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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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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簽訂後對兩岸金融合作之影響

◎  文/林建甫、彭思遠



經過較漫長的協商,金融業期昐多時的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簡稱MOU)終於在本(2009)年11月16日完成簽署,並將於60天內生效,為兩岸金融協商跨出第一步,也是歷史性的一大步,兩岸金融交流正式邁向正常化。「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簡稱ECFA)亦即將上桌談判,有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目前我方亦積極爭取將金融服務業納入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希望藉此要求大陸提供較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開放程度更為優惠的待遇,使我金融業者得以進入大陸市場。換言之,兩岸簽訂MOU後,可以讓金融業者獲得入場券,得以進入大陸市場,擁有與其他外資「同等」規格的待遇。但當具有「自由貿易協定」精神的ECFA簽訂後,入場券將可望升等成VIP券,台灣業者將享有「優於」外資的待遇。因此,本文希望探討MOU與ECFA簽訂後對兩岸金融合作的機會與威脅。

壹、MOU與ECFA說明

何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呢?由名稱可知,其屬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理」合作的一份法律文件,是國際間經常簽訂的往來契約,不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不過因代表一個國家或企業的信譽,因此在實際運作上仍具約束作用。

雖各國間金融監理MOU內容不盡相同,但整體來看主要功能有四,(1)信息交換、(2)資訊保護、(3)實際檢查合作及(4)建立連繫窗口。又因為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快速增加,金融集團的規模發展越來越大,並從事跨國際、跨行業經營,國內傳統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的管理模式,已難以對橫跨銀行、保險與證券業的跨國企業進行有效監理。兩岸金融MOU簽署後將可落實金融檢查與業外監控,前者是理解金融機構之營運狀況與營運項目,而後者則是透過管理面的執行,來導正金融機構經營方式。

鑑於此波金融海嘯之衝擊,因此「兩岸金融合作MOU」增加「危機處理」一項,若未來任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可協調共同決解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但重要的實質義意在於,台灣金融業者終於獲得與其他國外金融機構相等的競爭地位,並有機會真正的進入大陸市場。

「兩岸ECFA」,則是規範兩岸之間經濟合作活動之基本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並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在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下,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

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與大陸簽署協議將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避免我被邊緣化。

按WTO架構,ECFA雖屬過渡協定,無強制性,但通常在10年內,兩邊必須完成約90%的商品服務免關稅,台灣與大陸將互相大幅度開放市場給對方。

貳、兩岸金融現況

兩岸金融交流的歷史已久,自1995年及1997年起,有著台資企業背景的協和銀行與華一銀行便分別在寧波及上海成立並營業,此象徵著兩岸金融合作的濫觴。隨後7家台灣銀行業者分別在大陸成立辦事處,亦引發保險業、證券業的效仿,紛紛前進大陸成立辦事處。而除台灣銀行業者積極前往大陸發展外,大陸的銀行亦對來台發展有著極高的興致,其中已獲大陸官方批准的浦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亞銀)、福建興業銀行與深圳招商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提出赴台設立辦事處的申請,目前正在等待官方的審批。此外,大陸四大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招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亦紛紛表態有意來台設立辦事處。

從上述雙方均積極想要進入彼此市場的狀態來看,MOU的簽訂顯然是雙方互利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簽訂MOU後,還需面對實質層面的市場准入問題,否則無法進一步地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兩岸當前的金融市場准入條件並不一致,根據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之規定,外資銀行需先設辦事處滿兩年後才能升格分行,分行設立達三年且連續兩年獲利才得承作人民幣業務,此即所謂的「等待期」;而單一外資參股單一陸銀上限為20%,全體外資參股陸銀上限為25%。相較於上述大陸的三點規定,台灣方面幾無限制,只要為全球500大銀行均可直接設立分行,而設立分行後即可承作新台幣業務,且對外資持股本國銀行並無上限限制。在證券業規定方面,大陸規定外資參股上限為33%,若是投資基金,則單一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全體外資不得超過25%;台灣則無相關的上限限制。在保險業規定方面,進入大陸市場的保險公司需符合最低資產50億美元、成立需30年以上及代表處設立二年以上的「532」門檻,台灣則無此規定。這些後續的市場准入談判,都是當下雙方政府在進行金融合作的磋商談判所需考慮的。整理如表1。

參、MOU簽訂後的利多

台灣多家金融業者已赴大陸設立辦事處,然礙於法規限制,事實上並無法於大陸執業,而大陸金融業者亦無法進入台灣市場。不過等MOU簽訂生效後,台灣已經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之銀行業者,即可達到升格為子、分行之條件,而大陸銀行業者也可透由管道,來台投資或成立分支機構,兩岸金融交流將實質開展。簡言之,簽訂金融MOU之利多有四: (1)QDII來台投資上限提高,活絡股市。(2)大陸銀行進入台灣,提振市場就業率。(3)台灣銀行業可進入大陸市場,獲利前景可期。(4)增加台商於大陸的融資管道。

