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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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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之展望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之展望

文/賴文平



一、前言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其條文架構及內容,除了「關稅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所揭示的貿易自由化精神外,其他現有之各項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原有之原則,均構成TRIPS之原則或規範事項 。其基本原則如下:一、國民待遇原則,二、最惠國待遇原則,三、透明度原則,四、最終的司法審查及終審原則,五、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執法手段,六、其他保護之具體要求。

由於TRIPS協定為各成員國制定了最低的保護標準、最詳細的執法措施、最廣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客體,因此,中國大陸在加入WTO前積極的修法以符合以上之要求。經過10年的發展,中國大陸是否已符合TRIPS之要求,可以從其歷年來頒布之白皮書、行動綱要加以觀察,可以得知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現況 。

中國大陸自認其智慧財產權之立法及執行力度,已達TRIPS相關之要求,但是近年來,美國政府與中國大陸屢屢因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產生爭端,美國甚至動用WTO之爭端解決程序,向WTO提出進行磋商之要求,觀察美國所提出的智慧財產權貿易爭端案件,多數是針對中國大陸在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一些具體的法規問題,美國寄望藉由提出爭端之解決程序,樹立日後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能確實執行對美國之承諾。

2006年發生台灣知名茶產區「阿里山」、「日月潭」「杉林溪」等地名,及重要農產品產地名稱「古坑咖啡」、「池上米」、「西螺醬油」等,相繼在中國大陸被註冊為商標,引起台灣社會一片嘩然。

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雖然在WTO下有TRIPS可以加以規範,但兩岸間至今仍無法有效依國際協議提供合作與保護,例如,商標、專利優先權是WTO所有會員國應互相提供最基本的精神,但至今仍有障礙。尤其兩岸因經貿往來、社會文化背景,其在大陸所產生智慧財產權之類型,與中國大陸跟歐美國家所產生之爭執有很大的差異,訴求保護的重點也有所不同。1993年在新加坡舉行的第一次辜汪會談所達成的4項協議,包括「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以及「辜汪會談共同協議」,當時已將「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列為「共同協議」當年度應進行事務性協商的議題之一。經過了17年,智慧財產權保護終於列為第五次「江陳會談」的議題。

二、大陸台商最常見智慧財產權糾紛類型

台商在中國大陸最常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問題,包括有:

◆對智慧財產權法制是否完善產生質疑。

◆刑事立案門檻過高,追究刑事責任困難。

◆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未能普及。

◆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證據調查、收集不易。

◆審理遲延及判決執行故意拖延。

◆商業秘密保護法律不足。

◆字號與商標衝突解決不易。

◆傍名牌、不正當競爭手段日益猖獗。

◆全國性公司名稱登記問題。

◆商標惡意搶註、惡意異議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商標註冊審理期間過長。

◆台灣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被註冊為商標,顯失公平正義。

◆影音著作權利人無法收取許可使用費。

◆影音著作輸入中國大陸前,必須在香港認證,對權利人造成不便。

◆發生權利糾紛時,兩岸缺少溝通平台。

◆訴訟管轄法院選擇困難,莫衷一是。

◆法律服務費用過高,造成台商成本負擔。

◆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過低,沒有遏阻的作用。

◆地方政府放任「山寨商品」流通於市場。

◆某些商標因大陸認知不同而不得註冊,如「Formosa」。

三、台商最需兩岸優先解決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依據全國工業總會2008年對台商所作的一項研究報告「台灣廠商在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調查與因應研究計劃」 ,就台商最關切問題依其屬性分為政策法規制度、專利商標審查、行政執行、司法審判四大類,再經由問卷調查予以量化而得知其各類細目關心之程度。調查結果如下:


(一) 政策法規制度

‧法令修正草案及司法判決等資訊未能透明公開       (73.6%)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不足   (43.1%)

‧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過高   (30.8%)

(二) 專利商標審查

‧專利審批時限冗長   (54.4%)

