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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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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商關切問題與政府辦理情形

◎文/編輯部

1990年代,台商開始赴大陸投資,經過20餘年的投資經營,台商在大陸已面臨企業發展的關鍵期,尤其近年來,國際油價、原物料價格的快速上漲,由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衍生而來的全球金融風暴,導致美國、歐盟與日本等主要市場的消費疲軟等因素,使以出口為重的台商受到嚴重的衝擊,訂單銳減,虧損裁員時有所聞。

從2004年開始,大陸開始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展開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嚴格控制土地供給與信貸規模,加上人民幣升值,以及去年開始陸續公布實施的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出口退稅率、勞動合同法、兩稅合一以及節能減排等環保綠能要求,巨幅增加台商的經營成本,讓企業獲利空間受到嚴重擠壓,經營環境日益艱困,因此台商多次呼籲兩岸政府伸出援手,協助企業渡過難關。

去年11月第二次「江陳會談」後,海基會在9個月間先後籌組6個關懷台商訪問團,紛赴台商密集城市探訪台商,並舉行座談會,聽取台商心聲,了解台商經營問題與需求。台商相關建議在可「操之在我」的部份已函送政府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有關歸屬大陸部份之建議,海基會亦請大陸海協會轉請大陸相關部門,提出具體的因應對策,協助台商解決面臨的各項問題。

本刊爰將近期相關座談會台商建議事項以及政府辦理情形,重點臚列如下,供台商及關心兩岸經貿事務之先進參考,並期各界不吝指教。

◆ 「第三次江陳會談」後參訪台商之建議事項

本年4月26日兩岸在南京舉辦第三次江陳會談,江董事長丙坤率協商代表團成員於本年4月27、28日轉往揚州及上海等地與台商進行茶敘,除即時向台商說明第三次江陳會談達成有關兩岸金融合作、定期航班、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等三項協議以及陸資來台共識等成果外,與會台商向海基會協商代表團反映5大類25項建議,內容涉及兩岸金融、定期航班、台商投資經營與轉型升級、台商醫療與健保、其他相關建議等,而有關政府相關部會針對本次台商建議辦理情形,請參考後節說明。

◆ 「環渤海台商訪問團」台商建議事項

本年7月5日至11日高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孔廉率「環渤海台商訪問團」赴青島、瀋陽、長春、大連等地參訪台商及陸資企業,並與當地台商座談。經彙整台商建議事項,可「操之在我」部分有17類25項建議,歸屬於大陸方部分有12類25項建議,待兩岸協商部分有5項建議。其中有關台商融資、子女教育以及投資權益保障等3類建議,是台商向兩岸政府均提出的共同關切議題,而台商希望兩岸儘速就投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保障、避免雙重課稅、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議題進行協商,且期盼兩岸儘速洽簽金融業監理合作備忘錄(MOU),讓台資銀行赴大陸設立分行,協助台商取得融資等。

◆「關懷川震重建及台商訪問團」台商建議事項

本年7月14日至19日江董事長丙坤率「關懷川震重建暨台商訪問團」,赴成都、重慶等地關懷川震重建情況,並參訪當地台商企業,另轉赴深圳舉辦台商座談。經彙整台商建議中,可「操之在我」部分有3類4項建議,歸屬於大陸方部分有10類22項建議,待兩岸協商部分有6項建議。其中台商融資問題是台商向兩岸政府均提出的共同關切議題,待雙方合作共謀因應對策,而台商希望兩岸儘速就增加直航航班、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資權益保障、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兩會互設辦事處、避免雙重課稅等議題進行協商。

類別

 

發言紀要

 

辦理情形

 

(一)兩岸金融

 

1.台灣之銀行應儘速在大陸設立分行,並承作人民幣業務,以利台商融資。

 

陸委會:

1.本(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已確立兩岸金融合作,雙方監理機關將儘速進行三項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包括:銀行監理MOU、證券及期貨監理MOU及保險監理MOU)後續洽簽,並同步展開市場准入的協商。

2.未來雙方簽署MOU並完成市場准入磋商後,即可推動金融機構得赴大陸設置分行或子行。

金管會:

1.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簽署後,金管會已與大陸地區金融監督機關建立聯繫窗口,雙方將儘速就銀行業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的內容,及後續的市場准入議題,進行協商,以協助國內銀行進入大陸金融市場,強化對台商的金融服務。

