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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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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之思維《交流雜誌97年12月號第102期(歷史資料)》

文/劉大年

一、背景說明

  「與世界連結,參與全球經濟整合活動」為政府當前對外經貿政策之主軸,而其中重要的策略則為在WTO架構下推動與各國洽簽區域貿易協議(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

  台灣目前的推動方式大致上分別以下三層面,一是以我國主要貿易對象(中國除外),例如美、日、歐盟以及東協為洽簽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對象,二是持續推動與邦交國洽簽FTA,三則是在與中國大陸改善經貿關係的同時,嘗試推動洽簽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本文擬就第三點有關推動兩岸綜合經濟性合作協議的部分,加以進一步剖析。

二、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之內涵

  兩岸關係在新政府上任以來已逐漸開始解凍,除了解除過去若干限制之外,目前也有更積極的建議即是進一步擴大經貿開放層面,朝向兩岸洽簽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的方向,所以在研析此問題時,需先就區域貿易協議(RTA)、自由貿易協議(FTA)以及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的內涵及關聯性加以說明。

  一九九四GATT協定第二十四條賦與成立區域貿易協議(RTA)之合法性。在條文中主要之區域貿易協定則是以自由貿易協議(FTA)及關稅同盟(Custom Unions, CU)為主,自由貿易協議是指參與成員彼此開放市場,但仍保有個別獨立之對外關稅制度;至於關稅同盟除了內部自由化外,成員也採取共同的對外關稅。由於關稅同盟實施困難度頗高,目前全世界區域貿易協議以自由貿協議(FTA)占絕大多數,關稅同盟僅占極少數。

  其次近年來在各國紛紛投入區域經濟整合,不但區域貿易協議的數目大幅增加,同時區域貿易協議的範圍也愈來愈大,不但包括傳統關稅減讓市場開放外,也涵蓋其他層面,例如貿易便捷化、投資、智財權、勞工、環保與技術合作等。由於目前的區域貿易協議範圍日益擴大,而且也更加重視締約國之間建立密切經貿之關係,所以在名稱上也不再侷限在傳統之自由貿易協議。例如日本對外均使用經濟夥伴協議(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以彰顯其涵蓋內容的廣泛性。東協與中國大陸、印度、韓國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TA)則使用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的名稱,而中國與香港及澳門則使用更緊密經濟夥伴協議(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EPA)。另外最近在台灣的歐僑商會也提議歐盟應與台灣簽定歐盟台灣經貿振興措施協議(EU-Taiwan Trade Enhancement Measures Agreement, TEM),在內容上也是屬於FTA的範圍。

  所以綜合而言,雖然區域貿易協議的名稱很多,在本質上仍可以歸類於FTA。推動與中國大陸建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也是屬於FTA的型式,只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市場開放,建立兩岸更密切經貿關係的方式。

三、建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之必要性

  推動兩岸洽簽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的建議,在國內引起不同的觀點。事實上推動兩岸經貿自由化,進而建構綜合性之經濟合作協議自有其必要性;因為回顧台灣過去成功的經濟發展經驗,經濟成長的關鍵在於「對外開放、掌握市場,面對競爭」。由早期的出口擴張政策,到近年來台灣積極調整經貿制度加入WTO,使得台灣在世界經濟舞台上佔有一席之地。台灣由於內部資源有限,必需以出口維持其經濟動能。加入WTO之後本來以為在出口可以維持平等的競爭地位,但由於區域主義的興起,各國紛紛建構自由貿易協議,彼此之間進行關稅減讓,使得台灣反而居於更為不利的地位。為了要維持出口競爭力,台灣必需致力與其他國家簽署互惠開放市場的區域貿易協議,當然台灣首要出口市場及最大順差來源的中國大陸為首選。

