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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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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通關作業誤觸申報不實之交涉對策

台商大陸通關作業誤觸申報不實之交涉對策

文/蔡卓勳

在大陸通關實務中「申報不實」與「走私」乍看之下形態相似:兩者概因(收)發貨人於進出口貿易進行中申報未如實物,而違反海關規定,兩者之差別都須經由海關列案予以處理,來進一步查證(收/發貨)企業於其主觀上是否存有故意逃避海關法規,而進行逃稅騙稅行為之故意。然故意為之的「走私」涉及刑責,而非故意或誤觸「申報不實」者則屬違規行為,得依情節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之發落,故台商於大陸通關作業執行中誤觸「申報不實」時,如果處置不當,引發之責任風險不容小覷。

一、「申報不實」之認定

依據大陸《海關法》第24條規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所以收發貨人在進出口作業過程中向海關申報內容與實物不符的現象,如報關單上主要的內容:數量、品名、稅則號列、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收發貨單位等,涉及影響海關監管、稅款徵收、貿易統計者,這些在客觀上顯示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節,主觀上存在的過錯,則可能構成申報不實的要件。

二、發生「申報不實」時的交涉對策

整個交涉的策略應掌握兩個關鍵環節:(一)調查取證環節;(二)《行政處罰告發單》下發後。建議具體的交涉應對步驟如下:

(一)調查取證部份

1. 清查真相,確認不是企業本身走私

   案件發生後,縱然企業明知不是自己走私,仍應盡快核查真相,明確下屬經辦部門、主辦人員有無假藉企業之名,行個人走私牟利之事。如有,應據實上報,謀求減低處罰強度。如非前述狀況,應將造成申報不實之客觀原因,整理成書面資料送交海關,此舉除顯現企業配合海關調查的積極態度,可謀求減輕量罰外,還可以縮短結案時間,減少貨物滯港所引發的費用。

2.  將本身受裁罰的程度準確定位

裁罰的程度依案件情節,而定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三種,不同定位除可能事實不同外,尚需不同的證據與法理上不同的著力點,自己能準確定位就能於供證、聽證過程中做不同的力爭取向。

例如「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兩者的結論雖都是不處罰,但裁定前的確認理由卻截然不同。「不予處罰」是當事人不構成違法事實,或構成違法但有法定不予處罰之情節(如逾兩年法定追究時效);「免予處罰」則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違法,但因危害輕微或有其他法定免罰之情節,而在量法上給予不罰的裁定。

3. 確認究為「申報錯誤」亦或「申報不實」

在申報環節作業中產生技術性錯誤者,謂之為「申報錯誤」。實務上常發生的狀況有兩種:第一種「申報錯誤」是企業只要重新申報即可的狀況;即邏輯審單作業環節時,因筆誤或失誤導致單據填寫錯誤或遭電腦退單。第二種是在海關人工審單或查驗環節中發現企業申報有異,此情況多半以「申報不實」來認定處理,但特殊情況下也會認定為「申報錯誤」。實務中也不乏有被認定為「申報不實」, 經海關綜合各種因素考量後,裁定免予處罰之例。

4. 重新複核貨值之計算、稅款之計核及產品相關之化驗鑑定表等

   貨品的不同包裝、不同的收(發)單位、不同時間、不同技術條件,都可能導致不同的化驗結論,企業對化驗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化驗。

海關進行行政處罰的數據來源係依稅金計核和貨品價值而估定,些微數差就會影響著索引罰則金額的上下限。對貨值之計價與稅金之計核的計算法、計算結構或海關所引用之公式與企業差異極大時,應把握時效透過法定途徑提出異議,尤其是貨值與稅款的計算涉及專業技術之範疇,企業言之有理,海關一般多能採納。

(二)《行政處罰告發單》下發後,重視聽證權的行使

企業對海關下發之《行政處罰告發單》中,所擬的處罰事實認定與定性量罰上有不同的看法時,企業在符合聽證條件下,建議申請聽證,以圖爭取酌情減輕量罰。

三、如何避免「申報不實」

(一)慎選報關代理人

    大陸報關員存在著嚴重良莠不齊的現象,如果企業選擇時僅著眼於其地緣關係及人際經營之考量,而忽略了報關人員法律素質及其貿易能力,當「申報不實」發生,則受害嚴重的還是企業本身。

(二)重視「事先驗貨權」與「申報預歸類權」的行使

大陸《海關法》第27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另外第43條規定了海關可以應當事人之申請,對擬進出口貨物預先做出預歸類的行政裁定。此二則規定可算是對當事人通關權益的保障,使當事人可事先對進出口貨物與申報內容進行貨單相符、單證相符、證貨相符的確認,於產生質疑時,則可事先查看貨物、提取貨樣、申請預歸類等後續作業。

    特別要提醒注意的是,企業放棄上述權利,則是被視為確信了申報內容的真實,一旦發生申報不實,企業就得擔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建議企業應重視並善予運用。

(三)增列「申報不實責任分擔條款」於報關委託協議及貨物進口合同中

「申報不實責任分擔條款」屬於民事約定,是無法影響企業於發生「申報不實」時,為海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能力,然而在報關委託協議或貨物進口合同中,加註如因外方發貨原因導致貨單不符、或因報關代理人失誤引發「申報不實」時應承擔損失,並載明責任方,則企業於接受海關裁量「申報不實」之處罰後,可持《處罰決定書》及罰款收據,經由民事法律途徑向責任方索賠。

(本文作者為TSAI & TEAM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總主持顧問、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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