2.有關大陸台商融資問題,金管會前於97年3月間,放寬OBU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台商受信之上限比率不再區分有無擔保,並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另開放國內金控公司及銀行能透過海外子銀行投資大陸地區銀行,藉由這種策略性投資所建立的合作關係,運用大陸地區銀行的營業據點及人民幣業務,加強對台商的金融服務。此外,自98年5月19日起,海外信用保證對象,將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納入。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檢討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相關限制。

2.建議兩岸的銀行對台商進行聯貸。

 

金管會: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於91年8月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銀行不得參加大陸地區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或接受大陸地區銀行參加臺灣地區主辦之國際聯貸,或接受大陸地區銀行參加臺灣地區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惟91年8月財政部修正許可辦法,開放國內銀行之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授信業務,爰將原第4條第3項有關國內銀行參與國際聯貸之限制規定予以刪除。故國內銀行舉辦之國際聯貸案件,已得邀大陸地區銀行參貸;大陸地區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案件,國內銀行亦得受邀參貸。

 

(一)兩岸金融

 

3.政策上應給予在國內上市之企業多些支持,以便利台商籌集資金。

 

金管會:

為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鼓勵企業在臺上市意願,並兼顧國內企業之全球佈局需求,行政院於97年7月17日第3101次院會通過金管會「放寬國內企業募資赴大陸投資限制」方案,開放國內發行人在臺或海外募集之資金可用於大陸投資,相關措施包括:

1.     配合經濟部放寬企業取得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及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者,大陸投資不受限制之規定下,國外募集資金用在大陸地區投資,不受限制。

2.     配合經濟部放寬企業大陸投資金額為淨值或合併淨值60%之規定下:

(1)國內發行人在臺募集之資金得於60%額度內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2)國內發行人於海外募集之資金得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不受限制。

4.證券業准入大陸市場受限於主要股東必須是內資券商,由於大陸規定母子公司不能同業競爭,兩岸將來簽訂MOU之後,很難找到合資券商。

 

金管會:

金管會已多次邀集國內金融業者座談,瞭解業者對未來兩岸金融市場准入議題的看法,業者普遍認為大陸地區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門檻的限制、業務經營的限制,已構成業者在大陸地區展業的實質障礙,金管會已彙集業者意見審慎評估中,並將協助國內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及業務經營,爭取公平合理之競爭條件。

 

5.大陸對台商提供1300億人民幣融資,但未能落實,尤其中小型台商受惠不多。

 

金管會:

關於有台商反映大陸方面提出台商1300億人民幣融資貸款措施,未能落實問題,金管會將視適當時機向大陸方面表達。

 

6.請大陸政府協調銀行,對台商舊債到期即可申請延貸,以利企業經營。

 

金管會:

關於大陸地區金融法令限制而造成大陸台商融資不便問題,金管會將視適當時機向大陸方面表達。

 

(二)定期航班

 

包機班次太少,建議增加台中與江蘇、上海至高雄、上海虹橋機場與松山機場之間的航點與航線。

 

交通部

1.有關機票價格方面:

 (1)航空運輸之票價係根據該航班之飛行時間、起降時段、班次頻率、 市場供需、競爭、飛航成本及時間價值等情形綜合訂定,並非如一般商品定價僅考量成本面。

 (2)在兩岸航班規模逐漸增加的情況下,市場供給可望增加,預期部分航線之票價將有向下調整的空間,另航空公司實施的票價依據尖峰或離峰時間等市場供需因素,而有差別訂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持續關注是否有票價異常現象,並持續請各航空公司回應外界期望。

2.有關班次方面:

 (1)依據兩岸於98年4月26日簽訂之「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雙方已就兩岸定期航班達成協議,交通部民航局後續將依據該協議內容進行航線及班次之規劃安排,規劃時除考量市場的分布、航班的充分運用與航空業者的營運意願外,中南部民眾往返兩岸之需求亦為主要之考量因素,以提供中南部民眾更為便利之兩岸空運服務。

 (2)另依據前述協議,上海虹橋機場目前尚未納入兩岸直航航點,考量松山機場與虹橋機場都在進行機場設施整建或擴建計畫,未來交通部民航局將持續與陸方進行磋商,盼在雙方機場設施都完成準備時,可就該項議題達成共識。

