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動植物防疫檢疫談兩岸農產品安全合作
- 更新日期:109-08-31
◎文/洪玉泉
◆ 動植物防疫檢疫的重要性與面臨挑戰
動植物防疫檢疫向為國際所共同重視的議題,其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也是各國為維護農業生產安全、國內生態環境及確保人類與動植物健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檢疫是在機場、港口針對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是否帶有國外危險性疫病蟲害而做的檢查,同時也辦理符合輸出檢疫規定及輸入國檢疫條件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輸出檢疫。防疫則是在國內有疫情發生時,為防止其發生及蔓延所採取之各項處置。動植物疫病蟲害不僅對農業生產安全、人類健康具有潛在威脅,亦是產業乃至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限制因子之一。
我國自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國外農畜產品之進口量迅速成長,相對也使國外動植物疫病蟲害入侵的風險大幅提高,尤以近來多種重要的人畜共通傳染病在世界各地陸續發生,如狂牛病、狂犬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等,其一旦傳入國內,將可能造成流行而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國外的許多危險性動植物疫病蟲害,除經由農產品貿易外,亦可能經由旅客違法攜入或走私等管道入侵,因此積極的防疫檢疫作為,有賴各相關機關如衛生署、海巡署及關稅總局等,及各縣市政府的地方防疫單位或機關,相互合作配合、嚴格把關,才能維持我國為狂牛病、狂犬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牛瘟、地中海果實蠅、蘋果蠹蛾、黃金線蟲等高風險動植物疫病蟲害之非疫區。
◆ 我國農產品檢疫規定
隨著兩岸人員、貿易交流日益頻繁,有害生物入侵台澎金馬之風險亦伴隨提高,為防杜境外疫病蟲害入侵,對由中國大陸輸入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於運抵港埠時,依據我國動植物檢疫規定及國際規範,均須申請檢疫並接受檢疫人員檢查,其所檢附之檢疫文件除須符合我國檢疫條件外,輸入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亦須逐批進行臨場檢疫,不符合規定者,均要求退運或銷燬。由於目前中國大陸為農委會公告之口蹄疫、牛瘟、非洲豬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馬鼻疽、狂犬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動物疫病之疫區,同時亦為水稻白條病、水稻萎縮病、稻莖線蟲、柑桔鱗皮病、柑桔大實蠅、甘藷象鼻蟲、馬鈴薯癌腫病、番石榴果實蠅、香蕉條紋病等植物疫病蟲害之疫區,故其大部分農畜產品,如生鮮蔬菜、水果、活動物、禽、畜肉類(無論生、熟)及其加工品,除符合檢疫規定(簡要摘列如附表)者外,均禁止輸入。
輸入中國大陸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規定表
品名
| 輸入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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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蹄類動物(牛、羊、豬、鹿等)
| 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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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蹄類動物(馬、騾、驢等)
| 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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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鳥類動物(雞、鴨、鵝、鳥、雉、鶴、鴿等)
| 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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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
| 象類動物禁止輸入。貓熊、金絲猴得依野生動物輸入檢疫條件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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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
| 禁止輸入(不含港澳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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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動物(鮭鱒類、鱸魚類、鯰魚類及鯉魚類)
| 檢附健康證明書,註明無特定疾病,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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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類(經高溫滅菌之罐製產品除外)
| 包括生鮮、冷凍(藏)肉類、肉類製品(含火腿、香腸…等)、內臟、鮮乳、肉骨粉、濕生皮、精液、胚胎及其他可罹染疫病之動物產品等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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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食品及含肉加工產品
| 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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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產品(未去除內臟之鮭鱒類、鱸魚類、鯰魚類及鯉魚類冷凍、冷藏產品)
| 檢附健康證明書,註明無特定疾病,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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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動物產品(羽毛、豬鬃、角等)
| 經燻蒸消毒等方式處理後得以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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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國大陸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規定表
品名
| 輸入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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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桃、甜瓜、檳榔、楊桃、木瓜、檬果、番石榴、龍眼等
| 為番石榴果實蠅(Bactrocera correcta)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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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桔類(柑橘、檸檬、葡萄柚等)
| 為柑桔大實蠅(Bactrocera minax)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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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梨、李、杏等
| 為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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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蜜桃、油桃、棗
| 為番石榴果實蠅(Bactrocera correcta)及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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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
| 為香蕉條紋病(Banana streak badnavirus)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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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異果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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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有輸入紀錄之鮮果實,如葡萄、柿子等
| 尚無輸入至我國之紀錄,故第一次申請輸入該鮮果實時,應由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關提供防檢局下列資料:(詳見*) *擬輸入之鮮果實生產管理資料,包括其產地、產量、產期及收穫後處理等。 *擬輸入之鮮果實有害生物清單,及其防治方法與使用之藥劑種類等。 上述資料經防檢局進行風險評估,且必要時派員到中國大陸查證認可後,始同意其依檢疫條件辦理輸入;查證所需費用由中國大陸政府或進口單位負擔。在未提供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前,中國大陸之該鮮果實暫緩同意輸入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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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鈴薯
