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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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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降低稅務成本之實務運作探析

◎     文/倪維


大陸內銷市場是一個新興的、不容忽視的重要市場,在歐美市場萎靡不振之際,大陸內銷市場吸引了各國政府和商人的眼球,如何經營這個市場,如何看待2009年修訂後的增值稅?是否應隨貨附發票?內銷可否採用月結120天開立發票?漏開發票是否會被關?有何責任?在外地設一分公司,如何繳稅?如何簽訂有保障的合同……正視日新月異的大陸內銷稅務法律風險是一個致勝關鍵!

  增值稅之一般納稅義務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比較

大陸增值稅就類似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主要是對在大陸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有關貨物的勞務(如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及進口貨物為對象所課的一種稅。換言之,在納稅人身份是一般納稅義務人時,銷項稅按17%或13%計算,進口及內銷過程中所產生合乎規定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納稅人身份是小規模納稅義務人時,銷項稅按3%計算,即使進口及內銷過程中所產生合乎規定的進項稅額,亦不可以抵扣,要直接計入成本費用。

很多台商工廠先前多以保稅材料進口,產品出口的加工貿易方式主攻外銷市場,對於大陸內銷,知之有限。還有人問到他們的大陸同業廠為何可以先立6%發票,其實這是2008年度以前增值稅的規定!

隨著2009年1月1日大陸執行新版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由原來的6%或4%,調降至3%。具體表述如下:

納稅人

稅目

稅率

(徵收率)

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義務人

 

1.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下列第2項、第3項規定外

17%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一般納稅義務人在不得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銷項稅額計算如下: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2.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不含自來水廠)、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屬基本生活能源品】

(3)圖書、報紙、雜誌;【屬精神產品】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屬農業生產資料】

(5)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如財稅【2009】第009號)

13%

 

3.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7%

 

小規模納稅人

 

 

3%

 

當期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x徵收率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切記!沒有可扣抵進項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義務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進口貨物最終是為了日後在大陸市場內銷,是無法申請保稅或免稅的,只能以繳稅方式進口。且繳納之進口環節增值稅(類似台灣的進口營業稅)稅率只能為17%或13%,並無3%可以適用。

  除特定保稅/免稅貨物外,進口貨物要如何繳稅

1. 進口關稅:

關稅 =  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2. 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9「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3. 進口環節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14「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新規定之增值稅納稅人認定標準

有一台商,在深圳已採外商投資之貿易公司身份運作近2年,由於一直無法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進口貨物所繳的17%稅額只能計入成本,他們想知道2009年後申請上是否申請資格有所變化,沒錯!年應稅銷售額由原人民幣180萬元降至人民幣80萬元,製造業亦由原人民幣100萬元降至人民幣50萬元,具體列示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定義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3%

可自行開立稅額為3%的普通發票或請稅局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項可以抵扣,可自行依17%或13%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立稅額為17%或13%的普通發票。

 

認定標準

 

條例#11「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條例#13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買賣中可否要隨貨附發票?新規定為何?

大陸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義務人稅率多為17%,如果隨貨附發票,就可能意味著在還沒收齊客戶貨款時,要先繳納17%的增值稅!萬一客戶收款不順,已繳納的稅款又無法申請退稅!因而,除非交易的客戶是大型的強勢客戶,否則在大陸隨貨附發票的情形,並不常見!這樣做合乎稅法要求嗎?

 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 依據2009010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38規定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匯總如下:

類別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1.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 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 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 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進口

貨物

1. 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內銷可否採用月結120天開立發票?

有些台商認為他們的行業常見的就是月結90天或120天才開立發票,全球金融風暴後,更有月結180天才開立發票的情形!口說無憑,有書面合約才是稅務認定的關鍵!同時,在會計上正處的帳務處理方法為:.

1. 先做發出商品,待開出發票時再確認收入

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待開出發票時,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帳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漏開發票是否是大陸的偷稅?

