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第二次「江陳會談」四項協議全文《交流雜誌97年12月號第102期(歷史資料)》

文/編輯部

壹、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便利兩岸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空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空中航路

雙方同意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航(空)管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序。

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運人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

三、直航航點

雙方同意根據市場需求開放適宜客貨直航的航點。

四、定期航班

雙方同意儘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航班作出安排。

五、貨運包機

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運載兩岸貨物。

六、客運包機

雙方同意在兩岸週末包機的基礎上,增加包機航點、班次,調整為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

七、商務(公務)包機

雙方同意視情開辦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

八、準用條款

雙方同意客貨運包機等相關事宜,準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的規定。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附件:

  海峽兩岸空中航路、客貨運包機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直達航路

雙方同意由兩岸航(空)管部門以適當方式,就建立北線台北與上海飛航(行)情報區直達航路、航(空)管交接程序進行聯繫並作出具體安排。北線飛航路線為:自B576 BERBA點(N27°04' 41〞 E123°00' 00〞)經雙方議定之航管交接點A點(N27°26' 20〞 E122°25' 19〞)至東山雙向使用。

二、貨運包機

(一)承運人:雙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經營貨運包機業務。

(二)航點:台灣方面同意開放桃園、高雄小港,大陸方面同意開放上海(浦東)、廣州作為貨運包機航點。

(三)班次:雙方每月共飛六十個往返班次,每方三十個往返班次。其中,雙方上海(浦東)、廣州兩個航點每月每航點各飛十五個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的貨運旺季,雙方可各自增加十五個往返班次。

(四)商務安排:雙方航空公司採商業合作方式經營,並向雙方航空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三、客運包機

(一)航點:台灣方面同意將已開放的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八個航點作為客運包機航點。大陸方面同意在現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五個週末包機航點的基礎上,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瀋陽、天津、鄭州等十六個航點作為客運包機航點。

(二)班次:雙方每週七天共飛不超過一百零八個往返班次,每方各飛不超過五十四個往返班次。其中台灣方面至上海(浦東)的班次不超過二十個往返班次。今後視市場需求適時增減班次。

(三)其他事宜: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實現後,此前的節日包機安排不再執行。春節期間可視情適量增加臨時包機。

(四)郵件運輸:雙方同意利用客運包機運送雙方郵件。

 

貳、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為實現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促進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海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營資格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四、港口服務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九、互設機構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與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依據本協議

  依據第一條、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登記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比照「台港海運商談紀要」有關香港船舶的規定。

二、目前已經從事境外航運中心(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權宜船,經特別許可,可按照本協議有關船舶識別等規定,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三、雙方現階段相互開放下列港口:

台灣方面為十一個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蓮、麥寮、布袋(先採專案方式辦理)等六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五個「小三通」港口。

大陸方面為六十三個港口,包括: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台、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雲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台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蕭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海口、三亞、洋浦等四十八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十五個河港。雙方同意視情增加開放港口。

 

參、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為擴大兩岸郵政業務合作,便利兩岸人民聯繫與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直接郵政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業務範圍

雙方同意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郵件(特快專遞)、郵政匯兌等業務,並加強其他郵政業務合作。

二、封發局

臺灣方面郵件封發局為:臺北、高雄、基隆、金門、馬祖;大陸方面郵件封發局為:北京、上海、廣州、福州、廈門、西安、南京、成都。雙方可視需要,增加或調整郵件封發局,並由增加或調整一方通知對方。

三、郵件運輸

雙方同意通過空運或海運直航方式將郵件總包運送至對方郵件處理中心。

四、規格及限定

雙方同意商定郵件尺寸、重量等規格,並尊重對方禁限寄規定。

五、帳務結算

雙方同意建立郵政業務帳務處理直接結算關係。

六、文件格式

處理郵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單、郵袋、查詢表格等,依雙方認可之格式。

七、郵件查詢

掛號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郵件(特快專遞)等郵件業務的查詢,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相互聯繫,並應提供便捷的業務聯繫渠道。

八、查詢期限

掛號函件、包裹之查詢,應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快捷郵件(特快專遞)自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九、補償責任

雙方對於互相寄遞的掛號函件、包裹發生遺失及其內容全部或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由責任方負責補償,並相互結算。

快捷郵件(特快專遞)之遺失、內件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十、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與海峽兩岸郵政交流協會相互聯繫。具體郵政業務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肆、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本文刊於97年12月「交流」雜誌第102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