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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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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江陳會談成果說明

第六次江陳會談成果說明

文/編輯部


前言

2010年6月29日,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在大陸重慶舉行第五次「江陳會談」,雙方同意將「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及「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兩項議題列為第六次會談優先議題;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並邀請海協會陳雲林會長於下半年適當時間率團來訪,進行第六次會談,就相關議題進行協商並簽署協議。

會談行程

12月19日,海協會先遣團由鄭立中常務副會長率團18人抵台,進行相關先期準備工作;12月20日中午,陳雲林會長率海協會協商代表團搭機抵台,全團於12月22日中午離台,期間重要行程安排如下:

一、預備性磋商:12月20日下午15時,海基會高副董事長與海協會鄭副會長進行預備性磋商。

二、正式會談:12月21日上午9時,海基會江董事長與海協會陳會長進行兩會領導人正式會談。

三、簽署協議:12月21日下午14時30分,海基會江董事長與海協會陳會長正式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四、中外記者會:12月21日下午15時,海基會與海協會協商代表團先後召開中外記者會。

五、賴主委會見:12月21日下午16時15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於台北維多利亞酒店會見海協會陳會長一行。

本次會談的意義與成果

一、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的單純化

依兩會共識,兩會會談採取「制度化、單純化」原則辦理。主要日程安排,包括「兩會副董事長層級預備性磋商」、「兩會領導人正式會談」、「簽署協議儀式」、「中外記者會」及「陸委會賴主委會見」,排除與會談無關之拜會、餐敘活動。

二、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一)維護人民的健康衛生是普世價值,透過「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的簽署,兩岸衛生主管機關將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有效管控兩岸交流日益深化後可能衍生的醫藥衛生風險,並針對兩岸人民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建立緊急救治的協處機制,為民眾健康嚴格把關,維護兩岸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時,雙方也將共同推動兩岸新藥研發的合作,期能創造雙方醫藥生技產業的發展利基,並保障民眾的健康福祉。

(二)「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的簽署,體現「以民為本、有序管理、保障民生、繁榮互利」的精神:兩岸以民為本,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維護民眾健康,建立醫藥衛生合作關係,有序管理,強化產業佈局發展,拓展國際市場,進而達到人民健康及兩岸繁榮互利的新局面。

三、對兩岸投資保障議題取得階段性進展

(一)由於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一個展開協商的議題,具有示範性及指標性作用,且為台商極為關注的事項,必須審慎因應。然而,本協議涉及領域十分廣泛,問題複雜,雙方均認為需要更多時間來協商相關的問題,以資周全,故無法於本次會談時簽署本協議。

(二)本次會談雖未能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但兩岸對此議題仍舊達成階段性的共識。雙方均認為,應從保障兩岸投資人利益出發,遵循通行慣例和作法,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有效保障和促進雙方投資。雙方將討論投資和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徵收、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代位、移轉、投資爭端解決及雙方關注的其他事項和內容。雙方同意將繼續推動相關工作,就上述事項和內容進一步展開協商,以儘速達成協議。

四、檢討兩會已簽署協議執行成效

本次會談,雙方也針對兩會已經簽署的14項協議執行情形,進行重點式的成果說明與檢討,我方並就大陸人民來台旅遊、空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食品安全等協議的執行事項,向大陸方面提出進一步強化及改善的建議,並獲致具體成果,包括:

(一)兩岸2011年春節加班機部分,雙方同意積極聯繫促成,並決定於近日由雙方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展開磋商。

(二)      有關開放大陸旅客來台自由行,雙方同意加緊規劃安排,儘快在2011年上半年適當時機正式實施。

(三)      關於大陸旅客來台每日配額,兩會也達成共識,從2011年1月1日起,將現行來台平均每天3千人次的數額,提高為4千人次,雙方同意在會談後,立即由兩會換文實施。

五、建立兩岸協議執行成效檢討機制

(一)自2008年6月兩會復談以來,一共簽署了15項協議。這些協議經過逐步落實,在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建構正常交流秩序、促進兩岸在經貿領域合作等方面,已經產生了立竿見影的效果。然而,在協議執行過程中,仍然有進一步予以強化的需要,才能夠真正符合民眾的期望,照顧到民眾的利益。

(二)因此在本次會談,雙方針對已簽署協議建立執行成效檢討機制,同意在適當時間由兩會邀集兩岸主管機關,舉行「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以落實雙方關切議題的實際執行,並擴大協議的成效。

六、對兩岸後續協商議題做出安排

本會會談,雙方也針對兩會第七次會談及後續協商議題進行意見交換,並做出安排:

(一)有關第七次會談的協商議題,雙方同意將「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列為兩會第七次會談的優先議題,希望儘早達成共識,完成簽署。

(二)雙方並同意將ECFA生效後之後續協商,包括爭端解決、貨品貿易、服務貿易以及ECFA中「經濟合作」等事項列為後續重點推動議題,任何一項取得具體成果,即可納入兩會會談,並簽署協議。

七、同意儘速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

(一)由於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無論是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執行落實,或是ECFA商定雙方在半年之內應啟動進行的四項協議的後續商討,以及各項經濟合作事項的推動,都需要建立一個兼具經貿業務聯繫、溝通與磋商的專業性、功能性的平台,可以為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做出更多更具體的貢獻。因此ECFA中規定,由雙方各自指定代表組成「經合會」,以利推動相關工作。

(二)       對於「經合會」成立準備事宜,雙方均同意,為落實ECFA後續議題之聯繫與磋商,雙方近期已密集交換意見,在確認後,將儘快宣布成立經合會,加速推動相關工作。

結語

自2008年6月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兩會已舉行了六次會談,簽署了15項協議並發表1項共識,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建構兩岸交流秩序,奠定堅實的基礎。兩會制度化協商,是兩岸關係正面、穩定發展的指標,緩解兩岸對峙情勢,讓雙方逐步累積互信,創造了互惠雙贏的成果,不但展現了對等協商、解決問題、擘劃未來的三點重要意義,更是台海及整個區域和平與繁榮的碁石。

有關第六次會談的舉行,海基會在政府的授權下,遵循  馬總統所揭示「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國家需要、民眾支持、國會監督」的原則,在理性、和平、對等與尊嚴的基礎上,與大陸方面進行協商。

未來海基會也將繼續秉持「對等協商、為民服務、循序漸進」的政策方針,推動兩岸協商、交流、服務,期盼獲致兩岸的穩定繁榮與永續發展,努力不懈為兩岸人民與後代子孫開創安居樂業的美好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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