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架構趨向初探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架構趨向初探

文/姜志俊

一、 前言

2010年6月29日,海基會與海協會在重慶召開第五次江陳會談,由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共同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ECFA),為進一步增加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奠立良好基礎。

ECFA協議第15條規定,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依此規定,立法院於8月17日晚間22時16分,以68票贊成通過ECFA逐條表決,王金平院長宣布ECFA立法通過。9月11日雙方均收到對方完成相關程序的書面通知,因此,自9月12日起,ECFA正式生效,兩岸經貿關係展開新的歷史里程碑。

二、台灣企業對投資保障協議的期望

依照ECFA第5條規定,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即包括但不限於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促進投資便利化),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台灣IBM公司與台灣大學日前共同合作發表「面對ECFA的年代-台灣企業競爭力」研究報告顯示,超過65%企業認為ECFA將帶來新機會,但亦有超過34%企業認為將面臨更激烈的競爭。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於9月16日率19位該會董監事赴大陸參訪,並與70多位來自大陸各地的台商代表座談,各位台商對土地徵收合理補償等問題,應納入投資保障協議內容,表達了強烈的建議。

9月24日在嘉義舉行的「2010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活動」上,包括台企聯會長郭山輝、上海會長李茂盛、東莞會長葉春榮等多位會長,強烈表達台商土地拆遷補償、地上物及機器設備補償基準、台商人身安全等議題,應列為未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重點協商內容。

此外,全國工業總會於9月27日發表「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議」,就兩岸關係、投資政策、內銷通路、稅務政策、海關政策、環境政策、勞雇關係、知識產權等9大領域提供建議,並表達儘速完成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訂。

三、 大陸官方及企業對投資保障協議的期待

去年6月,我方宣布開放大陸企業來台投資,兩岸投資自此由單向朝雙向進展。惟因我方採取「循序漸進」的開放政策,在投資領域、項目及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審批程序等方面有諸多限制,在人員往來等方面亦有一些限制與不便,因此自開放至今,陸企來台投資的家數與金額,與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家數與金額,顯然不成比例。

9月21日在台灣舉行的「投資台灣高峰會」中,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凌家裕樂觀透露,許多陸企已經準備好大筆現金,隨時準備增資台灣,就看我們大門怎麼開了。

大陸商務部副部長陳健9月25日率團來台參訪,他明確表示:ECFA正式實施後,兩岸正要商談投資保障協議,如何讓陸企來台有更好的投資環境,是此行最主要的考察目的。他並於27日表示,將繼續鼓勵陸資到台灣投資,但希望台灣加速開放腳步。參照陳德銘部長於日前在廈門投資洽談會開幕式後表示,兩岸後續還有投資保障協議等4個議題要進行協商,建議「大陸企業不急著赴台投資,等投保協議談好,兩岸有正常的經濟關係後再去」等語,足見大陸官方對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協議的重視與審慎。

四、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方向與內容

ECFA的目標,是為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以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並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以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在此目標之下,如何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以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便成為刻不容緩的重要合作措施。

ECFA正式生效後,應是雙方協商解決開放陸資,改善兩岸投資失衡的契機,因此未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方向與定位,應強調雙向投資,即除了保護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外,應同等重視陸資在台投資的權益保障,如此才能符合對等、互惠的原則,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模式。

在投資保障議題上,我方希望透過投保協議,充分保障大陸台商的人身安全及相關投資權益;大陸方面期待台灣逐步放寬投資領域,優化投資環境,完善配套措施,為陸資在台投資經營提供公平合理的環境。

依據海基會近年來江丙坤董事長、高孔廉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多次率團訪問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灣、華中、華東地區及關懷川震重建之旅,與台商座談提出的建議事項;以及本人於2009年8、9、10月先後前往深莞廣、齊魯蘇北、京津及江西、滬杭甬等地區拜訪台商時吐露的心聲;以及台灣電電公會多年來所作的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投資風險調查報告,在在顯示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大抵如下:1.融資問題,2.土地取得問題,3.勞資爭議問題,4.人身安全問題,5.投資權益保障問題,6.避免雙重課稅問題,7.子女教育問題,8.資訊提供問題,9.司法協助問題,10.知識產權保護(查緝仿冒)問題。

五、 我方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應有的準備

目前兩岸已分別與不同國家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A),及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投資章,因此,政府未來協商兩岸投保協議時,應事先就ECFA與BIA之關連性及互動關係先作分析,並就兩岸BIA之架構、洽簽主體、洽商平台與模式、兩岸投資仲裁機制之建立方式與可能架構等事項,作充分完善之準備。此外,投資保障協議涉及眾多業務主管機關,如何建立跨部會協商與調和機制,及建立先期技術性溝通與資訊交換平台機制,均為重要的期前作業課題。

為了確保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主管部門應完整掌握台商在大陸投資所面臨的障礙與問題,以掌握未來協商兩岸投保協議之涵蓋範圍、類型與方向。此外,對於大陸單獨立法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內容及執行情形,亦應蒐集彙整台企聯、主要台商協會及其他各界的反應意見,藉以增強未來協商投保協議的基礎,並利於規劃方向策略及掌握未來協商的規範內涵。再者,研析兩岸業已簽署的雙方投保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中投資章之核心要素與內容,期能知彼知己,亦有利協商重點之掌握及我方立場之維護。

六、 結語

ECFA生效後,如何儘速落實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等協議之簽訂,影響陸資來台投資的意願與成長速度,更有利於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的保障,對於促進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與投資、貿易自由化、便捷化的發展,影響甚大,更有利於兩岸經貿雙贏互利的結果,各界引頸亟盼早日完成,期盼政府有關部門早日完成準備,以竟事功。

(本文作者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本文係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