有些中小企業台商在台灣常做二套帳,一套稱為「管理帳」,另一套是常委請事務所處理的「稅務帳」。在經營內銷市場時,眼見別人不開發票,也以為和台灣一樣屬於漏開發票,沒什麼關係!其實不然,此舉在大陸稅法認定上屬於偷稅!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也是偷稅。

上述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帳外經營,取得應稅銷售收入時並未進行稅務申報,計入公司往來帳戶或將資金存入私人帳戶。因為大陸帳務處理多要求採用查帳方式申報,每一筆進入公司帳戶資金皆需入帳,換言之,進入公司帳戶的金額,必留下軌跡!進入私人帳戶的款項,亦有可能被認定為可疑帳戶或大額交易帳戶,有一定風險!且亦有不少案例,大陸稅務機關已依法查至私人帳戶的資金。

按照大陸《稅收徵管法》63條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罪的刑罰

2009年2月28日,大陸《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201條偷稅罪做了重大修改,規定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著維護租稅徵管秩序,保證稅收收入,對屬於初犯,新刑法201條文規定,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給納稅人一個補救機會,亦為2008年刑法修正草案推出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

新刑法201條文雖然對初犯認錯可免刑責,但亦規定「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仍不容忽視。

  預收貨款如何繳稅?要開全額發票還是按比例開票?

有些設備製造商確認收入時大多以貨款全部到帳後再確認收入,理由是設備未安裝到位,貨款未全部結清。而稅法明確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以下有關預收貨款的【實際通報案例】值得留意:

2003年下半年江蘇省太倉市國稅局稽查局對某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日常檢查。該公司主要生產塗裝設備。查核範圍從1998年~2002年,該公司對已預收設備款主要處理情形有:

(1) 發貨並已安裝結束,未開具發票未計銷售收入未申報納稅;

(2) 有效簽署合同價格高於申報納稅額;

(3) 提供自製噴槍品質不能達到買方要求,買方自購並已完工,未開具發票未計銷售收入未申報納稅。

以上因預收貨款未在貨物發出時及時開具發票,實際未申報納稅的金額合計1,762,800元,違反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4款之規定,應補增值稅1,762,800/1.17*17%=256,133.33元。且上述行為根據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之規定,屬偷稅行為,追繳值稅256,133.33元,加收滯納金346,011.04元,並處以所偷稅款0.5倍罰款128,066.66元。又因該案偷稅數額鉅大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總分公司如何繳稅?

大陸增值稅納稅地點簡示以下: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總公司發貨給分公司要開票嗎?何情形被認定偷稅?

貨品轉至分公司,要不要繳稅?要視在大陸視同銷售中對「用於銷售」的必要條件:

條件

具體內容

會計統一核算

如果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是統一核算,暨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會計帳上應當一併確認收入、一併計算納稅。

用於銷售

 

1.「係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國稅發?1998137號

2.「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帳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國稅函?2002?802號、現仍有效

 

 如何徵信DIY?

大陸幅員遼闊,如何自行操作做些徵信呢?

1.可上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做些簡單的工商查核

http://www.sgs.gov.cn/sabicsgs/index.jsp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辦事狀態查詢

http://www.baic.gov.cn/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綱上辦事---企業查詢

2.交易對象是否有信用不良狀態,如有敗訴案件未能及時執行,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中國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被執行人查詢---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台(已有617萬個被執行人信息可查詢)

  收款才是贏家,合同擬定要小心!

目前有些台商因為品質標準事先未明確約定或檢驗期間未約定,明明債務人還在經營,卻無法及時收回貨款。

其實合同生效以後,依大陸《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慣例確定;按有關條款或交易慣例仍不能確定的,按下列規則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

(2)檢驗期間:

a.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b.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c.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期時間的限制,因為出賣人的這種行為已屬欺詐行為。

  未約定違約責任,貨款50萬只能收13萬!

台商在台灣使用的訂單上,常因和氣生財,事先不約定違約責任。

有一福建台商明明交貨50萬,可因上海客戶說交貨出現問題,害他客戶損失多少間客戶和訂單,只同意支付13萬元。可惜的是,雙方並未事先約定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依照中國大陸《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合同、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定金。所以台商必須明察,妥當運用。

  結 語

大陸內銷市場是一個多元變化快速的市場,只有熱情和努力是不足夠的,要常常吸收正確新知,才能有成功的可能!可說是大中華商機處處,淘金的確需要專業!

(本文作者為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海峽兩岸企管顧問公司首席顧問師,具大陸律師及註冊會計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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