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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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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關懷川震重建暨台商訪問團」台商座談建議事項與回應

海基會「關懷川震重建暨台商訪問團」台商座談建議事項與回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年9月8日

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回復


一、健保問題


(一)東莞台心醫院已於本年6月奠基。建議健保局在大陸設點,促成健保制度延伸到大陸。

(二)目前在大陸住院超過5天以上的緊急傷病才能申請健保核退,必須持診斷證明、醫療單據正本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後,方能申請健保核退,辦理手續過於繁複,建議直接持醫療單據即可辦理核退。

衛生署: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必需符合我國醫事法令規定,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開、執業執照,始可申請成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大陸地區由本國人所投資設立之醫療機構,因其醫事、藥政均不屬於我國法規管轄範圍,依照現行相關規定,無法申請健保特約。

(二)保險對象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前項核退範圍適用門診、急診及住院,並無住院天數之限制。另有關住院5日以上案件,依規定需辦理公證驗證作業事項,如何簡化作業部分,刻由本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研議辦理之中。

二、融資問題


建議台資銀行能儘速赴大陸設立分行,以協助台商取得融資。


金管會:

(一)依據大陸地區法令規定,外國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者,其母國監理機關須先與大陸地區監理機關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

(二)「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簽署完成後,金管會已依海基會及海協會共識,由兩岸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直接聯繫、協商及洽簽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三項金融監理MOU。目前雙方金融監理主管機關正就金融監理MOU之實質內容,積極協商。

(三)為協助大陸台商解決融資困難,金管會前於97年3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大陸臺商授信業務時,得收受境內新台幣資產為擔保或副擔保,且授信額度不再區分有無擔保。金管會並已協調海外信保基金將承保對象擴大至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之台商。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檢討調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大陸台商授信業務之相關規範,以強化提供大陸台商融資服務之效能。

三、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資權益保障問題


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資權益保障問題十分重要,希望大陸能重視這個問題,以及兩會應儘早簽訂投資保障協議。


經濟部:

(一)本部完成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評估報告,並已報請核備,倘列入兩岸兩會協商議題,即可展開後續事宜,將有助於台商遭遇大陸政府不當待遇時求償。

(二)為提醒台商赴大陸投資風險,本部持續透過大陸台商輔導計畫,針對台商在大陸最常發生的土地、智慧財產權、稅務問題等,聘請專業會計師、律師舉辦研討會,分享實際案例及建議因應方式,並出版案例集供台商參考,希望在事前預防糾紛產生。

陸委會:

(一)政府相當關心且重視台商相關問題,為進一步制度性解決台商在大陸投資所面臨的問題,政府已將台商所關切的議題,包括:兩岸投資權益保障、經貿糾紛調處、避免雙重課稅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列為兩岸兩會優先協商事項,並持續積極推動,期望早日透過雙方協商及簽署協議,從根本上保障台商合法權益。在制度化機制尚未完成之前,將請海基會透過大陸海協會予以協處。

(二)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所涉內容較為複雜,目前相關主管機關正積極進行評估研究中。

四、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問題


兩岸簽署ECFA影響深遠,雖然台灣在野黨可能有意見,但兩岸必須堅持,儘速協商簽署。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有關洽簽ECFA案係行政院本(98)年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本部刻正積極推動辦理。

陸委會:

目前兩岸針對ECFA各自研究及準備中,後續雙方將進行共同研究及先期溝通事宜,若能建立一定共識,就可以列為協商議題,儘速進行兩岸協商並簽署協議。

五、兩會互設辦事處問題


開放陸資來台後,單向投資變為雙向,兩岸經貿往來衍生的問題也會越來越複雜。建議兩會互設辦事處或常設機構,來處理台商人身安全、經貿糾紛等一般台商所關注或自身發生的問題。


陸委會:

(一)兩岸開放20年來民間交流密切頻繁,國人赴大陸97年高達438萬人次,民眾需要政府在大陸設辦事機構提供各項諮詢、急難救助等服務,保障在陸國人權益,政府對此項議題極為重視。

(二)去(97)年6月12日海基會江董事長與海協會長陳雲林在北京進行會談,雙方對話時,雖提及互設辦事處問題,但並未獲致結論。至於何時可以列為兩岸兩會協商的議題,需審酌兩岸整體情勢,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在適當時機推動。

六、避免雙重課稅問題


希望兩岸儘速協商,解決雙重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

為促進兩岸經貿及投資往來、人民及文化交流,行政院業檢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俾作為兩岸洽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之法據,期藉由該協議之簽署,降低台商在兩岸之稅捐依從成本,有利台商與其他國家廠商在大陸地區之公平競爭、吸引陸資來台投資,並建立相關稅務合作機制。惟相關洽簽作業,須待該修正草案通過後進行。

陸委會:

(一)行政院已於98年3月6日函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迄今尚未完成立法,未來將努力持續溝通,俾能早日通過,以利兩岸制度化協商之進行。

(二) 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談」期間,兩岸兩會已將「避免雙重課稅」列為下一次會談優先協商議題之一。

(三)財政部已積極規劃中,本案將配合兩岸經貿後續協商進程推動。

註:其他建議事項與回應請瀏覽參閱海基會兩岸經貿網台商Q&A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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