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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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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江陳會談」成果~打擊犯罪與司法篇

◆ 前言

  隨著政府兩岸政策的鬆綁,兩岸人民往來及經貿交流日漸密切,也衍生出了各種各樣的法律糾紛及犯罪樣態,亟需政府負責任地面對與處理,以保障人民的權益。對此,儘管兩岸早在民國82年的「辜汪會談」中,嘗試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機關相互協助」事宜進行後續事務性協商,卻未有進展;民國87年「辜汪會晤」,雙方再次對於「涉及人民權益的個案積極相互協助」達成共識,其後雖開啟兩岸查緝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個案協助模式,惟始終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機制,成效未盡理想。

  政府在去年520上台後,即秉持著「對人民有利」的基本信念,積極整合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等相關機關,就毒品、走私、洗錢、詐欺、貪污、經濟犯等刑事犯罪,及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之認可執行等事項,規劃「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相關事宜,並在我方的堅持與努力下,終在兩岸兩會第三次「江陳會談」中達成共識、簽署協議。

◆ 簽署協議的重要性

一、跨境犯罪日漸猖獗、嚴重威脅交流秩序

(一)不法份子鑽營兩岸制度漏洞,衝擊兩岸交流秩序

  隨著兩岸社會交流和經貿互動的頻密,兩岸之間的跨境犯罪也日趨猖獗,又因兩岸遲遲無法建立制度化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機制,使得不法分子更有機會勾結串聯、鑽逃制度漏洞。

(二)兩岸跨境犯罪向外蔓延,形成跨國性犯罪問題

  隨著國際社會逐漸走向全球化,兩岸間跨境犯罪也不再僅侷限於邊境之內,如毒品走私衍生社會治安問題、洗錢犯罪縱容官員貪腐、經濟犯罪妨礙正常經貿秩序等,其負面後果已然跨越國界向外擴散,並造成跨國性的犯罪問題。

(三)新興跨境電信詐欺,成為兩岸及亞太地區治安毒瘤

  特別是近年來由兩岸跨境詐欺案件的偵辦,發現詐欺集團技倆不斷翻新,迅速湮滅犯罪證據,更讓電信詐欺逐漸從台灣、大陸擴散到東南亞國家。犯罪份子進行過境聯結後,除續向我方民眾詐騙外,並進而向大陸民眾以及鄰近韓國、日本、東南亞等國家民眾詐騙,成為國際性犯罪,大陸公安單位深感事態嚴重,也曾實施數次專案行動掃蕩。其中,台灣近兩年來的詐欺犯罪件數平均高達1萬3,500件、去(97)年的詐騙金額更超過新台幣30億元,而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海基會轉大陸海協會協緝之刑事犯當中,也以詐欺案類計118人、占15.0%為最多,顯見現今詐欺犯罪已成為跨境犯罪之大宗。

(四)跨境網路犯罪有取代電信詐欺之趨勢

  近來網際網路越趨發達,網路購物交易每年已有百億元之龐大商機。據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統計發現, 97年度網購及網拍之詐騙案件已從數十件逾一年內躍升至千件,成長約20餘倍,且陸續成長中,有取代傳統電信詐欺之趨勢。

(五)跨境綁架追緝困難

  跨境綁架勒贖案件已從過往「綁架臺商、遙控勒贖」,發展為規劃、分工縝密之「跨境勒贖、地下匯兌」案件,由兩岸不法分子聯手並進行專業分工,對任一方治安機關而言,單自偵辦往往有追緝盲點,不易破案。


二、民眾迫切希望早日簽署協議

  在97年11月第二次「江陳會談」結束後,本會針對下一階段兩岸協商議題進行民調,其中有75.07%的民眾,希望就兩岸交流秩序正常化的相關議題優先協商(包括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等)。

  而根據本會於98年4月最新民調顯示,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議題,有高達79.6%的民眾認為,兩岸應該儘快進行協商並且簽署協議,以解決司法偵察和人犯遣返的問題。顯見民眾對於兩岸儘速簽署協議、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具有高度期盼。

◆ 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

一、共同打擊犯罪合作

  將長期以來兩岸治安機關間協助緝捕,以及遣返人犯的個案協處現狀,予以制度化。並在「全面合作,重點打擊」原則下,共同合作防制各類不法犯罪,並重點打擊超越國界、跨境蔓延的電信詐欺、經濟犯罪、毒品走私、人口販運等犯罪,以確保兩岸民眾的財產安全。

二、司法互助

  透過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罪贓移交、人道探視、罪犯接返等方式,建構兩岸民、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以利進行犯罪之偵辦、追訴與審判,提供共同打擊犯罪整體一貫的刑事互助機制;並在民事裁判相互認可與執行,完整保障民眾訴訟權益。

