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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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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2010年稅務規劃與報稅實務之運作策略

一直以來,許多台商企業的報關管理沒有真正的與物流結合起來,關務都是圍繞在報關業務流程本身進行,與物流往往各自為政,導致各種問題層出不窮。2010年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監管,開始從資質單證的監管,逐步轉移到對企業內部運作的後期監管,當海關的監管重心進入企業物流內部時,這些問題將會讓企業危機四伏。


目前海關管理已逐漸邁向規範化、聯網化、電腦化(H2000、QP Pass)的管理,海關問題已逐漸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企業在海關遇到的困難,除了各地海關政策、執法的不統一等外部因素外,也有企業自身沒有重視報關的因素。企業要克服進出口報關遇到的困難,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還需大陸海關政策及執法的協助。


大陸各地台商協會,每年為當地台資企業處理有關海關海關、稅務及物流問題不計其數,本文就每家企業可能面臨的問題,或企業不得不防範的問題,匯總企業最關切的海關、稅務及物流問題,協助企業降低關務、物流及稅務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台商如何因應海關要求『自查自報』


海關從2002年起,開始要求企業進行『自查自報』,每次『自查自報』的形式都不同,內容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目前,自查自報已逐漸成為海關的規範性業務,預計今後海關要求將會更多。自2009年開始,海關引入第三方會計師仲介協助『自查自報』的核查,因此,企業應好好地規範企業關務操作,促進企業規範經營,深入學習自查自報業務,瞭解其內容及流程,以及自查遇到問題時如何上報。


台商應掌握2010年大陸海關稽查及自查重點;分析引發海關下廠稽查的原因;掌握海關查賬時重點關注的事項;以及如何把握自查範圍,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等。


海關每年會要求企業自查自報及海關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核查。一般自查自報的內容主要有:單損耗、保稅料件、短缺補稅。單損耗是主管科室與企管科一起來查的,海關的稽查方法主要是抽查其中一個成品,然後要求報關員解釋說明此項成品的單損耗情況,並以稱重方式核對,看看相不相符。


AA、A類企業越來越多,海關就會把人力轉向其他企業,加上現在有第三方會計師核查,預測日後的查廠會越來越多,因此企業要做好關務工作,特別是掌握自查自報、稽查辦法及核查辦法的規定及要求。


台商如何因應稅務部門『自查自報』


大陸每年都下達稅收目標,2010年下半年的“稽查風暴”可能會更大。今年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稽查系統的要求是,“稽查收入不低於工商稅收總收入的1.5%”。 這意味著,若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8%工商稅收年度成長目標,稽查收入要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才能完成任務。如果實際收入成長速度超過8%,稽查收入目標就將相應增加。


在2009年的稅務稽查中,全國稅務稽查收入1,192億元人民幣,入庫收入超過2006年~2008年3年稽查補稅收入的總和。若沒有這1,192億元,稅收便無法完成年初制定的成長8.2%的目標。這是時隔十多年後,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又一次給稅務稽查部門設定查稅目標。上一次是在亞洲金融危機後的1998年。


今年稅務稽查部門將藥品經銷行業、房地產及建築安裝行業和交通運輸行業作為指令性檢查項目,將營利性醫療和教育機構、年所得額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列為指導性檢查項目。“指令性 檢查”是指必須稽查,並報告稽查結果,“指導性檢查”是指稽查部門根據自身情況從中選一部分稽查。


今年第一次將藥品經銷行業納入必檢項目,由於這些企業的申報收入與社保刷卡對應的收入差距甚大,僅一個地級市這個差距就有1億人民幣。少申報應稅收入是這些企業普遍的逃稅方法。總局要求在全國範圍內檢查,藥品零售會是今年查補收入較多的新領域。


在2010年的稽查中,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建議各地建立情報交換機制,與地稅、工商、審計、金融、海關、統計、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定期進行資訊交換、情報互通。


台商如何做好合同備案單耗申報


Q:某台商經營五金產品,從事進料加工,現準備辦理手冊備案。進口料件鍍鋅鋼板100000KG,出口成品70000KG(成品大大小小幾百款,單重參差不齊懸殊相差幾十倍,故考慮以千克為備案單位),備案時單耗申報是否為1,損耗0.3?


A:理論上是可以的,因為總耗=單耗/(1-損耗率),100000=70000/(1-30%)。但在實際備案時,海關極可能會提出問題:成品有上百種,但損耗率卻固定定為30%,肯定是不合理的,按照海關的要求,必須按照每個成品的實際損耗向海關報備。而且損耗率過大,海關是會下廠查廠的。


來料及進料加工料件、成品、邊角料、殘次品及副產品內銷規定


Q:對於料件、成品、邊角料等內銷的流程為何?每個環節需要什麼資料? 對於殘次品和生產中產生的副產品應該怎麼申請內銷呢?對於向海關申請內銷時,海關如何進行價格認定?需要什麼資料呢?