(二)定期航班

 

包機班次太少,建議增加台中與江蘇、上海至高雄、上海虹橋機場與松山機場之間的航點與航線。

 

陸委會:

1.依據去(97)年11月兩岸兩會簽署之「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南京及上海已列為大陸地區所開放之兩岸直航機場,而我方也已開放台中及高雄作為兩岸直航機場,雙方業者可依市場需要向兩岸民航機關提出包機申請。

2.政府為鼓勵航空業者開闢松山、桃園以外的兩岸航點包機,及便利旅行社規劃中部旅遊行程包機進出航點,交通部觀光局已規劃推動「陸客包機來臺獎助方案」,以活絡兩岸航線及相關直航機場之營運。另交通部民航局就第三次江陳會談所簽署之「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相關配套措施,將要求國內相關航空公司增加中南部機場之航班,以適度服務中南部民眾。

3.有關台商建議「增加上海虹橋與松山機場之間的航點與航線」一節,將納入後續兩岸空運政策參考。

(三)台商投資經營與轉型升級

 

如何克服轉型升級技術問題,有賴各地台商協會提供台商完整的資訊。

 

經濟部(投資處):

    為輔導台商產業升級,經濟已辦理事項如下:

1.委託專業團隊執行大陸台商輔導計畫,協助台商提升經營或技術能力:

(1)97年針對受大陸投資轉變衝擊較大、台商集中地區加強服務,計辦理122家廠商診斷諮詢,依廠商經營型態,提供包括生產管理、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智識管理、技術研發等改善建議,協助提升競爭力,並篩選10家示範廠商,提供其經營管理經驗及企業經營模式等,以作為標竿學習對象;並於東莞、廣州、深圳及蘇州辦理4場經營研討會,以及於東莞及昆山辦理2場負責人經營座談會,藉此提升企業經營能力及交流大陸投資經驗。

(2)98年將持續整合經濟部資源,加強提供大陸相關資訊,進行經營診斷輔導,加強與台商協會互動及協助台商分散投資據點等方式,協助台商提升經營管理能力,鼓勵台商回台設立研發中心及營運總部。

2.擴大辦理「台商回台技術升級轉型輔導計畫」:成立Total Solution Center,由經濟部所轄16家研發法人,分兩階段提供輔導。第一階段提供診斷輔導,包含研發、設計、生產、品保、組裝、物流、電子化及服務等技術診斷及輔導,並協助規劃及研擬研發主題與作法;第二階段協助研發計畫研提,廠商經診斷輔導後將評估包括本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或「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等相關研發補助計畫之申請可行性,進一步協助研提相關計畫書並提案通過補助。

3.設立台商新創事業育成中心服務窗口:北、中、南、東服務中心設立於南港軟體育成中心、逢甲大學中科校區、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及石資中心。

4.加強與大陸各地台商協會互動:本部透過各種場合與大陸各地台商協會加強互動,宣導國內升級轉型輔導計畫,並印製文宣小冊,以利轉知台商參考。

 

(三)台商投資經營與轉型升級

 

如何克服轉型升級技術問題,有賴各地台商協會提供台商完整的資訊。

 

陸委會:

由於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之產業及地區均相當廣泛,所面臨轉型升級的問題與需求並不相同,因此各地台商協會所需之資訊存有差異,台商如需返台投資或轉型升級相關資訊,建議可洽經濟部「台商回台投資服務辦公室」諮詢(返台投資相關資訊:02-23612687或23310057;轉型升級相關資訊:02-26982989#2351)。

 

(四)台商醫療與健保

 

1.建議提供台商更便捷的申請醫療健保之方式。

 

陸委會:

依據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保險對象在大陸地區如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可於就醫後,檢具單據嗣經海基會文書驗證後,向健保局申請核退其就醫之費用。

 

2.健保核退應給台商更大彈性,爭取慢性病給付。

 

陸委會:

因事涉衛生署(健保局)業管權責,宜由衛生署評估。

(五)其他建議

 

1.建請儘快洽談租稅協議,避免台商遭到重複課稅。

 

陸委會:

在本(98)年4月26日第三次兩會會談時,雙方同意將「避免雙重課稅」作為第四次會談的協商議題之一。目前相關機關已積極進行相關規劃及準備工作。

 

