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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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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常見的民事糾紛及訴訟應注意事項

台商在大陸常見的民事糾紛及訴訟應注意事項
文/李永然


前言

台商經營大陸市場,往往只偏重商業利益的考量,而忽視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的情況下,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是台商赴大陸投資首應注意相關法律問題,才能事先避免糾紛發生。而依據2009年《TEEMA調查報告》(即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Taiwa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TEEMA)所載,從2008年到2009年,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所面對的經貿糾紛類型中,以勞動糾紛、合同糾紛、買賣糾紛、土地糾紛、債務糾紛為前五大經貿糾紛類型,而上升的經貿糾紛分別為商標糾紛、合資合營糾紛及勞動糾紛(註1)。以下特別針對台商最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探討相關法律問題。

台商在大陸常見的民事糾紛

台商在大陸的民事糾紛甚為繁多,茲舉較常見者,分析如下:

◆合同糾紛

台商赴大陸投資往往要製作或簽署相當多的文件,但有些台商不解這些文件的法律意義,或製作不符法律的形式,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這些法律文件又無法使台商獲得應有的權益保障。如大陸已施行《合同法》,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承攬合同…等於合同的要件和效力有不少的規定,未遵規定,有些情形還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企業經營及合資合營糾紛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有採「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資」等合營的模式。以「中外合資經營」為例,此係「股權式」之合營方式;而依據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其主要特徵有四(註2):一是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且作為股東的中外合營各方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二是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中外合營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且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低於25%(註3)。三是中外合營各方依照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回收投資。四是合資企業建立由董事會、經理組成之治理機構,實行企業內部治理制度。而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原則上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但仍有例外,蓋依據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台商於覓尋中方的合營夥伴相當重要,倘若事先對中方的合營者之「資信及履約能力」欠缺調查,即可能誤信,而使合營陷於困難並發生經營危機。例如合資的一方可能會侵吞公司資產、作假帳或未使資金到位,又如撤資糾紛、違法內銷等問題。

◆土地及房產糾紛

中國大陸的土地制度乃為「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原則上,土地的所有權人若不是「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就是由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但一般人仍可經由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內合法使用土地。需特別注意者,乃只有「國家所有」之土地使用權才能出讓;至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則只能夠經由「徵用」的方式,轉變成為「國家所有」後,方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註4)。然而,許多台商卻不知此一分類,竟受騙而未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以,在大陸投資設廠購地或進行土地開發,務必瞭解房地產相關法律,尤其是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

◆勞動糾紛

近年來大陸勞工意識不斷高漲,勞動糾紛時有所聞。大陸勞動法規十分複雜,大陸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在大陸舉凡勞動合同、工時、社會保險、女性勞工的保護、工傷……均應遵守其相關法令的規定。就以社會保險而言,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雇主均應導守其應盡的義務;否則勞工事後爭議,即招致麻煩,甚至受罰,而得不償失!

◆仿冒糾紛

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受關注的問題,不僅大陸企業,台商也可能有仿冒行為。仿冒的救濟主要涉及行政救濟、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的追究。茲就目前大陸就商標(專用)權受侵害之處理方式如下:

◎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並應當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此種方式優點為得較快速解決紛爭,亦可能透過工商查處方式獲得行為人侵權之證據,但缺點為工商行政查管理機關無權就賠償事宜作出決定,僅得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仍須起訴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 向法院提起訴訟:如侵權行為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時,商標權人得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直接起訴請求除去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惟需注意大陸《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二年」之訴訟時效期間。若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處理決定不服時,商標權人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應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大陸《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上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方式外,商標權人亦得依大陸《刑法》第213條規定對行為人提起刑事訴訟。然透過訴訟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或損害賠償時需注意「證據保全」之問題,以提高訴訟勝訴之機率。再者,中國大陸於網站侵權之證據保全多委由當地公證處,於公證人電腦擷取並列印網站資訊,並以公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收款糾紛

由於大陸幅員遼闊,加上當地交易習慣、交易模式、特殊的金融法規制度及金融交易工具規定等因素,台商經營大陸內銷市場,常常因遠距離交易而衍生收款與收貨糾紛(註5),因此預防糾紛產生以解決收款與收貨問題,成為台商在大陸繼續發展的關鍵之一。其實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確認債權存在,只是針對還款日期以及是否能打折還款進行協商時,可將雙方簽署的《還款合同》依照大陸《公證法》第37條第1款(註6)、《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註7)和第55條第1款(註8)等相關規定,來申請辦理公證並將該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倘若日後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該公證文書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1款:「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進入執行階段,可免除進行民事第一審、第二審訴訟程序的訴累。

訴訟應注意事項

明白上述民事糾紛的類型,而進行民事訴訟究竟應注意哪些事項?

◆運用訴前財產保全,防止脫產

債權人在起訴之前,可先進行「訴前財產保全」:(1)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要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倘不起訴的,則人民法院將解除該財產保全;(2)財產保全仍有範圍的限制,其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3)被申請人面對訴前財產保全,倘被申訴人已提供擔保的,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4)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務必謹慎,切勿濫用。因為如申請有錯誤時,申請人依法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認識民事訴訟之立案程序

此即法院對於當事人提起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的程序;而大陸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以下3種不同的處理結果:(1)決定立案受理;(2)不予受理;(3)退回更改或補充資料等。另外,尚應注意「立案的審查期限」,亦即,依規定人民法院於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於「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確定管轄法院

大陸台商對於管轄應注意「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及「合意管轄」的規定。就「級別管轄」而言,大陸採「四級二審制」。而「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就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及分工;又可分「一般地域管轄」及「特殊地域管轄」。另外,「合意管轄」則係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當事人間糾紛的管轄法院;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大陸《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打官司也要衡量證據

打民事官司須注意「證據規則」,其乃指證據收集、證據運用和證據判斷的法律準則。於民事訴訟進行中,證據的3個環節,為「舉證」(即當事人提交證據)、「質證」(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對質和辯論),和「認證」(即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偽和證明力)。

◆認識大陸法院可能做出的裁判

◎ 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符合立案標準,人民法院可將該起訴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上訴應遵守「上訴期間」。

◎ 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對於己經立案受理的民事起訴案件,於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所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又原告如對該「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已立案的起訴案件,經審理,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請求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依據,則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如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判決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人民法院對已立案的起訴案件,經審理,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原告的請求全部或部分有正當理由,即做出判決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不服該判決的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對確定而不利於己的判決,可依法申請再審

大陸台商如已遭判決確定,但認該判決有錯誤,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再審。而再審的申請必須具備一定法定要件,而且要以「書面」為之,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書」。

結語

由以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或作生意遇上私權糾紛有打民事官司的必要,而打民事官司也應注意相關規定;但無論如何,還是以避免打官司為宜,因而注意事前預防則有其必要!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2009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報告」,2009年7月30日,頁 185。

註2: 王泰銓編著,中共對外經濟貿易法最新版(附最新修訂補充資料),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頁528。

註3: 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註4: 大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9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註5: 朱嘉祥,「大陸市場預防呆帳與收款實務」,兩岸經貿月刊,第139期(2003年7月10日),頁31。

註6: 大陸《公證法》第37條第1款:「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註7:  大陸《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8: 大陸《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第1款:「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第2款: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註9: 「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類型之案件;法律強行規定僅能由某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例如:因「不動產糾紛」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專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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