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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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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ECFA?

◎ 文/經濟部



一、   推動目的

政府推動和中國大陸簽署ECFA主要有三個目的:

1.  要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目前雖然兩岸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2.  要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我被邊緣化。

3.  要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陸續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簽署協議或協定,可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利用我國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內容

1.  名稱:暫訂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規範兩岸之間經濟合作活動之基本協議,正式的中、英文名稱需要等未來兩岸雙方協商後才能確定,目前暫時的英文名字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2.  何謂架構協議:「架構協議」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因為要協商簽署正式協議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故先簽署綱要式的「架構協議」,並針對攸關生存關鍵之產業,可先進行互免關稅或優惠市場開放條件之協商,協商完成者先執行,這部分稱為「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應我國面臨國際經營困境產業亟需排除關稅障礙之需求。國際上,亦有其他國家簽署架構協議之案例,例如,東協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都簽有架構協議。

3.  主要內容:協議的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4.  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5.      協商基本原則:協商時我方將秉持對等、尊嚴、公平的原則,絕對不會自我矮化。另外,政府將依據馬總統之承諾,不會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並將以符合「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原則推動。

三、   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利益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經濟成長的果實,此外,簽署後對台灣的利益還包括:

1.  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

2.  吸引外人來台投資,有利台灣經濟結構轉型

3.  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

4.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

5.  有助於中國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

6.  有關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

四、   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衝擊及政府因應措施

不可諱言,ECFA簽署後雖然總體影響為正,但對各產業有得有失,確有可能對若干產業造成負面影響,但政府已擬妥完整的因應措施,包括:

1.  同時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

     政府在洽簽ECFA同時,亦同步積極推動與美、日、星、東協、歐盟等主要貿易伙伴洽簽FTA,採雙管齊下,同時並進方式進行,避免我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同時改善我國總體經營環境,有利台商進行全球布局,反而可避免加深對中國大陸之依賴。

2.  協商時爭取有利之條件:

     對於內需型、國內較為弱勢等容易受到中國大陸進口產品衝擊之產業,未來將在與中國大陸協商時,將爭取該等產業不列入早期收穫清單,並爭取保留、不開放、較長期程開放或調適期等開放之配套措施,為產業爭取調適空間並減緩衝擊。

3.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強化大陸商品進口監測機制、透過協商建立兩岸貿易救濟制度等。

4.  訂定終止條款,如發現中國大陸無善意遵守協議,可通知對方終止協議。

5.  運用相關產業輔導措施:

運用目前產業相關輔導措施,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以及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包括:

(1)產品開發補助計畫: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辦法。

(2) 服務業研發輔導:如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3)技術及創新營運模式研發補助:如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等。

(4)貸款及資金協助輔導:如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資金融通等。

(5)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計畫」:

經濟部業已啟動「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依個別產業特性及遭遇問題,輔導內容如下:

第一,風險管理及行政支援協助措施:簽署貿易協定時優先爭取延長降稅時程、協助運用貿易救濟、提供資金融資協助等。

第二,相關產業輔導措施:進行輔導型產業現況調查、建立國產品共同標章、協助拓展內外銷、提供產業技術與管理升級輔導。

第三,相關產業個案輔導措施:運用研究機構技術能量,提供輔導型產業個別企業升級轉型所需之即時、短期程技術輔導,加快企業升級轉型速度。

五、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可能內容

1.  前言:為提升台灣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政府在今年2月決定推動洽簽ECFA。推動迄今,本部除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學理評估,確認簽署ECFA對台灣的整體經濟確實是利大於弊。行政部門並秉持民主機制,分別與執政黨、在野黨、立法院、產業界以及一般民眾,進行將近100場研討會與說明會,各界所反映的意見,均將納入兩岸協商的參考,未來本部將持續與社會各界進行充分的溝通,政府將加速推動ECFA,儘量爭取及早完成協商。

     ECFA將參照國際間其他架構協議(例如東協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所簽訂的架構協議等)的作法,先透過「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對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並將未來要推動的後續協議、開始協商的時間、協商內容的大綱以及主要的經濟合作事項等予以條文化。

2.  ECFA可能內容 :未來ECFA可能包括序言及5個章節,主要內容概要說明如下:

     序言:表達兩岸透過ECFA推動經貿合作關係制度化的長期願景及基本原則。

     第一章總則:規定協議所追求的目標、具體經濟合作與自由化的範圍與措施等。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自由化:針對未來所需要繼續推動的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資協議等,訂出協商的範圍及推動的時間表。

     第三章經濟合作:經濟合作是ECFA的重要項目之一,目前政府規劃的合作範圍,包括產業合作、關務合作與通關便捷化、貨品驗證及食品安全等領域。

     第四章早期收穫:是ECFA重要項目之一,主要是規定雙方可以在現階段提早享有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的項目。我方準備提出的清單將會選擇符合國內產業需求的項目;對於中國大陸可能提出的清單,我方亦將謹慎評估對於台灣社會與產業的衝擊與影響,爭取台灣的最大利益,減少對國內產業的傷害。為降低中國大陸的早期收穫項目對台灣產業可能之衝擊,將同時規定臨時性配套措施,例如臨時性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防衛措施)及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以避免其他國家搭便車享有ECFA利益。

第五章其他:落實ECFA協議內容的相關配套安排,包括:臨時禁止不安全食品進口的例外條款、爭端解決機制、執行機構、修正與生效、終止條款等。

政府推動ECFA一定會遵照 總統指示的「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兩個原則,以及 吳院長指示的「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個條件來進行;政府除了做好協商的充分準備之外,未來還要繼續加強對民眾的溝通,爭取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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