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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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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中國大陸智財權問題調查及應注意事項

◎     文/賴文平


 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因應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之協商,在民國97年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執行「台灣廠商在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與因應研究計畫」案,該委託計畫透過問卷調查、大陸台商訪視及大陸台商智財權判決案例收集,以期能了解台商目前在大陸面臨哪些智財權困境、台商最關切哪些問題、台商最需要兩岸協助解決的智財權問題及優先順序。問卷調查期間為97年9月至11月,共計發出2,500份問卷調查,回收308份,有效樣本308份,回收率12.3%。

一、台商最關切的智財權問題

依據本次研究計畫問卷調查結果,大陸台商最關切的智財權問題及順序如下:

 (一) 政策法規制度

1.法令修正草案及司法判決等資訊未能透明公開

2.智財權相關法令不足

3.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過高

 (二) 專利商標審查

1.專利審批時限冗長。

2.商標審批時限冗長。

3.專利審查品質良莠不齊。

4.專利商標申請因兩岸文化差異衍生之遣詞用字問題。

5.專利審查基準釋疑不足。

 (三) 行政查處

1.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2.證據蒐集與調查不易。

3.有關部門執行不力。

4.有關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

 (四) 司法審判

1.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2.訴訟遲延。

3.損害賠償金額過低。

4.法官專業知識不足。

5.審判品質良莠不齊。

二、台商最需兩岸協助解決的智財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

依據本次研究計畫問卷調查結果,大陸台商最需要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及提供服務順序如下:

 (一) 建構兩岸知識產權溝通平台。

 (二) 解決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問題。

 (三) 嚴厲打擊仿冒盜版。

 (四) 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制。

 (五) 建立大陸各地與各類產業專家證人或鑑定人資料庫。

 (六) 商標搶註問題。

 (七) 強化台商知識產權管理能力。

三、台商智財權在大陸最大的優勢與劣勢

優勢:智慧財產權在中國大陸稱為知識產權,其範圍包括有: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等。台灣由於自主創新來的比大陸早,因此,大多數企業在台灣都已建立智慧財產保護的概念,無論技術創新及品牌行銷經驗都來的成熟,也有整體防禦的觀念,相較之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無論在制度上或行動上都較大陸更為積極。

劣勢: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屬於一種屬地主義,台商要在中國大陸獲得保護,必須依當地法令申請註冊。就商標而言,中國大陸採註冊主義,任何人都可以選定任何商標在中國大陸註冊,而兩岸在同文情形下,造成台灣企業在台灣使用已久的商標,無法在大陸註冊,台灣的品牌無法延伸到中國大陸。至於,大陸層出不窮的抄襲、仿名牌,也讓台商窮於應付。

四、台商最常遇到的困難

 (一) 商標在中國大陸被惡意搶先註冊,以致被迫放棄使用,或是必須進行冗長的處理程序。

 (二) 技術外流或被當地仿用,營業秘密無法獲得應有的保護。

 (三) 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中央政策與地方政策的差異,仿冒的查處異常困難。

 (四) 大陸幅員遼闊,台商對權利之保護實在是力有未逮。

 (五) 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及保護其法律服務費居高不下,對台商是一項重大的負擔。

 (六) 台商對於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機構較為陌生,不知從何著手。

 (七) 台商沒有適當的組織可以做為與大陸主管機關的溝通平台。

 (八) 在台灣地區可提供大陸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諮詢專業人士較少。

五、台商最常犯的錯誤

 (一) 誤認中國大陸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機制,認為商標專利的申請沒有必要。

 (二) 中國大陸商標註冊,由於每年申請量高達60萬件,一件申請案必需經過3年才能獲准,台商經常是想要使用時才申請,時效上基本上來不及。

 (三) 中國大陸新型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其權利之取得基礎較為薄弱,台商誤以為領證就獲有絕對的權利。

 (四) 台商遇任何智慧財產權申請糾紛或侵權仿冒,有時採取放任態度,有時又偏信非專業人士之意見,以致無法及時有效的處理問題。

 (五) 中國大陸商標專利事務所良莠不齊,台商無法做出適當的選擇判斷,又不願在法律上做功課,以為只要有人際關係就行得通,事實上花了錢又不一定得到效果。

六、台商最必要熟習的網站

由於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法制,非台商所熟悉,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可運用的操作技巧,就顯得重要,個人以為,所有台商都應掌握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大陸主要網站,從主要網站中,獲取應有的知識及解決糾紛的方法。主要網站如下:

 (一)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http://www.ipr.gov.cn

該網站主要是由大陸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負責,介紹中國大陸各部委、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工作情況及成就,並設有舉報投訴服務中心。該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對接受舉報投訴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轉給相關機關。並在網內列有全國50各地區保護知識產權投訴中心的聯絡。