‧商標審批時限冗長   (50.4%)

‧專利審查品質良莠不齊   (36.8%)

‧專利商標申請因兩岸文化差異衍生之遣詞用字問題   (33.5%)

‧專利審查基準釋疑不足   (31.3%)

(三) 行政執行

‧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78.6%)

‧證據蒐集與調查不易   (53.1%)

‧有關部門執行不力   (49.1%)

‧有關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   (30.6%)

(四) 司法審判

‧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68.6%)

‧訴訟遲延   (48.6%)

‧損害賠償金額過低   (47.8%)

‧法官專業知識不足   (40.4%)

‧審判品質良莠不齊   (40.0%)

2008年研究案,研究團隊以訪視及對台商之密切接觸,再以專業方式事先就台商最常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類型,擬訂10道「台商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智慧財產權問題及服務」題目及其他問題欄,由台商以複選方式選擇最需解決問題的順序,依調查結果如下:

建構兩岸智慧財產權溝通平台


(57.7%)


解決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問題


(57.3%)


嚴厲打擊仿冒盜版


(52.3%)


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


(46.3%)


建立大陸各地與各類產業專家證人或鑑定人資料庫


(39.9%)


商標搶註問題


(39.5%)


強化台商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


(36.7%)


訂定證據形式要件的認定標準與取得方法


(28.5%)


發行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電子報


(23.5%)


定期到大陸舉辦台商智慧財產權巡迴講座


(17.1%)



四、兩岸協商議題之選項及效益

兩岸智慧產權保護協商之議題,基本上必須考慮國際一般慣例與兩岸特殊性,尤其是必須有賴於兩岸公權力機關的介入才能落實執行,無論將來以何種方式簽訂協議,以下選項值得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再予酙酌。

(一)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TRIPS第2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本協議第一至第四部份所有之規定,均不得有損於成員之間,依照「巴黎公約」、「伯恩公約」、「羅馬公約」及「積體電路布局智慧財產權條約」中所已經承擔現有的義務。更何況最惠國待遇原則為WTO所揭櫫之最高原則,自無理由將台灣排除在外。

依問卷調查所示,建構兩岸智慧財產權溝通平台與解決兩岸專利商標優先問題為最優先的兩項問題,而優先權問題,又是目前兩岸協商議題較具爭議的部份,但大陸對所有與其經貿往來的國家、地區都給予優先權承認,自無將台灣排除在外之理,無何況優先權制度僅僅是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經濟議題,互相承認優先權制度,對兩岸企業都能獲得相同的保護。

(二)開放兩岸專利、商標審查業務人員定期互訪及交流

為縮小兩岸在審查面作法之差異,兩岸專利、商標審查業務人員,可透過協議定期相互安排,進行交流與訪問。

建構兩岸智慧財產權溝通平台是大陸台商需兩岸提供的最優先順序,而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或有關審查業務等部門的互訪及交流,在目前政治框架或安排下,仍必須藉由兩岸智慧財產權溝通平台來實現;而兩岸專利、商標主管部門人員藉由溝通平台,進行交流互訪,亦有助於糾紛之解決。

(三)授權大陸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與台灣相關部門建立聯繫機制

在中國大陸有關兩岸智慧財產權事務與企業十分密切,也經常有突發性的新聞事件,因此,為使兩岸行政部門即時掌握狀況及因應兩岸未來的經常性往來與交流,可以仿照海基會及海協會模式,確認聯繫人員並建立聯繫機制。

(四)兩岸共同打擊仿冒及盜版行為

由於大陸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製造工廠以及台商對外投資最集中的地區,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之良窳,亦將對台商影響甚鉅;而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影響投資決策,因此兩岸查緝仿冒盜版有關機關可透過協議,交換查緝仿冒盜版訊息以及人員定期互訪交流執法經驗,共同打擊智慧財產權仿冒及盜版行為。

