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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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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名稱彈性多元 無政治意涵

下述評論並非事實:

據6月9日某報「新聞透視」分析,香港宣布與紐西蘭簽署「緊密經貿協定」(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CEP),「正式名稱不是原先設定的「自由貿易協定」,而是沿用與中國大陸簽署的「緊密經貿」相關字眼。這看出香港不僅必須晚於北京簽,協議的名稱也須受限,不能出現任何主權或政治性意涵。」



前述評論並非事實,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對於會員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等經濟合作協議,不論其名稱為何,一律通稱為「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以有別於全球自由貿易協議。截至2010年5月止,會員間一共簽署了277個RTA目前有效實施中(in force)。

至於簽署之名稱問題,各會員所簽之協議名稱非常多,以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CEP)(緊密經濟夥伴)名稱簽署的有:紐西蘭與新加坡(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Singapore On 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紐西蘭與泰國(Thailand-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等。

以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CER)(緊密經濟關係)名稱簽署的有:澳洲與紐西蘭(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等。

以Economic Partnership(EP)(經濟夥伴)名稱簽署的有:日本與新加坡(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For A New-Age Economic Partnership)、日本與墨西哥(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For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Economic partnership)等。

以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名稱簽署的有;印度與新加坡(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等。

由以上簽署經濟合作協議的名稱可知,使用CEP、CER、EP或CECA的名稱非常普遍,使用這些名稱並無任何限制,也無任何政治性意涵在內。

每個WTO會員與其他會員間簽署經濟協議時使用之名稱各有各的喜好,因此,將來台灣與其他WTO會員簽署經濟協議之名稱也是雙方協商決定,無須做過多的政治聯想。

至於WTO對於會員報備RTA之分類,不論其簽署之名稱為何,一律是依其協議實質內容來分為以下幾個類型(Type)。

一、實施部分貨物關稅減讓之協議歸類為「部分範圍」(Partial Scope, PS),如東協-大陸(貨物)(2004.11.24.);智利-印度(2009.01.13.)。

二、實施大多數貨物關稅減讓之協議則歸類於FTA,如澳洲-紐西蘭(貨物)(1983.04.14);智利-中國大陸(2007.06.20.)。

三、若是協議內容含有服務業合作,則歸類為「經濟整合協議」(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EIA),如澳洲-紐西蘭(服務業)(1995.11.22.);東協-大陸(服務業)(2008.06.26.)。

四、同時屬於 FTA與EIA的有:大陸-香港(2003-12.27.);智利-日本(2007.08.24.)。

五、對於對外採取一致的關稅政策則歸類為關稅同盟(Custom Union, CU),如歐盟前身-歐洲執行委員會條約(1957.04.24.)、南方共同市場(1991.02.17.)。

六、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學理上「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與「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向WTO報備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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