A: 1. 料件或成品內銷時,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需先經過貿工局(以深圳為例)審批,然後向海關徵稅科申請徵稅。


2. 邊角料是根據合同損耗計算,在手冊核銷前向海關徵稅科申請徵稅。有關邊角料,殘次品的規定,可以參考海關總署第111號令,這是有關邊角料最全面的規定。關於殘次品內銷,按照111號令的規定,要按殘次品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補稅。並向貿工局辦理內銷批准證。


3. 價格認定所需的資料,一般有商業往來單證、信用狀、原始發票等。


來料轉三資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Q:某台商是一家來料加工廠,新的三資企業牌照除向海關備案外,已全部辦好,請問來料加工企業的機械以及餘料可否轉入新的三資企業?


A:來料企業的不作價設備轉入新轉型的三資企業有以下的兩種途徑:


(一)原來料加工企業未解除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可以轉入新轉型三資企業的不作價設備手冊;根據〔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文的相關規定,三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


1.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


2.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其在加工貿易合同(協定)期限內,每年加工產品必須70%以上出口。


(二)來料加工企業未解除監管的設備轉入三資企業繼續使用,關鍵要看三資企業所生產的成品是否屬國家鼓勵類項目範疇,如屬鼓勵類項目,則應持備案後的批文及相關資料到綜合業務科開具設備的征免稅證明,原來料加工企業的設備可免稅轉到三資企業繼續使用;如屬非鼓勵類項目,設備不能結轉,可將原不作價設備辦理提前解除監管。


台商應如何做好關務及物流整合,降低關務的風險


台商企業一般將重心放在研究海關稽查的應對技巧及因應對策上,但這僅能治標不能治本,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企業要真正降低關務的風險,必須從自身關務與物流管理的源頭上著手,將企業關務管理與物流整合起來,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目前台商企業的關務管理,應該結合關務與生產流程,關務應與採購部門、倉管部門、財務部門、業務部門、生管部門、工程部門、資訊部門等部門緊密協作,才能符合海關的監管要求。做好關務與物流的整合,是企業降低關務風險、節省運營成本最根本、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海關執法認知空間大的問題


由於不同海關的認知差異大,且海關裁量空間大,端視海關個人的認知。重則認為企業違法、走私,情節重大,關廠扣人;輕則補稅加罰款。再者,海關的相關規定大都是以計畫經濟的觀點來制定,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造成台商往往『計畫趕不上變化』,台商為了出貨順利,常常無法符合海關法規的要求。如果企業要完全按照海關規定,將造成企業運作困難。因為市場瞬息萬變,客戶的要求隨時在變,企業經營最重視的是彈性及快速反應,因此很容易會觸犯海關相關規定。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海關不應因為制度僵化以及企業無心的管理疏失,而以走私關廠扣人處理。


建議海關角色轉變,由稽核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


過去海關的角色大都是扮演稽核者的角色,這種事後稽核的作法,只能起到對個別企業嚇阻的的目的,無法普及到所有企業,也很難達到促進企業自主守法,反而造成企業怕海關,形成政企對立。海關應改變角色,提供事前的服務及諮詢,協助企業做好及遵守海關的要求,避免企業因不知道而觸法,協助企業做好預防,達到企業知法守法,海關也可降低工作負荷。


料件徵稅審價的問題


從事內銷需面臨海關審定價格的問題,如果海關審定的價格遠遠高於產品價格,那企業要交的稅款可能比產品本身還要高。海關在審定完稅價格(即關稅和增值稅的徵收基數)時一般按照實際成交價作為完稅價格,但鑒於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多為三角貿易關係,海關一般不採納企業申報的價格,而是根據海關同類產品資料庫的最近申報或國內相似產品價格作為審價的參考。


由於企業的產品種類繁多,千差萬別,海關人員對產品的專業知識無法深入瞭解,海關為了避免審價過低,造成稅收漏徵的風險,海關一般從高審價。因此如果涉及歸類、審價問題,建議企業能和海關積極溝通,企業提供資料越詳細,對及時通關越有利。


海關審價主要是對進出口人所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懷疑,需要進出口人進一步解釋說明的,一般海關會製發“價格質疑通知書”並送達進出口人,通知其就存在的疑點進行解釋。


進出口人應當提供“價格質疑通知書”所要求補充提供的資料,如實填寫“價格補充申報單”,配合海關驗估人員確定應稅貨物實際狀態和完稅價格的工作。如果進出口人的解釋說明仍不能夠解除海關的疑慮,或者在期限內不向海關提供所要求的單證資料,海關會製發“價格磋商通知書”並送達進出口人,要求其與海關就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確定進行磋商。磋商前應當準備充分的資料,如:商業往來函電、相同類似商品的價格資訊、進出口貨物的詳細介紹、生產成本、買賣雙方的背景資料、國內銷售發票和帳冊等。


海關對進口舊機器價格的審核,是以進出口公司所申報的價格做底限,並參考同口岸3年內同類型或相似設備新機器進口價格的60%以上來審核舊機器的價格,雖然有規定是以購買價格審核,但在實際進口時候海關一般都不認可的。


廢料補稅方面一般單價過高,部分廢料銷售價格低於補稅價,企業希望按銷售憑證進行審價。但海關廢料審價是按照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認的,企業的銷售憑證只是海關審價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


(本文作者為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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