一、QDII來台投資上限提高,活絡股市

台積電、鴻海、聯發科等台灣位於全球領導地位的上市公司,擁有令大陸企業羨慕的技術能力,在「MOU」簽訂之後,大陸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對於台灣龍頭企業的投資興致高昂;而據金管會資料,至10月底,大陸證監會核准的QDII的基金規模約100億美元,約新台幣3,250億元,MOU簽訂後,可投資台股上限將升至10%,預估至少將可增加新台幣200億元的銀彈來台買股,支撐台股行情,同時預期買氣增加亦將啟動連鎖反應,達到活絡股市吸引游資買股之效。

二、大陸銀行來台,有助市場就業率

雖開人民幣存款戶、直接在台買A股,牽涉到資金位移、清算機制或市場准入等協議,亦對台灣金融秩序產生影響,不過開放大陸銀行業者來台設立分行,或大陸的銀行投資台灣的銀行,卻是很快就可以實現的,且勢必可提升金融業及相關產業的就業機會,為台灣經濟發展增添助力。

三、如小池入大海,台灣銀行獲利前景可期

過去台灣金融機構無法在大陸營業,僅可設立辦事處,提供諮商服務,在台商大舉前往大陸投資之際,金融業者卻無法跟上企業腳步,使得本金融業者失去龐大商機,也流失許多優秀金融人才,實為台灣本土金融業者獲利能力節節下滑的關鍵所在。

與國外金融機構相較,台灣擁有外國人難已比擬之「同文同種」的優勢,在溝通、文化、社會價值乃至於道德觀念之隔核相對較小的情況下,未來在金融業務的拓展上,無疑提供多種有利武器,且保守估計目前有逾10萬家台商於大陸打拚,光是台商的生意,就足以令台灣銀行業者獲利豐厚。

再進一步而言,如果可以承作人民幣業務,以當前中國大陸利差約3個百分點,幾乎為台灣的3倍,即每100元資金中就可多賺2元,提供金融業獲利的空間。

在前述種種利益吸引之下,不難理解,台灣銀行業者形容「MOU的簽訂,猶如由小池入大海」,包含合作金庫、土地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七家銀行已於對岸設立辦事處多年,一旦MOU簽訂,辦事處馬上可升格為分行,開始營業;若加上近日已申請辦事的台灣銀行、兆豐銀行及玉山銀行三家銀行,赴大陸之銀行業者高達10家,這對苦守多年寒窯的業者而言,春天終於來了。

四、     增加台商於大陸的融資管道

當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台商在大陸籌資出現困難,除礙於政府對台商投資大陸金額設有上限,台商在大陸子公司無法自台灣母公司籌得更多資金外,台資銀行於大陸遲遲無法由辦事處升格為分行亦是很大的因素。因為銀行無法升格及承作人民幣業務,自然無法做任何貸放業務,台商也無法從這些地方取得資金。此外,兩岸銀行貸放觀念與標準大不相同,也是阻礙台商融資的一個主因。在台灣銀行業可以接受企業使用諸如應收帳款、訂單契約或現金流等「準資產」進行貸款,但大陸銀行業普遍只接受以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等動產或不動產作為貸款抵押品,以進行貸放評估。另外,由於大陸銀行對台商企業的徵信不易,導致中小企業台商在大陸想獲得銀行融資誠屬不易。

因此,兩岸簽署MOU,一方面可加速開放雙方金融業者前往彼此金融市場開拓業務,提供雙方更多元的籌資管道;另一方面也可解決相關的徵信問題,協助大陸台商進行籌資。

肆、MOU簽訂後的衝擊

兩岸金融MOU簽署後,兩岸金融市場相互開放,除了帶來利多外,亦會對台灣金融業、金融市場帶來負面衝擊,必須及早因應。本文整理如下:

一、     聯徵資料立即開放,產生不對等競爭

台灣的聯合徵信中心機制,發展較久且健全。資料包含台灣居民、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信用與金融所有往來紀錄,並且隨時更新;簽訂MOU後,大陸銀行來台營業,就能取得台灣「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會員資格,即能分享聯徵資料,取得對台商的徵信資料。

由於聯徵資料屬高度機密性的資料,且台商仍將是兩岸銀行業兵家必爭之地。目前大陸銀行對台商放款,不能針對其在台母公司進行徵信,就像台灣銀行業對大陸台商,目前也只能透過母公司擔保,進行放款。將來大陸銀行在台分行就可對大陸台商在台母公司進行徵信,並直接在台承做台商客戶,但台灣銀行業對大陸企業、個人徵信卻難以落實。

