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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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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企業進入上櫃股票市場簡介

國內外企業進入上櫃股票市場簡介

整理/編輯部


櫃檯買賣中心近年來不斷致力於興櫃股票市場的革新,具體的作法除了在發行面上積極推動海外企業登錄之外,在交易面的部分,也正積極研議各項強化推薦證券商造市功能的改革方案,包括加強推薦證券商報價義務及提昇推薦證券商中介交易能力等措施,因此興櫃股票市場的發展前景應該更為可期。另外,櫃買中心為使興櫃監理與上櫃審查作適度連結,以充分發揮公司登錄興櫃之效益及縮短公司上櫃時程,鼓勵擬申請上櫃之公司採用預審制度,亦即公司於預計申請上櫃前3個月可提前檢送上櫃審查資料。預審制度之具體作法為當興櫃公司打算在未來3個月內申請上櫃,櫃買中心將藉由加強興櫃監理作業,執行相關上櫃審查作業,且若未發現異常,於公司正式申請上櫃後將不重複執行查核,以簡化申請公司作業及縮短公司上櫃時程。預審期間如發現重要問題,則可先與公司、推薦證券商及會計師共同討論,以及早釐清相關問題及協助公司改善,不但仍可維持既有之審查品質,亦可降低公司正式申請上櫃後退件之風險。

本刊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自99年4月在本專欄系列介紹台灣證券櫃檯買賣市場現況及特色,本期主要針對申請上櫃標準、流程作一分析供讀者參考。(以下資料由櫃檯買賣中心提供)

◎申請上櫃標準

◎申請上櫃標準


項目


國內企業


國外企業


申請主體          


依我國法令組織登記之公開發行公司。


1.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且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者。

2.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申請資格-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除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不受限制外,大陸投資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淨值60%。


有關大陸投資金額上限,並無任何限制。


公司規模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計入)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獲利能力


稅前純益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符合下列標準之ㄧ,且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

1.最近一年度:4%,無累積虧損。

2.最近二年度:均達3%或平均達3%且最近一年度較前一年度為佳。

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比率符合下列標準之ㄧ,且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

1. 最近一年度:4%,無累積虧損。

2. 最近二年度:均達3%或平均達3%且最近一年度較前一年度為佳。

推薦證券商


1. 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惟需指定一家為主辦,餘係協辦。

2. 推薦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之資  格,並應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之會員。

3. 上櫃後持續輔導責任:無。

1. 推薦證券商資格同本國規定。

2. 上櫃後持續輔導責任:主辦推薦證券商應於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接受掛牌公司委任協助公司遵循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暨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若為科技事業身分上櫃者,上開持續輔導責任之期間延長為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

項目


國內企業


國外企業


登錄興櫃


須於興櫃交易滿六個月,但主辦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應由新任之主辦推薦證券商輔導滿六個月以上。


同左。但外國發行人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得依該款規定辦理,排除需登錄興櫃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1. 外國發行人股票已在外國主要證券市場交易,申請其股票第一上櫃者,得無需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但自外國主要證券市場終止交易已逾六個月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 外國發行人股票已通過外國主要證券市場掛牌審查,於通過該掛牌審查之有效期間內,申請其股票第一上櫃者,得專案申請縮短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之期間,但該期間仍不得少於二個月,且主辦推薦證券商於該期間內不得有所異動。

股務機構


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並不接受國外企業自辦股務。


訴訟及非訟代理人


無。


至少指定一名居住或登記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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