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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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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及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常見問題

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及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常見問題


整理/內政部役政署



隨著台海兩岸往來互動日益頻繁,因父母赴大陸經商而在大陸就學,或因個人因素自行選擇至大陸就讀的情形愈來愈多。近來,由於國人對於相關法令不盡了解,役齡男子到大陸就學卻因妨害兵役案件遭法院判刑之案件也時有所聞,政府機關有必要就相關法令規定,向國人解說清楚。


針對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內政部就現行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其就學規定要以: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歲)取得經驗證之入學許可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得準用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具備一定條件者,亦得準用再出境規定辦理,赴大陸地區學校就讀。


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1項(申請再出境)及第2項(延期出境)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17.18.19歲3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驗證。


三、役齡男子因不合大陸就學規定,或因申請短期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6個月。


四、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作業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至大陸地區或出境國外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


五、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乃至於大陸學歷承認問題,因涉及兩岸及教育政策,分屬陸委會及教育部主政,且事涉政府政策整體規劃。內政部基於兵源管理機關,對於役男出境管理,須依國家政策及法令規章,配合辦理。我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出境就學,事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修法、兵源控管及兵役公平等問題。未來,若政府政策開放或放寬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本部(內政部)與國防部將協商修正相關兵役法令,以為調整因應。



在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常見問題


Q1: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役男)」?19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A1:⑴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⑵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曾設有戶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上,即徵兵及齡(例:民國100年-81年次=19歲)。

⑶承上例,81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19歲,以此類推。


Q2:役男(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學校就學申請再出境,要具備哪些條件?

A2:在大陸地區學校就學役男(台商及其員工之子),須符合3要件:⑴必須是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⑵於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至19歲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期間(17、18、19歲)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⑶於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並就讀大陸地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始得準用「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之規定。


Q3: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在大陸地區就讀,短期返台探親或渡假於19歲徵兵及齡起,役男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

A3:役男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應提憑:⑴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出具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證明⑵17、18、19歲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證明⑶在大陸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共同居住證明及在學證明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驗證】,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其在台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2個月。

※舉例說明:甲男80年次,父或母係台商,96年12月31日前出境赴大陸,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同住3年,目前在大陸地區就讀任1所大學【不受教育部採認大學校院及科系限制】修習學士以上學位,可申請再出境。


Q4:父母為非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員工)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投資公司之員工者,可否到大陸地區讀書?

A4:一般未服役役男前往大陸地區就讀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須符合3要件:⑴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就學⑵99年9月3日學歷採認生效後入學就讀⑶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台。始得檢附經驗證之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到大陸地區讀書。

※舉例說明:乙男81年次100年6月國內高中畢業,可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於100年12月31日前就學之入學許可,申請出境。【免附父或母台商證明、均與父母在大陸同住證明】。


Q5:非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出境或役男已在大陸地區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可否申請再出境?

A5:⑴民國79年出生,18歲出境或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台或99年9月(20歲)入學,新法均無適用空間。

⑵民國80年出生,18歲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19歲)入學或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台99年9月(19歲)入學,可申請再出境。

⑶民國81年出生,18歲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100年9月(19歲)入學或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台100年9月(19歲)入學,可申請再出境。

⑷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台者,不予受理其入境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就讀者,始得學歷採認。

⑹其出境就學不得逾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20歲以後始入學就讀者,與規定不符。

⑺19歲出境曾逾期返台,學歷採認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學就讀,或20歲以後始入學就讀者,均與規定不符。所以,只要1項條件不符,即不合出境或再出境大陸就學規定。

※舉例說明:丙男80年次,98年12月31日前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以後在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就讀,返台後可申請再出境。【免附父或母台商證明、均與父母在大陸同住證明】。


Q6:非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原就讀教育部所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轉學到非教育部採認的學校就讀⑴或原就讀非教育部採認的學校,轉學到教育部所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就讀⑵,可否申請再出境?

A6:⑴一般役男就讀非教育部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與規定不符。

⑵18或19歲之年可以;20歲以後就讀,與規定不符。


Q7: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後轉赴大陸地區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或由大陸地區轉赴國外就學者,可否申請再出境?

A7: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經核准出境就學之役男,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國外或大陸

地區就學,且在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範下,不論係由國外轉赴大陸地區就學或由大陸地區轉赴國外,均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就學。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Q8:就讀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之屆役齡在學役男,尚在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台後可否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完成學業?

A8:就讀大陸地區經我教育部備案設立之台商學校(如華東、東莞、上海)之役齡男子,於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台後准予檢具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直接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完成學業;惟就讀台商學校畢業後之入出境,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請參考Q2 & A2、Q3 & A3)。


Q9:在大陸地區就讀台商子弟學校20歲畢業後,可否檢附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於返台後申請再出境?

A9:⑴16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可申請再出境,大學就學最高年齡至24歲之年12月31日。

⑵非台商及其員工之子,20歲以後就讀,與規定不符。(19歲年底前始符規定)


Q10: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大陸讀書後未返回台灣,役政單位如何處理?19歲徵兵及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逾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A10:⑴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12月31日前經核准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合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或「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規定之役男,19歲徵兵及齡,兵籍調查時(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至於,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不合大陸就學規定者,於19歲徵兵及齡起,由戶籍地役政單位按國內一般役男身分,依規定辦理其徵兵處理。

⑵役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或其他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6個月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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