 (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http://www.sipo.gov.cn

國家知識產權局列為國務院的直屬機關,主要負責專利業務,制定大陸知識產權戰略。網站對中國大陸專利申請、PCT專欄、專利審查、專利保護、集成電路相關審查流程及標準都有詳細資料,並且可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

 (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http://www.saic.gov.cn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大陸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和有關行政執法的直屬機關,與智慧財產相關的公平交易、商標註冊、企業登記、商標評審都是工商總局的行政職能。網內設有紅盾導航專欄,可以進入連結到省、副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 國家版權局http://www.ncac.gov.cn

國家版權局直轄國務院新聞總署,目前是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兼版權局局長,為一個機構、二塊牌子。網站可以連結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版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及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能有:著作權登記、機算機軟件登記、境外音像製品出版合同認證登記、版權代理業務、版權鑑定。

 (五) 海關總署http://www.customs.gov.cn

海關總署是中國大陸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是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網內設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專欄,有知識產權備案申請的系統,申請人均可直接上網操作申請備案。

 (六) 商標局http://www.ctmo.gov.cn

商標局隸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商標註冊與管理工作。網內設有商標查詢專欄,可對商標註冊情況,商標近似與否進行線上查詢檢索。

七.最必要建立的制度及操作

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利的保護,有很大的不同,最主要的表現在於權利的取得及仿冒侵權的處理,因此,制度的建立應以此為核心。

 (一) 權利的取得

商標權及專利權都必須經過一套行政程序的申請始能獲得權利,實行嚴格的屬地主義。在中國大陸要享有專利權或商標權,也必須依法提出申請或註冊,並經冗長的處理程序,因此,台商對商標必須提早申請註冊,專利則必須在尚未公開時,就向中國大陸申請。至於,著作權的取得兩岸同採創作主義,也不必經任何登記手續,但對創作的時間及創作過程仍必須保留相關佐證的資料,以利權利的主張。

 (二) 仿冒的處理

由於大陸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法令執行不力,因此,仿冒查處台商總覺得力有未逮。台商可以採用下列方法,建立制度以維自身的權利:

對於地級以上之中大型城市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相關人士背景應有所著墨。

以多次行政查處的手段,讓公安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情節嚴重,已符合犯罪而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抽獎或其他獎勵方法,鼓勵大陸人士主動提供查緝仿冒的線索。

台商可聘用具有律師資格者的大陸人士,在企業內從事法律工作,可以針對企業本身的需求,對外又可以執行追查仿冒工作,可以節省大量經費

聘請具有商標法律專業工作者為企業顧問,可提供最妥適的法律意見及人脈關係。

鼓勵台幹前往各地大學攻讀法律課程或攻讀研究所,學以致用也可以加深人際的廣度。

委託大陸企業加工時,必須加強掌握原料與成品的比例,對於殘缺不良品的商品必須嚴格管制。

很多仿冒品流入市面,最大的問題是行銷通路為他人所掌握,容易讓有心人士在行銷的過程中滲入假貨,讓真假貨混在一起,所以台商如何建立自己的通路,也是重要的課題。

各地台商協會或台商本身應加強交流,如果能組織類似保護智財權的團體,對於處理仿冒是有絕對的幫助。

八、台商有哪些著名案例值得參考

 (一) 商標遭搶先註冊之撤銷案:

「掬水軒食品」、「蜻蜓牙刷」、「上新聯晴」、「黑松飲料」、「阿里山高山茶」、「日月潭紅茶」、「金門高粱酒」商標。

 (二) 仿冒糾紛處理

「海霸王餐飲」、「和成HCG」、「宏碁」、「自然美」等仿冒案。

 (三) 法人名稱的糾紛

「錢櫃」、「好樂迪」、「上海和成」、「永和大王」、「北京蜜雪兒」、「上海星巴克」等名稱糾紛案。

 (四) 反不正當競爭

「所羅門電子」、「泰山八寶粥」、「台灣米酒」等案。

 (五) 著作權

台灣證券出版社的「股票操作學」、「短線法寶」著作,溫小平女士「天涯夢短」,羅蘭的「羅蘭人生小語」,台灣飛碟企業有限公司「梅花三弄」、「水雲間」、「鴛鴦錦」音樂著作、皇冠出版社的「張愛玲」作品。

 (六) 新式樣專利

頂新集團對統一企業的茶飲料包裝。

 (七) 訴訟程序

上海上島咖啡糾紛案,涉及仿冒訴訟、著作權訴訟及商標訴訟,是集各種權利爭議及各審級訴訟最精彩的案例。


(本文作者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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