  事實上,台灣產業近年來在國際市場已經明顯感受到區域貿易協議的壓力,例如在二○○七年美國與韓國簽定自由貿易協議後,在國內引起很大的憂慮,因為美國為台灣與韓國的第二大出口市場,台灣與韓國出口的產品相似度又高,一旦美國市場對韓國綜合開放,對於台灣產品輸美非常不利。可是被一般人忽略的是在韓國與美國簽定自由貿易協議之後,韓國也與中國大陸進行洽簽自由貿易協議的接觸。在二○○八年可望完成先期之可行性研究,有可能在二○○九年開始啟動談判。如果未來韓、中形成自由貿易協議,因為中國大陸也是韓國最大的出口市場,對於台灣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唯有藉由與中國大陸進行雙邊互惠的市場開放,擴展台灣的出口能量,才是積極地應對方式。

  事實上中國大陸自一九七九年實施改革開放以來,逐步融入全球的經濟體系,對台灣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大陸「招商引資」的政策下,吸引了台灣大量的投資,使得中國大陸成為台灣海外投資首要國家。台灣雖然造就了中國大陸的經濟成長,但大陸也成為台灣主要的出口市場,特別是在大陸經濟成長,國民所得提升之際,市場的潛能更是可觀。如果仍然漠視上述事實,將經濟成長快速的中國大陸,視為積極防堵的對象,對於台灣將非常不利。中國大陸高成長對台灣產生競爭壓力固然是事實,但是台灣應確實掌握中國大陸市場成長的有利條件,以大陸做為行銷的市場,台灣做為營運的樞紐,將台灣的優勢徹底展現出來,台灣才可以在全球化的競爭中脫穎而出。

四、強化進口救濟措施

  與中國大陸建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雖然可以擴展中國大陸市場。但台灣也必需考慮未來對大陸產品開放下,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對台灣所可能產生的衝擊,特別是農產品及一些民生工業產品,未來低價進口的中國大陸產品必然會帶給台灣這些產業重大的衝擊,因此未來台灣必須強化相關之進口救濟制度。所謂進口救濟制度是指為了因應貿易自由化,市場開放而對國內產品所產生衝擊採取的暫時性貿易保護及協助措施,通常包括進口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以及其他協助產業調整的措施。在此國內必需預做準備。除了制度法規之完備外;也應協助這些產業的轉型,以因應未來中國大陸產品進口所產生的衝擊。

五、建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之時程

  兩岸互動應是在「先經後政,先易後難」的方向下進行。而兩岸經貿互助及整合的進程,可以以短程、中程及長程區分。首先在短程方面,應先就一些可以立即開放的措施,例如開放陸客觀光以及放寬赴大陸投資限制等加以執行。本階段完成之後,未來應朝向中程建構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兩岸關係正常化的意涵,應是回歸到WTO機制。所以若干不符合WTO規範的規定應逐步放寬,此包括大陸進口產品限制之解除,開放陸資等為主,換言之,未來需給予大陸商品及資本最惠國待遇。當然除了台灣的措施外,中國大陸也需要充分承認台灣在WTO下的地位。

  至於在長程規劃方面,則應以建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為主軸,基本上此階段開放標準是超過WTO(WTO plus)。而CECA未來涵蓋內容也會相當廣泛,所以兩岸必須進行密切的會談。不過我們也需了解經濟整合的過程中絕非一蹴可及,兩方談判的主要在「自願的動機、平等的原則、漸進的過程、互惠的基礎、雙贏的結果」下進行。其次就談判實質內容而言,兩岸未來首先需要推動經貿往來正常化,再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而且為了避免對國內產業的衝擊,雙方也可以保留一些項目不開放。以上幾個重點均是未來兩岸持續推動CECA所必需掌握的重點。

六、結論

  區域經濟主義為近年來國際經貿的主流,目前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議範圍也不斷擴大,相對地對於經貿影響層面也擴大。而台灣由於受限於國際政治現實,目前僅能與五個中美洲邦交國建構FTA。未來必需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此一局勢,否則台灣的出口空間將會受到壓縮。特別是在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時,應考慮台灣最主要出口市場與海外投資據點的中國大陸,建構綜合性之經濟合作協議(CECA)。但是台灣也必需體認CECA的建構需要相當的時間,所以可以採取階段式的方式;先由一些可以立即開放的措施著手,逐步使兩岸回歸到WTO架構,而後再展開超過WTO標準之兩岸CECA的建構。〈本文刊於97年12月「交流」雜誌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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