企業經營成果變化情況;⑷關聯交易變化情況等。

書面文件:TP報告及納稅申報資料


三、轉讓定價調查之行政罰款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及《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企業被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企業若不進行關聯申報、未如實填報、拒絕提供關聯業務往來資料等情況,將處以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及補徵稅款須按日加收利息。這些行政處罰雖然不多,但不進行申報、拒絕的態度更加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而稅務機關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的過程,企業必須配合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資料或進行相關說明,通常耗費精神、時間冗長,並且須面臨鉅額的補繳稅款,如此已對企業經營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


四、轉讓定價調查之追查期限

台商大多將大陸台資企業的經營結果控制在微利或虧損的情況,繳納少許的企業所得稅或甚至不用繳稅,在剛開始的幾個年度內,因稅務機關對於轉讓定價稽查未予以關注及查核,企業管理階層就以此為由,將之後年度仍持續進行維持微利或虧損的控制,甚至認為這樣的安排視為理所當然,長年陷入少繳稅或不用繳稅的迷思。

但稅務機關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3條的規定,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當大陸台資企業被列為立案調查對象並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後,看見通知書上所列的追查年度及鉅額的補繳稅款時,管理階層才從長年少繳稅或不用繳稅的迷思中覺醒,台商不可不重視轉讓定價查核的驚人威力。

(本文作者史芳銘為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陳傳宗為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大陸稅務機關如何調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

文/史芳銘、陳傳宗



大陸稅務機關在2011年度進行反避稅調查立案248件,結案207件,調整補稅約24億元人民幣,平均個案補稅金額約1,180萬元人民幣,補稅金額超過億元人民幣的案件8件,超過千萬元人民幣的案件129個,可見大陸稅務機關對於轉讓定價的稽查力度及水平已漸成熟。2009年出台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為稅務機關和企業提供轉讓定價管理的全面指導原則,然由於該法令的許多規定過於原則和寬泛,在實際的徵納實踐中,常出現各地執法和操作口徑不一致的情況,有鑒於此,2012年3月對內發佈《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和《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對轉讓定價的稽查工作進行必要的操作性說明和程序性補充,本文結合轉讓定價的法令規定及輔導案例的實務經驗,詳述大陸稅務機關如何調查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以幫助台商進一步瞭解大陸轉讓定價的查核過程。


一、轉讓定價調查之重點企業

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29條的規定,以下的企業將被大陸稅務機關列為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對象:

(一)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大陸台資企業主要是透過台灣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如BVI、SAMOA)與客戶或供應商進行銷售或採購業務,其關聯交易金額普遍呈現較大的情形。


(二)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台商透過境內外購銷價格的安排,使大陸公司經營多年但長虧不倒,且不斷擴大經營規模,以及減免稅優惠期間為高獲利年度,而優惠期結束後卻明顯呈現虧損或微利的情形,將存在稅務機關關注的高度風險。


(三)低於同行業利潤水準的企業

大陸台資企業經營利潤相較於從事同行業的企業明顯偏低,則形成與同業利潤不相當的情形,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質疑。


(四)利潤水準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   相匹配的企業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39條及《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第363號)規定,跨國公司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企業,按照關聯方訂單從事單一生產加工製造(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業務,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的,不應承擔由於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或金融危機等原因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按照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的轉讓定價原則,應保持合理的利潤水準。

因此,大陸台資企業若在集團內承擔的功能風險越多,卻僅留存較少利潤,非常可能列為轉讓定價稽查的重點對象;甚至僅從事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但出現虧損的情況,還必須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將同期資料(以下稱TP報告)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五)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台商為了控制大陸公司的利潤,主要透過台灣公司或第三地公司(亦稱避稅港,如BVI、SAMOA)與客戶或供應商進行銷售或採購業務,但由於台灣公司仍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負考量,而第三地公司無須申報及繳納任何稅負,因此,一般是選擇第三地公司做為轉讓定價的操作個體,此亦將列入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對象。


(六)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TP報告的   企業

1. 進行關聯申報: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第1款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1條的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一併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進行關聯申報。

2. 準備TP報告:

⑴準備要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3條規定,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TP報告。

⑵準備門檻: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⑶特殊要求:依據《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的規定,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TP報告的標準,皆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TP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之前主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七)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若大陸台資企業與進行購銷交易的貿易方,同屬台灣公司所投資控股,其董事、經理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同為台灣公司指派或同時擔任,由於大陸公司的採購、生產、銷售等經營管理亦受台灣公司所控制,其與關聯貿易方的購銷交易將構成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


二、轉讓定價調查之查核程序

STEP1:關聯申報

執行單位: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每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書面文件:《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及《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STEP2:申報初審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檢視各項關聯申報資料是否完整、齊全,當期關聯申報情況與上期申報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書面文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表》及《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STEP3:篩選企業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篩選符合條件的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企業,當條件符合項目越多,列為查核對象的機率越高。