大陸銀行未來將可直接獲得台商母公司的資料,並直接在台承作台商客戶,同時亦有可能拉走現有客戶,對台灣銀行而言,將面臨很大的競爭力。聯徵資料的「不對等」效果,政府需多思量相關配套措施。

二、     金融資產規模難比擬,擠壓台灣銀行生存空間

被視為全球銀行最具權威的實力評估-英國『銀行家』雜誌,每年均會對世界銀行排名做一評比,在歷經金融海嘯肆虐後,以中國工商銀行為首的大陸三家最大銀行的市值,在2008年前四名中占據3個席次;據統計,大陸五大國有商銀去(97)年底總資產已達31.8兆人民幣,其中龍頭工商銀行總資產已正式突破10兆人民幣。而截至8月底,台灣37家銀行總資產為30.15兆台幣,約當於五大大陸國有商銀的五分之一;台灣最大的台銀,總資產數據為3.8兆台幣,也僅約當工商銀行的十三分之ㄧ,兩岸金融資產規模差距極大。

未來兩岸金融開放,台灣金融業生存空間必然受到衝擊,雖金管會已快速修改「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將授信計算基礎從「總行淨值」改為「分行淨值」,且提高外銀來台設立分行的營運資金等等預防辦法,然大陸金融業規模名列世界前矛,政府恐將需加速金融改革計劃,提高對銀行資產規模,才能於開放競爭下求得更多生存空間。

三、 資金湧入人民幣,貨幣依存度提高

依現行利率水準來看,兩岸利差高達3倍,而且未來人民幣看漲,大陸也還會持續高經濟成長一段時間,加上以後可以直接在台灣開業的大陸銀行開立人民幣帳戶,恐造成搶購人民幣熱潮,台灣資金湧入人民幣之情勢可期;且美元長貶趨勢明確,兩岸資金往來頻繁,接下來中央銀行的匯存底勢必建立人民幣部位,以防美元貶值風險,及因應資金交流需求,如此發展之下,兩岸貨幣的關係勢必更加密切,政府需審慎面對兩岸貨幣關係演變之情勢。

四、     陸資來台炒股、樓,擴大波動幅度

兩岸資金可自由移動之後,兩岸股市連動勢必更加密切,若陸股行情看俏,台灣資金大舉湧入大陸,若台股有機可乘,大陸熱錢也會大舉進入,炒高台股,資金快速移轉之下,造成股市波動幅度加大。

另外,雖陸委會在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時,做了配套準備,規定大陸人民取得自用住宅後,要登記滿三年才能移轉所有權,但以中國億萬富翁之多,他們只買不賣,也足以令房價高掛不墜。因此,在兩岸金融開放之際,政府需多思考如何面對服務與樓市波動幅度擴大的趨勢。

伍、結論

在WTO的規範下,MOU並不扮演台灣金融機構進入大陸金融市場的角色,市場不應對於「MOU」賦予過多的任務與期待。依據WTO之「服務貿易總協(GATS)」第16條(市場開放)與17條(國民待遇)的規定,明確列出各會員的市場開放程度與保留的限制,故若一會員要給其他會員超過承諾表的待遇程度,亦即所謂「WTO+」,則須透過WTO相關規定簽訂FTA,始能符合WTO規範;換言之,MOU並非FTA,兩岸倘藉由簽訂MOU,讓台灣金融業者得以優於其他WTO會員金融機構的待遇而進入大陸市場,其他WTO會員便可向大陸要求同等標準,因此大陸不可能藉由簽訂MOU而獨優惠我國。

MOU的簽訂只是進入大陸金融市場的「入場券」,讓台灣金融業得到與外資同等的地位。MOU後,對佈局大陸已久的辦事處將升格為分行,但還是不能經營人民幣業務,而依照國際規則,還需至少要3年的營業、其中2年獲利的進入門檻,關於貨幣清算機制、經營人民幣業務及市場准入條件等,均未包含在MOU之中。而ECFA就是能讓國內的金融大軍,由入場券升級成為VIP券的關鍵。如果兩岸順利簽訂ECFA,就可不必理會國際約束,台灣金融業可直接經營人民幣業務,此外,關於貨幣清算機制、市場准入等議題亦可包含於其中。

兩岸金融在MOU與ECFA簽訂後,將可在互惠合作下,促進兩岸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增加金融業之競爭優勢,縮短兩岸不對等競爭時期,更可將金融觀念向下紮根,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對兩岸金融發展將是利大於弊。但是在此同時也需要有完整配套之互信機制,避免政治干預監理工作的運行,才能讓MOU與ECFA發揮應有的功效。更廣泛而言,與大陸簽訂ECFA,亦暗示未來台灣將有機會加入「東協+1」、「東協+3」等區域間貿易合作機制,對於台灣帶來之正面助力不可言喻。

(本文作者為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林建甫教授、國政基金會彭思遠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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