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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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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江陳會談成果說明

前言

◆     海基、海協兩會第四次會談於去(2009)年12月22日在台中舉行,雙方同意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PR)列為第五次會談議題;大陸海協會陳會長並邀請江丙坤董事長在今年上半年率團訪問大陸進行會談,就相關議題進行協商並簽署協議。


◆     有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協商啟動後,即分組(「協議文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提供者定義」等6組)密集往返兩岸進行3次正式協商、16次的業務溝通及多次雙方主管機關之間的關繫協調;「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方面,亦進行4次業務溝通,獲致相當程度共識。


◆兩會於6月24日在台北舉行副董事長層級正式預備性磋商,商定各項議題協議文本主要內容,並決定於6月 28日至30日在重慶舉行。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6月22日、25日分別發函授權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第五次江陳會談並簽署兩項協議。


會談行程

6月26日,本會高文誠副秘書長率先遣團10人前往大陸進行相關先期準備工作;6月28日中午由江董事長率海基會代表團搭乘包機抵達重慶,展開「互惠繁榮」之旅。相關重要行程安排如下:


~協商~

        6月28日下午3時至5時20分,本會高孔廉副董事長與海協會鄭立中常務副會長繼續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兩項協議進行最後準備程序,經確認文本內容無誤後,雙方同意將文本提交兩會領導人會談商定後完成簽署。雙方並討論如何落實協議執行及初步就第六次會談議題交換意見。


~會談~

        6月29日上午9時至11時20分,在對等與尊嚴的原則下,江董事長與海協會陳會長進行了會談。雙方同意簽署兩項協議並針對本次會談協議議題的意義與下次議題的安排,以及過去簽署協議之執行情況及兩會會務交流等進行懇切務實的意見交換。


~簽署協議~

        6月29日下午2時30分舉行協議簽署儀式,江董事長與海協會陳雲林會長完成兩項協議的簽署。


~會晤~

◆6月29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於渝州賓館會見海基會協商代表團一行。

◆6月30日上午11時15分,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於渝州賓館會見並宴請兩會代表團。


兩項協議主要內容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係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藉由簽署本協議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本協議共分為5章16條暨5項附件,涉及廣泛的經貿議題,包括貨品的降免稅、服務業的市場開放、雙方投資的促進與保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及經濟產業的合作等領域。

另外本協議特別安排早期收穫,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的主要內容,陸方同意我方539項貨品列入早期收穫清單,金額達138.38億美元(佔2009年我出口大陸總金額的16.1%),我方同意陸方267項產品列入早期收穫清單,金額達到28.58億美元(佔2009年我自大陸進口總金額的10.5%),兩岸納入早收項目金額之比例都很高,另外雙方並有臨時原產地規則與防衛措施,以確保兩岸製造的貨品享有優惠關稅待遇及緩解早收貨品因大量進口而帶來的產業衝擊與損害;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主要內容,除開放金融領域的市場准入外,雙方相互開放8項服務業的市場准入,台商將享有較韓國、日本、歐美等其他WTO會員優惠條件。

本協議是一個架構協議,協議生效後,接下來有關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爭端解決等4項協議在6個月內啟動協商。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本次會談雙方簽署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其內容十分具體,將對兩岸人民產生實質效益。其中包括: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以申請保護的範圍;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影音製品著作權認證;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來共同打擊盜版及仿冒、取締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的侵權網站、共同防止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被他人惡意搶註、加強取締「山寨」台灣水果;推動業務交流及審查合作;鼓勵專利及商標代理業界的合作;並建立兩岸主管部門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等4個工作組,來進一步推動相關工作規劃及方案。


本次會談之意義及成果


◆本次我方協商代表團之組成,除海、陸兩會外,並包括經濟部暨所屬國貿局、工業局等部門、財政部、金管會、農委會等議題主管機關官員;大陸方面則包括海協會、國台辦及商務部、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農業部等各議題主管部門人員。


◆兩年來,兩岸共簽署14項協議及達成1項共識的重要成果,代表兩會制度化協商管道是兩岸溝通、處理問題的最有效機制,在此一機制穩定有序的運作下,以及在各項協議及共識的基礎上,兩岸制度化協商將有助深化兩岸互信,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繁榮,讓兩岸人民分享對等協商、良性互動的果實。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簽署,是兩岸互利雙贏的成果,將為兩岸經貿活動建構一個有序的環境,讓兩岸提升經濟實力,布局全球市場。這項協議的簽署,開創了兩岸經濟發展的利基,是兩岸經貿關係重要的里程碑,在兩岸各自面對區域經濟整合及全球經濟發展趨勢下,是極為關鍵的一大步。


◆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普世價值,兩岸如能攜手合作,透過雙方的法令、制度,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不但有利雙方產品與服務貿易的往來、品牌與專利的建立,必定能為兩岸提供更好的創業投資環境,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就是兩岸建立創新保護機制不可或缺的要件,將對兩岸產生深遠且重大的影響。


◆雙方針對下一階段相關的協商規劃交換意見,同意將「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列為下次會談的議題,並立即展開雙方主管部門間的聯繫溝通,以便及早完成協商,在第六次會談時簽署協議。另外,雙方也同意,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完成簽署後,兩岸將「投資保障協議」列入第六次會談重要議題,並即時展開商談的準備,俾儘早完成協商。


◆在這次會談中,雙方共同回顧與檢討兩會過去兩年來所簽署12項協議與1項共識的執行情形;經由雙方努力,協議成效目前已逐漸顯現,讓兩岸民眾能同享各項便利,但執行過程仍有尚待努力改善的空間。例如我方提出兩岸空運航班數依然不足、重大食品安全個案有待進一步積極協處,以及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的協議架構下,及早促成重大經濟犯的遣返等,應根據急迫性,訂定優先順序,由兩會即時召開相關會議進行檢討與改善。


結語

自2008年6月以來,兩會至今已舉行五次會談,簽署14項協議並發表一項共識,為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兩會制度化的協商管道,緩解了兩岸對峙的情勢,創造了互惠雙贏的成果,展現了對等協商、解決問題、擘劃未來的三點重要意義。我們相信,經歷前兩年的協商基礎,兩岸更能秉持「攜手合作,共創雙贏,為民興利,互惠繁榮」的信念,為台灣締造燦爛光輝的「黃金十年」。


馬總統在7月1日的記者會指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簽訂對台灣、兩岸、亞太地區乃至於全世界,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項協議「跨出3大步」:第一、是台灣突破經濟孤立的一大步,讓台灣走出經濟被邊緣化的威脅;第二、是兩岸經貿走向互惠合作的一大步,可以在制度化的架構下為台灣創造更多商機且增加更多就業機會;第三、是加速亞洲經濟整合的一大步,今後台灣的價值會受到亞太地區與國際社會更大的重視,台灣很可能將成為各國企業進軍大陸市場的跳板。


為「壯大台灣、連結亞太、佈局全球」,本會衷心期盼立法院儘速審議通過,俾讓「世界走進台灣、台灣走向世界」。而本會也會在理性、和平、對等與尊嚴的基礎上,秉持「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原則,繼續推動兩岸協商。

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詳見

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131821&ctNode=451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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