書面文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STEP4:案頭審核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對於列入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企業,進行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功能風險之綜合分析,全面熟悉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活動、定價方式及納稅情況,必要時對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提交TP報告和相關資料。

書面文件:TP報告、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稅務事項通知書》。


STEP5:立案確定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逐層報請稅務總局審核

1.主管稅務機關經過案頭審計集體研究討論的方式確定涉嫌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嚴重避稅的企業,並填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檢附立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省稅務機關複核。

2.省稅務機關複核後同意上報稅務總局立案的,應將《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立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

3.稅務總局審核通過的立案申請,省稅務機關應及時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將批准後的《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及有關資料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調查。

書面文件:《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立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STEP6:審計調查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立案確定的審批後進行審計調查作業

1.稅務機關對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採取詢問、調取帳簿資料和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立案調查。

2.稅務機關詢問企業當事人並記錄《詢問(調查)筆錄》,並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稅務機關可對企業送達《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調取帳簿資料清單》,調取的帳簿及記帳憑證等資料。

4.稅務機關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的方式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必須註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處。

5.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由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填寫《詢問(調查)筆錄》,並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字。

書面文件:《稅務檢查通知書》、《詢問(調查)筆錄》、《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調取帳簿資料清單》、帳簿、記帳憑證等資料。


STEP7:專案會審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

作業內容:轉讓定價稽查的每個案件必須經過集體會審程序,一般案件由省稅務機關組織的專家小組進行會審,而重大案件(註)則須再呈報稅務總局組織的會審小組進行的會同審議工作。

1.稅務機關在調查後應形成案件初步調整方案的意見和理由,填製《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檢附結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透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應組成案件會審小組,集中對案件進行審核。省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

2.會審小組的審查工作包含查閱案件調查資料、聽取辦案人員情況介紹、參加案情分析會及網路信息交流案件資料與意見。

3.會審小組在確定的會審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調整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並就法律依據、證據支持、調整原則及方法等內容進行說明,提出修改意見。

書面資料:《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結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註:重大案件包括:

⑴企業註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⑵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

⑶省稅務機關認為案件複雜的,可提請確認為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

⑷其他由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


STEP8:協商談判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對案件調整方案的決定,認定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擬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

1.稅務機關根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均指定主談人,稅務機關調查人員應做好《協商內容記錄》,並由雙方主談人簽字確認,若企業拒簽,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2.企業對初步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及審核後做出審議決定,並根據審議決定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書面文件:《協商內容記錄》、《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及案件相關資料。


STEP9:確認補稅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談判後確定最終調整方案,企業依據調整內容補繳稅款。

1.企業對《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的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後,應再次協商審議,經審議後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調整方案依照相關程序再次層報審核;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2.稅務機關與企業確定最終調整方案後,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3.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後,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並自稅款所屬納稅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繳納利息。利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計算;企業按照規定提供TP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4.稅務機關在企業實際繳納之日起30日內,將補徵稅款、利息、滯納金情況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填製《特別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統計表》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書面文件:《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及《特別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統計表》。


STEP10:跟蹤管理

執行單位:稅務機關及大陸公司

作業內容: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後,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後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1.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TP報告。

2.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TP報告和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分析及評估以下內容:⑴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⑵企業納稅申報額變化情況;⑶企業經營成果變化情況;⑷關聯交易變化情況等。

書面文件:TP報告及納稅申報資料


三、轉讓定價調查之行政罰款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及《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企業被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企業若不進行關聯申報、未如實填報、拒絕提供關聯業務往來資料等情況,將處以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及補徵稅款須按日加收利息。這些行政處罰雖然不多,但不進行申報、拒絕的態度更加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而稅務機關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的過程,企業必須配合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資料或進行相關說明,通常耗費精神、時間冗長,並且須面臨鉅額的補繳稅款,如此已對企業經營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


四、轉讓定價調查之追查期限

台商大多將大陸台資企業的經營結果控制在微利或虧損的情況,繳納少許的企業所得稅或甚至不用繳稅,在剛開始的幾個年度內,因稅務機關對於轉讓定價稽查未予以關注及查核,企業管理階層就以此為由,將之後年度仍持續進行維持微利或虧損的控制,甚至認為這樣的安排視為理所當然,長年陷入少繳稅或不用繳稅的迷思。

但稅務機關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3條的規定,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當大陸台資企業被列為立案調查對象並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後,看見通知書上所列的追查年度及鉅額的補繳稅款時,管理階層才從長年少繳稅或不用繳稅的迷思中覺醒,台商不可不重視轉讓定價查核的驚人威力。

(本文作者史芳銘為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陳傳宗為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