(五)兩岸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相互提供較週延保護

保護著名商標是國際公約及各國商標法相當重要的核心工作,而著名商標更特別容易受到搶註或不正當競爭,尤其是分處於兩岸各自領域內的著名商標,如何更積極協商保護對方的著名商標即為重要課題。

(六)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地理標示)互相提供簡易的保護措施

2006年初發生台灣阿里山、日月潭等重要茶葉生產地區的地名,在中國大陸被申請為註冊商標,造成台灣民眾高度的關注。雖然事後經由兩岸主管部門積極的介入與善意將該地名的商標予以撤銷,但以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作為商標註冊情形,仍層出不窮。其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兩岸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申請案何者是對岸農特產品的產地名稱或具有地理標示的意涵,根本無從得知,因此,兩岸可先將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予以全面整理,互相提供為商標申請審查時的重要參考資料,並對產地證明商標提供簡易的註冊程序。

(七)特殊爭議商標之註冊

所謂特殊爭議商標是指帶有「中國」、「中華」、「台灣」、「Formosa」的商標,或者以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為商標,例如「羅馬磁磚」即不得註冊。

而對於台灣之學校、各級政府單位向大陸申請專利者,大陸方面有給予專利者(如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亦有因名稱造成專利取得障礙者(如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國科會)。台灣方面對於大陸以學校及研究機構申請之專利及商標案,均受理並予以審查;並無發生岐視性的作法。

(八)共同制止商標惡意搶註,適度採用對方領域內的使用證據

兩岸商標主管機關彼此都認為,兩岸之間的惡意搶先註冊商標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且危害正常的經濟活動,具有高度的可非難性。台灣主管機關通常考量兩岸經貿往來密切、人民交流頻繁,再衡諸具體個案中,兩個有爭議商標之間的創意、構圖及接觸可能性後,雖然大陸企業的商標未曾在台灣法域內有使用事實,但基於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在審查中即主動提供保護拒絕搶註商標註冊,或寬鬆的認定搶註事實而撤銷搶註商標的註冊。

反觀中國大陸雖有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但實務上所謂「已經使用」,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之使用,不包括在台灣地區之使用。然而,台商的商標既然在大陸被惡意搶先註冊,當然不可能干冒被訴商標仿冒之風險而使用,因此,台商常因無法有效提出在大陸使用之事實,而難獲得大陸法律之保護,這種不對等的保護措施已使台商發出不平之鳴,因此兩岸應在政策上對惡意搶註商標之惡習,共同採取有效而迅速的處理,宣示維護兩岸商標秩序之決心,降低惡意搶註之現象。

五、展望

兩岸經濟貿易合作的項目,包括有: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建立兩岸經貿糾紛調解仲裁機制、推動兩岸產品標準檢測及認證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上述經貿議題,無論是以「兩岸經濟協議」,或各別議題分別簽署,有關商標、專利、著作權、品種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仍然是一項攸關兩岸權益保障,有其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議題。

許多台商在中國大陸遭遇智慧財產權糾紛,乃源於大陸本身法律之規定,不涉及歧視性問題,例如:企業名稱與商標衝突、商標被搶註、商品被仿冒等等。這些糾紛都是私權糾紛,應透過一定管道依法處理。但是,台商往往希望兩岸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納入協商議題後,上述問題都能迎刃而解,這種期望與實際有所落差。因此,政府機關相關部門,應事先辦理座談會,除再聽取台商意見外,也適當的說明兩岸協商機制、功能及議題。至於簽署協議後,則需透過雙方認可的溝通平台,檢視協議的執行情況。

目前而言,由於台商在大陸經貿活動多於陸資在台之經貿活動,台商對在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需求,當然甚於陸資,但上述所有之議題,事實上均係以兩岸對等、互利為原則,並朝善意的方向進行,應有益於兩岸經貿更緊密的合作關係。


(本文作者為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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