三、常態性聯繫窗口

  以我方法務部及陸方的公、檢、法、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等業務主管機關作為協議聯繫主體,建立兩岸相關治安機關業務聯繫機制,聯繫與協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

四、本協議尚不涉及法律修正

  本協議的簽署,係在現行法律規範基礎下,架構合作與互助的協議內容。所以,雙方都在符合現行法律基礎上執行協議內容。如有關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之認可與執行,兩岸條例第8條及第74條已有明文,司法及治安機關可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執行協議有關事項。

◆ 推進全面性合作

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四大面向

(一)資訊交換

  兩岸治安主管機關將建立犯罪資訊交換機制,使雙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資的即時交換,機先掌握諸如跨境電信詐欺等犯罪行動的相關情資,並直接進行犯罪打擊,斷絕非法者的生路,以減少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害。

(二)合作範圍

  不分犯罪類型,只要是刑事犯罪,兩岸都擴大範圍、全面合作打擊,特別是有關雙方人民共同關切的重要犯罪類型,包括電信詐欺、毒品走私及經濟犯罪等犯罪型態,兩岸治安機關更將加強合作力度,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三)協助偵辦

  兩岸在協議的基礎上,可以透過犯罪情資交換、協助偵辦與採證、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兩岸的跨境犯罪活動一舉成擒。

(四)人員遣返

  未來,雙方對罪犯遣返的合作基礎將更為穩固,以根本阻絕罪犯潛逃,讓罪犯無所遁逃,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機制,使遣返作業更為順暢、安全、迅速與便利。本協議並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軍事犯、政治犯、宗教犯不遣返」及「己方人民不遣返」之原則,在協議第6條第3項明定「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等文字,確保兩岸遣返合作機制,符合民主基本價值。

二、兩岸司法互助六大內容

(一)文書送達

  透過兩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時有效送達文書,確保訴訟案件合法進行,對於民眾跨境進行訴訟程序,能夠有效主張及維護自身權利。

(二)調查取證

  經由司法互助機制,可洽請對方協助調查、合法取證,協助法院及當事人順利進行訴訟程序,解決法律爭議,伸張社會正義。

(三)罪贓移交

  透過兩岸協議,協助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獲得賠償或減輕損失,不讓罪犯從中牟利。

(四)裁判認可

  透過聲請程序,經由雙方法院依據各自法律並基於互惠原則,對他方法院之判決、仲裁判斷予以認可,以利後續執行、主張權益。

(五)人道探視

  雙方將針對受刑人家屬之探視,提供便利與必要之協助,並經由兩岸司法互助管道,確保雙方民眾因案受到羈押時,合法權益受到保障。

(六)罪犯接返

  基於人道考量,兩岸經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接返機制,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及符合雙方法規之情形下,對於因案在對方受到判刑及監禁的民眾予以接返,並進行後續司法程序。

◆ 結語

一、遏止跨境犯罪—合作打擊,違法亂紀無處逃

  兩岸治安主管機關將建立合作打擊犯罪的機制,加強打擊犯罪力度,使罪犯無法遊走兩岸;同時,我們將進一步結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經驗,針對經濟犯罪、詐欺、人口販運、恐怖活動等跨國性犯罪,加強與東亞鄰國及國際性治安維護機構合作,建構完整犯罪防制網絡,全力打擊犯罪,善盡國際公民責任。

二、確保人民權益—司法互助,權益保障更周全

  人民因為交流往來產生的法律糾紛,以及違法行為處理,都須靠後續司法程序正常進行,方能保障權益與實現社會正義。無論是從阻絕犯罪發生、協助偵緝查案、到相互提供證據、追訴審判,將犯人定罪科刑,建立從頭到尾、整體一貫的刑事互助機制,以有效維護社會治安;或是對於民眾私權紛爭,透過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裁判認可與執行等,使兩岸民事司法程序運作順利,並可避免兩地裁判歧異、減省民眾訴訟耗費,儘速建構兩岸民、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實現「以民為主,對民有利」的目標,才是真正保障民眾的權益。

三、穩定交流秩序—建立機制,交流往來不煩惱

  未來,將在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等相關執法機關的通力合作下,配合兩岸建立的制度化互助機制,具體落實協議內容,有效預防並降低違害兩岸人民往來交流的不法狀態及障礙,對兩岸交流秩序的維護,提供完善的輔助措施,以促進兩岸交流正常化,邁向兩岸交流新局。

(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議文本及聲明請參考海基會兩岸經貿網:http://www.seftb.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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