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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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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大概內容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大概內容

文/經濟部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將會考慮兩岸經貿關係特性,並參照其他架構協議(例如東協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所簽訂的架構協議等)的作法,先透過「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對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並規定未來要推動的後續協議、開始協商的時間、協商內容的大綱以及主要的經濟合作事項等。

由於兩岸目前尚未進入協商階段,因此以下所提供的,只是我方暫時擬定的ECFA內容大概。至於最終的條文內容,需要等到未來兩岸協商後才能確定。

序言

‧如同一篇文章的前言,性質在於用精簡的文字,表達兩岸透過ECFA推動經貿合作關係制度化的長期願景及基本原則,並且闡釋ECFA應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強調兩岸在區域與國際間共同合作的意願。

‧序言的功能是要讓各界瞭解簽署ECFA的目標,期望透過具前瞻性的ECFA,強化雙方的經濟合作關係;在最大限度內降低彼此之貿易障礙,擴大雙方之間的貿易與投資,為雙方的產業創造更大規模的市場及更有效率的經濟動能。

總則

‧總則的性質類似一本書的大綱。 ECFA的總則可能有二至三條的規定,將參照國際間其他經貿協議的作法,規定協議所追求的目標、具體經濟合作與自由化的範圍與措施,以及應該給予對方的基本對待方式等。

‧目標:主旨在於闡明ECFA目標為貨品與服務貿易以及投資之自由化與透明化,以及強化雙方之經濟合作。

‧合作範圍:列舉所有納入ECFA本身協商範圍之議題,包括貨品與服務貿易自由化、投資保障機制、經濟合作、貿易便捷化等事項,並給予對雙方敏感性議題應給予彈性等內容;此外,並闡明透過前述事項,在於建立符合WTO精神之兩岸貿易與經濟合作關係。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

可能包含三個部分,主要是針對未來所需要繼續推動的個別協議,例如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資協議等,訂出協商的範圍與主要事項,以及推動的基本時間表。

‧在貨品貿易部分:主要是規定未來協商的計畫大綱,包含涵蓋之貨品範圍、分類(例如一般與敏感類商品)、協商啟動時間表、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規則等事項。

‧在服務貿易部分:以符合WTO精神為基礎,訂出未來協商計畫的大綱。

‧在投資部分:強調提升投資之便利性與法規透明度,以及要求儘速建立投資保護機制。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雖然兩岸簽署ECFA,以便給予彼此更為優惠的待遇,但一般民眾關切的反傾銷措施及防衛措施等,政府於後續協議的協商,仍會爭取保留WTO相關貿易規則的適用權利,以確保兩岸經貿互動的公平性。簡言之,本章規範之內容,均為ECFA簽署之後的兩岸協商事項安排。至於雙方最急迫的貨品與服務業所需進行的減免關稅與市場開放部分,則另以「早期收穫」予以規範。

經濟合作

‧經濟合作是ECFA的重要項目之一,目前政府規劃的現階段合作範圍,包括關務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產業合作等領域。不過確切項目,仍有待雙方協商後才能確定。

‧由於ECFA是架構協議,對於經濟合作項目僅訂定合作項目的名稱,至於具體合作內容與推動方式,都有待ECFA簽訂後,再由雙方分項協商形成。不過,經濟合作項目透過ECFA協議的規定,不論對政府政策或對民眾的期待上,可以達到提升這些合作事項在推動上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

‧對於現階段尚未納入ECFA的合作事項,未來倘通過雙方同意,也可以納入ECFA的範圍。

早期收穫

‧早期收穫是ECFA的重要項目之一,主要是規定雙方可以在現階段提早享有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的項目。至於沒有納入早期收穫範圍的貨品降稅與服務業開放,將會在未來的後續協議,再透過協商來決定開放的程度與方式。未來後續協議簽訂後,早期收穫的內容便會併入這些後續協議。

‧目前兩岸尚未交換早期收穫清單。我方準備提出的清單將會選擇符合國內產業需求的項目;對於中國大陸可能提出的清單,我方亦將謹慎評估對於台灣社會與產業的衝擊與影響,爭取台灣的最大利益,減少對國內產業的傷害。

‧值得注意的,為降低中國大陸的早期收穫項目對台灣產業可能之衝擊,將同時規定早期收穫降稅與服務業開放的相關臨時性配套措施,例如臨時性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防衛措施);另外,還會訂定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以避免其他國家搭便車享有ECFA利益。這些只適用於早期收穫產品與服務業的臨時性措施,會被未來簽訂的相關個別協議的正式規定所取代。

其他

主要規定在落實ECFA協議內容的相關配套安排,可能包含的主要內容有:

‧例外條款:規定雙方為了維護人民的健康及動植物的安全,或是維護國家重要的安全利益,可以免除ECFA義務的例外情形。例如,為維護國人的健康,得臨時禁止不安全食品的進口等措施。

‧爭端解決機制:針對兩岸政府未來可能對ECFA有不同的解讀,或因為早期收穫項目而引發的關稅與市場進入等爭議,參照其他FTA的作法,建立ECFA的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僅能解決政府履行ECFA協議的行為所引發的爭端,屬於雙方政府之間的爭端解決管道,不同於一般私人之間的商業糾紛。

‧終止條款:亦即一般所謂的「退場機制」,通稱為終止條款。主要規定雙方得經由書面通知對方,經一定時間後,終止ECFA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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