2.台商自創品牌於大陸行銷,常遭人惡意搶註冊,請儘早簽訂兩岸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有關台商在大陸遭商標搶註問題,智慧財產局曾與大陸相關主管機關就如何避免兩岸商標搶註相關合作事宜交換意見,目前,獲大陸回應撤銷「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霧社之春」、「池上米」及「古坑咖啡」等6件遭搶註之商標,「台灣啤酒」在98年5月亦獲准註冊,其他爭議案件尚在繼續交涉中。未來智慧財產局仍將配合政策推動與大陸就智慧財產權議題進行交流,俾使台商權益獲得保障與維護。

陸委會:

本(98)年4月26日第三次會談時,雙方同意以「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兩岸標準檢測及認證合作」、「避免雙重課稅」等四項議題,作為將於本年舉行的第四次會談的協商議題;至於第二次會談其他議題,雙方也同意在條件成熟、準備完成後立即展開協商。目前相關機關已積極進行相關規劃及準備工作。

 

3.建議在台商密集區設立台商子弟學校。

 

教育部:

大陸地區現有3所台商子弟學校之設立案例,設立台商子弟學校須向大陸相關部門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之1第2項及私立學校法第86條第2項, 經教育部同意備案後,始得設立。教育部樂觀其成,並儘可能予以協助。

陸委會:

目前在大陸地區籌設台商學校,已於私立學校法第86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之1賦予法源依據,只要是依照法令程序申請籌設,政府都樂觀其成。政府對台商子女教育一向關切,在政策、法令的範圍內將積極提供協助。

 

(五)其他建議

 

4.建議陸委會及海基會委託具實力之民間製作單位製作專輯,介紹台灣風土民情,讓大陸人民多認識台灣,以利兩岸良性互動。

 

陸委會

針對臺灣風土民情之專輯介紹,新聞局及觀光局皆有相關規劃及作為,由於兩岸交流朝向正常化,凡有助於讓大陸人民多認識台灣及良性互動之相關文宣,政府會努力促成。

 

5.建請海基會及政府各單位首長常到大陸瞭解台商經營實況。

 

陸委會:

1.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  政務人員(含部會首長)、高階公務員及海基會人員,均可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實務上亦不乏相關人員赴陸瞭解台商經營現況之案例。

2.有關政府單位首長及海基會負責人赴大陸相關活動之安排應考量兩岸情勢及赴大陸地區之主旨,宜先進行評估規劃為妥。

6.政府各部會若有新的法令規定,請提供給台商協會,協助轉告所有台商。

 

陸委會:

查政府各部會相關法令及其更新資訊,均公布於各該機關網站,或並透過其他管道宣導,以便利民眾(含台商)獲取相關訊息;另可逕上本會「大陸台商經貿網」、海基會「兩岸經貿網」,可依台商需求進行與政府網站串聯,直接強化相關資訊的提供;此外,大陸各地台商協會亦可提供協會電子信箱,本會將納入文宣資訊傳送對象。

 

7.向大陸爭取台商可擁有居留權。

 

陸委會:

因涉及大陸境管政策與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事涉敏感。惟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違反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台灣地區戶籍登記,謹予敘明。

 

8.建議大陸多開落地簽口岸。

 

陸委會:

因涉及大陸境管政策,非屬操之在我部分。

◆結語

為深入瞭解並解決台商在大陸面臨的各項困難,江董事長丙坤與高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孔廉在短短的9個月間,不辭辛勞前往台商密集城市與當地台商進行座談,拜會大陸當地官員反映台商面臨的問題,透過兩會合作,共謀因應對策,協助解決台商面臨的問題,然而國際經貿環境變化快速,兩岸事務經緯萬端,加以全球金融風暴影響未歇,台商在大陸經營所面臨的挑戰相較過去更形複雜,困難度更高,亟待兩岸各界共同努力,協助台商度過難關。

目前兩岸經貿仍有許多衍生的問題待雙方協商,海基會與政府相關部會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持續與大陸進行相關的協商,以使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發展,為兩岸經貿互利雙贏創造有利的發展條件,也期盼關注兩岸事務之各界先進與賢達,能提供寶貴經驗與相關建言,使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能獲得完整的保障,兩岸人民享受到兩岸經貿雙贏的成果,並增進雙方人民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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