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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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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制度相關規定,落實人權保障  文/陳永智《交流雜誌98年2月號第103期(歷史資料)》

由於兩岸交流日趨頻繁,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兩岸通婚的數量已有二十九萬餘對,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在台生活的各項權益,並落實馬總統所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的移民政見,陸委會已會商內政部、勞委會、移民署等相關機關,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保障真實兩岸婚姻生活權益」、「假結婚杜絕於外」四項原則,並參採婚姻移民團體所提出的修法意見,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將俟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依行政院所訂定之日期施行。

  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縮短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六年、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二百萬元的限制

  本次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修正為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過面談後,進入依親居留期間即可工作,毋需申請許可,也毋需等待二年,即可在台工作。   二、身分權採階段性調整,取消「團聚」須二年的規定,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現行八年縮短到六年。   三、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強調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二百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陸委會非常重視目前在台大陸配偶的權益,對於已「團聚」二年是否納入新制六年採計的問題,採納了大陸配偶的心聲,在本次兩岸條例修正草案中,已明定對於目前在台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之前已在台團聚的二年時間,如每年在台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亦可納入新制六年的時間併予計算,以保障現已在台大陸配偶的權益。

  考量大陸配偶來台數量及現狀,身分權採階段性調整

  本次修法就大陸配偶身分權採階段性調整,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為六年,而未採取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最短四年、最長八年的作法,主要係考量:   一、大陸配偶定居設籍適用兩岸條例,並無歸化的程序。而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須在台居留三年,並通過歸化考試,放棄原國籍,始得申請歸化,經許可歸化後,尚須視其在台居留期間,分別在台居留一年、二年或五年(一年完全不能離境、二年每年在台須逾二百七十日、五年每年在台須逾一百八十三日),始得申請許可定居,領取身分證;亦即外籍配偶仍有四年至八年不等時間,始能取得身分證。   二、據統計,目前大陸配偶人數約為外籍配偶人數的二倍,且兩岸婚姻於實務上,仍然有為數不少的假結婚,大陸配偶離婚率亦較外籍配偶高出許多。為避免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的政策調整,成為不法人士假結婚的誘因,不利兩岸婚姻正常發展,進而影響及排擠真婚姻大陸配偶的權益,因此採取階段性調整。等到實施一段日子後,檢視實際狀況再做調整,是比較符合台灣社會現況的作法。且本次修法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六年,將團聚改為過渡階段,使大陸配偶入境後即得申請依親居留,並取得工作權,已與外籍配偶制度類似並趨於一致。   修正數額表及子法,大陸配偶定居不設數額,放寬大陸親人來台探親及探病之規定   另對於外界所關切大陸配偶定居數額每年六千人的限制,內政部已予取消,同時也刪除大陸配偶須設籍滿五年始得申請其前婚姻子女來台定居的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公告施行。另對於不涉及兩岸條例修正的部分,內政部也正在檢討相關規定,包括放寬大陸配偶的大陸親屬來台探親或探病、通盤檢討有關撤銷或廢止大陸配偶居留許可的事由,以及修正面談管理辦法,改善面談制度等,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

  建構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正面的評價,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的歧視

  經由本次兩岸條例的修法及相關措施的調整,對大陸配偶工作權、身分權、財產權等提供更完善保障,希望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正確健康的態度,從大陸配偶在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應有的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以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並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   政府編列十年三十億基金,加強推動整體大陸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 大陸與外籍配偶因為外來移入人口,其文化及生長過程的價值觀不同,易衍生各種家庭與社會問題。政府為了幫助她們能夠順利的在台生活,並保障其權益,因此整合各界資源,完善照顧輔導的網絡,及營造和諧多元文化新社會,以十年籌措三十億的經費,成立基金,並自九十八年開始運作。希望能夠以充裕的經費與人力來輔導及照顧在台生活的大陸及外籍配偶,使她們能夠儘速融入台灣的生活,與國人共創美滿的婚姻。〈本文刊於98年2月「交流」雜誌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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