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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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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如何因應「自查補稅」政策

文/倪 維


自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以來,為振興經濟,中國大陸稅收差很大,因而大陸稅務總局陸續發佈稅務稽查的政策,各地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自查補稅聲不絕於耳,各地海關亦傳出要求企業自查。台商如何因應呢?所謂「自查補稅 Vs 和諧徵納」是繳點稅就算了?抑或「自查補稅 Vs 引蛇出洞」招致主管機關親自進行更嚴格的查核?抑或「自查補稅 Vs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繳稅繳到主管機關滿意為止?那未來呢?

何謂稅務自查

稅務自查就是納稅人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對照稅收政策比對納稅情況。

納稅人可自行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自查,也可委託值得信任的專業仲介機構代為檢查。

大陸稅法規定日新月異,各地又有不同的地方規定,加上財稅差異,納稅人出現錯誤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中國網(china.com.cn)2009年8月26日報導,大陸國稅總局已完成針對首批24家大型企業的稅務抽查,發現半數企業都存在稅務問題。

自查中,台商不要隨意盲目自行認定,要留意大陸流轉稅與所得稅的關聯,稅務規定(含稅務政策)中屬原則或含糊性規定,要認真分析及時提出,不要多繳稅;亦不應將稅務機關重點查核項目(如已列入自查大綱的內容)輕描淡寫,不合邏輯地編虛假理由,蓄意逃避,帶來更大的稅務風險。

自查補稅流程


一、企業自查補稅。

二、針對自查補稅不滿意的企業進行重點查檢。

三、針對重點稅源企業查檢。


稅局之自查補稅實際情形

從各地的稅務違法案件處理實踐看,凡檢查期間納稅人依據《自查補稅通知書》要求主動自查補稅的,大陸國稅機關對自查補稅部分大都沒有計入偷稅總額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此現象已經變成了不成文的“規程”,變成了慣例。


稅務自查補稅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一、徵管法之滯納金

根據大陸《徵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徵管法之罰款

第63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9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行政處罰法之規定

大陸《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由上可知,若以為自查補稅,絕對不用繳納滯納金與罰款是沒有依據的。

是否有同業利潤標準 可以參考?

很多台商,在台灣經營時,稅務申報會參考主管機關頒佈的相應的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等詳細標準作為參考。反觀大陸,因為規定太過籠統,空間太大,反而不知如何進行申報或自我檢查,假設大陸台商公司即做製造又做買賣,則在其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時,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依據國稅發〔2008〕30號明確規定,適用於居民企業納稅人(包含所有在大陸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

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是否有電腦選案標準 可以參考?

依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規定,各地稅局可自設預警值,以下式試列舉說明:


*「通用指標及功能

(一)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如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超出預警值範圍,可能存在少計收入問題和多列成本等問題,運用其他指標進一步分析。……」


*「增值稅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簡稱稅負率)

稅負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主營業務收入)×100%。

計算分析納稅人稅負率,與銷售額變動率等指標配合使用,將銷售額變動率和稅負率與相應的正常峰值進行比較,銷售額變動率高於正常峰值,稅負率低於正常峰值的;銷售額變動率低於正常峰值,稅負率低於正常峰值的和銷售額變動率及稅負率均高於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點範圍。運用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詢系統對納稅評估物件的抵扣聯進行檢查驗證。

根據評估物件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進行毛益率測算分析、存貨、負債、進項稅額綜合分析和銷售額分析指標的分析,對其形成異常申報的原因作出進一步判斷。

與預警值對比。銷售額變動率高於正常峰值及稅負率低於預警值或銷售額變動率正常,而稅負率低於預警值的,以進項稅額為評估重點,查證有無擴大進項抵扣範圍、騙抵進項稅額、不按規定申報抵扣等問題,對應核實銷項稅額計算的正確性。

對銷項稅額的評估,應側重查證有無賬外經營、瞞報、遲報計稅銷售額、混淆增值稅與營業稅徵稅範圍、錯用稅率等問題。……」

至於台商,另可參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國稅函[2005]449號規定內容。

就目前電腦選案資料來看,各地稅務機關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企業會有一些自設值,台商無法從中一窺端倪,找到更多的自查補稅依據。

海關自查補稅查稅  原則上不罰?

