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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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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
(大陸國土資源部、監察院 2009年8月10日頒布施行)

針對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和工業用地供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擴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更大程度地發揮土地政策調控作用,現就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確政策,合理選擇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工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產業政策、環保標準、產業佈局結構和生產技術水準要求高。各地要在堅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工業用地的特點,合理選擇出讓方式,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

(一) 各地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二)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供應潛力等,科學編制土地出讓計劃,明確工業用地的供應規模、功能佈局和供應時序,經批准的出讓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各地要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在土地出讓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於中小企業開發利用,特別是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三)為充分了解工業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讓進度和出讓規模,各地要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式。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要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條件(功能分區)等信息向社會發佈,接受用地申請。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四)各地在工業用地出讓中,應依據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規劃限制等具體因素,選擇適宜的出讓方式。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工業用地,可以採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也可以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採用上述方式出讓工業用地的,必須嚴格審核把關,在簽定出讓合同前必須按規定時間將供地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供地後必須加強監管,改變用地條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責任。

(五)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招標拍賣掛牌競得人(中標人),一次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標準分期供地。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辦理完供地手續。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興建職工住房。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二、嚴格限定協議範圍,規範工業用地協議出讓

各地要規範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嚴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法不屬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的工業用地,方可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規定的程式,辦理協議出讓。

(一)由於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國有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二)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佈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三)採礦、採石、採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採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各地可在不高於法律規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內,結合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年限,靈活確定採礦用地租賃和出讓年限。

三、明確約定工業用地出讓各方的權利義務,加強合同履約管理

(一)工業用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土地的交付時間、建設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出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開工建設。受讓人因非主觀原因未按期開工、竣工的, 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項目開竣工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準,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改變時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出讓金。出讓合同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收回土地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

四、強化執法監察,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制度

(一)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嚴格落實《物權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等法律政策,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積極研究解決本地區工業用地出讓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加大政策指導力度。省級監察機關要把對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的效果。

(二)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和轉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於應當採取出讓而採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工業用地的;對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的;對工業用地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的;對不符合轉讓條件違規轉讓工業用地的;對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和指定的場所、媒介發佈工業用地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特別對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實行問責。對於一些地方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為名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反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國家產業政策,搭車用地、借機圈地的,要嚴肅處理。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按照本《通知》要求,  密切配合, 認真做好工業用地出讓工作,健全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情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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