| 為馬鈴薯癌腫病(Synchytrium endobioticum)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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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藷、山藥
| 為甘藷象鼻蟲 (Euscepes postfaciatus )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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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頭、栗子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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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甜椒
| 輸入時除不得附帶莖、葉外,應請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未染西方花薊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及刺足根?(Rhizoglyphus echinopus )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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茼蒿、菠菜、小白菜、結球白菜、豌豆苗、分蔥、豌豆、花椰菜、青花菜、綠竹筍、蘆筍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未染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及西方花薊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或在輸出前經殺線蟲或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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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類(冬瓜、小黃瓜、苦瓜、胡瓜、南瓜等)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未染西方花薊馬或在輸出前經殺線蟲或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附帶莖、葉輸入者,須另加註經檢疫未染莖線蟲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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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蔥、白蘿蔔、胡蘿蔔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經檢疫未染莖線蟲、馬鈴薯腐敗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及刺足根?或在輸出前經殺線蟲或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附帶莖、葉輸入者,須另加註經檢疫未染西方花薊馬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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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玉米、茭白筍、豆薯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未染莖線蟲或在輸出前經燻蒸或殺線蟲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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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百合、牛蒡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未染莖線蟲及刺足根?或在輸出前經殺線蟲處理或適當之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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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藍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經檢疫經檢疫未染莖線蟲、西方花薊馬及刺足根?或在輸出前經殺線蟲或燻蒸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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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種子(莧菜種子、芹菜種子、青花菜種子、甘藍種子等)、洋刀豆、紅刀豆、菊花種子、雞冠花種子等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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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乾燥植物產品(竹葉、竹籬、南薑片、乾芥菜、乾芫荽、乾洋蔥、蘿蔔絲、蔥酥、粽葉、蒟蒻粉)
| 輸入時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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槭、赤楊、桑、泡桐、柳、榆等植株
| 為光肩星天牛(Anoplophora glabripennis)寄主,禁止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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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樹皮之木材(非光肩星天牛寄主)
| 輸入時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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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樹皮之木材(光肩星天牛寄主)
| 輸出前應經檢疫處理後始可輸入;並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註明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藥劑及濃度、處理溫度及其他有關之詳細資料,並於處理後21日內輸出。 |
◆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之意義
依據陸委會之規劃,兩岸預定於第4次海基、海協會談簽署「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有關簽署本協議之重要性,謹分析如下:
一、目前兩岸農產品交易往來中,在執行檢疫工作時,遭遇檢附文書證件或其他檢疫檢驗規定亟待確認時,常肇因雙方主管機關缺乏及時溝通及協商之管道,導致影響相關農產品通關時效,為迅速解決此雙方農產品輸出入貿易所面臨之檢疫檢驗問題,亟需建立能及時溝通及協商之兩岸官方檢疫權責機關窗口。
二、為解決兩岸所關切之雙方動植物疫情狀況及隨之產生的檢疫檢驗問題,可在符合雙方法規與WTO/SPS協定規範,以及資訊透明化、證據科學化及平等互惠的精神下,建立兩岸動植物疫情通報、檢疫檢驗查證及協商談判機制,必要時互相派員進行實地查廠等,以促進兩岸農產品貿易交流。
三、目前我國輸往中國大陸之楊桃等22項水果產品中,除關稅及檢疫問題外,所面臨之最大貿易障礙在於農藥殘留標準之差異問題。由於中國大陸對台灣輸入之鮮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時,其檢測項目、標準及檢驗時限未予明確規範,而造成我國業者困擾及損失;因此,亟需建立雙方農藥殘留檢測標準及調和之機制,俾使水果輸銷更為順暢。
◆ 結語
動植物防疫及檢疫工作對農業生產環境安全、自然生態維護、國人生活及國家經濟層面之關係密切,其成效不僅有賴健全的法令與體制,專業的知能與技術,充足的人力與配備,亦需要有國際的宏觀與作為,最重要的是必須有全民的參與及配合。因此,加強宣導教育工作,使國人對於動植物防疫檢疫與我們日常生活之相關性,能有正確的認識,一起遵守相關法規,共同來配合推動,才能使防疫檢疫工作事半功倍。因應兩岸三通所帶來的人、貨往來擴大趨勢,防檢局將賡續建立健全的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強化防疫檢疫功能與設施,推動動植物防疫與農畜產品衛生安全工作,嚴格執行輸出入農產品檢疫,以保護我國農業之生產安全並符合食品衛生檢驗暨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協定)及其他相關國際規範。
未來雙方如能落實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事項,緊急通報、交換動植物疫情訊息,將有助於我方瞭解其疫情、法規及措施,並可事先採取因應措施,以防杜可能的疫情傳播,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與國人健康。目前兩岸農產品貿易執行輸出入檢疫檢驗工作時,偶有遭遇檢附文書證件、規定亟待確認或須更正之情事時,惟因雙方仍欠缺即時溝通及協商之管道,導致影響相關農產品通關時效,此外如產地檢疫查證、檢疫不合格案件之解決等,亦待雙方協商。考量現行兩岸檢疫檢驗工作均為政府公權力之執行,為縮短處理流程,使問題即時獲得解決,若能依此協議建立兩岸官方檢疫檢驗權責機關溝通及協商之直接窗口與機制,對解決雙方農產品輸出入之檢疫檢驗問題,加速通關效率,及協助國產農產品打入中國大陸市場均有助益。
(本文作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企劃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