根據黃埔海關下發的「黃埔海關、東莞市政府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內銷便利化專項工作實施方案」通知指出,為順利解決企業歷史遺留等問題,各企業須於2009年12月31日前,以主動申請為原則,對長期未按規定向海關申報處理的殘次品、邊角料、受災保稅貨物情況以及企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等情況進行自查補稅和補辦海關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海關處置原則是,對自願、主動申請以自查補稅和補辦海關手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上海關不進行下廠核查,對相關自報事項不處罰,管理類別不調整,但對有瞞報、漏報嫌疑的實施重點稽查、核查。

海關自查補稅之誤區

台商不要以為自查補稅僅是一種暫時性的收稅手段、都是沒有法規依據隨意補稅、問題多大都可以自查自報解決。

根據規定,自查自報過程中發現的違規事情、涉嫌走私,稽查部門將會提出處理建議,移交緝私部門處理。

海關自查自報適用情形

一、企業在自我規範管理工作中主動開展自查自報。企業在自我規範過程中,主動發現自身存在非主觀過錯的違反海關規定情事,在自查自報工作原則及範圍內,可以允許企業進行自查自糾,並補繳少繳、漏徵的稅款;

二、海關在開展稽查工作時組織企業開展自查自報。在實地實施稽查前,按照海關工作要求,在自查自報工作原則及範圍內,可以允許企業進行自查自糾,並補繳少繳、漏徵的稅款;

三、對於客戶協調員企業、高信用管理企業、便捷通關企業,在與海關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中應包含自查自報的有關內容,當海關發現或企業主動發現自身存在非主觀過錯的違反海關規定情事時,在自查自報工作原則及範圍內,海關可以允許企業進行自查自糾,並補繳少繳、漏徵的稅款;

四、海關在其他規範企業行為工作中,發現企業符合自查自報條件的,可以允許企業進行自查自糾,並補繳少繳、漏徵的稅款。

審慎考量解決海關歷史遺留問題

不少台商因為從事加工貿易多年,長期下來累積了一些問題:如,企業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庫存短少和盈餘情況;長期未按規定向海關申報處理的殘次品、邊角料、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情況;企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情況(包括擅自深加工結轉、擅自內銷、擅自外發加工等);其他應該按規定向海關申報處理的情況。台商應視問題的性質,妥善使用自查自報機會。

海關自報辦理流程

一、企業主動申報。企業在自查的基礎上,填寫《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自查情況申報表》(詳見附表),主動向外經部門和主管海關申報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

二、外經部門核定。外經部門分批向海關提供需解決問題的企業名單,並對企業申報事宜進行核定後加具意見。

三、海關處置。主管海關根據外經部門提供的名單審核企業申報事項,並進行相應處置。

保稅料件庫存短溢之處置原則

一、企業主動申報,海關重點稽核。

        對加工貿易企業自願、主動申請以自查補稅和補辦海關手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上海關不進行下廠核查,對相關自報事項不處罰,管理類別不調整,但對有瞞報、漏報嫌疑的實施重點稽查、核查。

二、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庫存短少、盈餘的處置。

庫存短少

企業憑外經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在現執行手冊內予以補稅。

庫存盈餘

企業向海關申請將盈餘料件在現執行手冊內恢復監管,再向海關申請辦理內銷或退運等手續。

合併處理

對加工生產過程中因串料造成部分料件短少、盈餘的情況,企業必須向海關如實逐項申報並說明原因,如短少、盈餘料件屬同一商品,規格、價格相近,功能可替代的,允許企業在現執行手冊內互相沖抵、合併核銷。

三、長期未處理的殘次品、邊角料、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的處置。

企業應主動如實向海關申報。海關以企業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對有故意偽報、瞞報嫌疑的,海關對其實施價格核查,如發現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處置。

企業主動向海關補辦相關手續,主管海關按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五、後續處理。

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後,必須按海關的監管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守法自律。

小結

2010年台商如何在外在經營環境中保有以前的盈利/基礎?建議在自查補稅中要時刻留意相應風險,不要因自查補稅讓風險變大,而是要在自查補稅中全面瞭解自身權利與義務,提高台商的稅務關務處理能力,營造更好的企業自身經營環境。


(本文作者為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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