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現況與未來  文/邱念興《交流雜誌98年2月號第103期(歷史資料)》

自民國七十六年我國開放赴大陸探親後,由於兩岸地理位置相近、語言文化相通,復因交通、資訊科技便捷,民間互動漸趨頻繁,兩岸間跨境犯罪已從量增而質惡,加上因兩岸政治現實,司法互助合作無法實現。不法分子洞悉此種空隙,遂勾結串聯,進行跨境擄人勒贖、偽造貨幣、詐欺洗錢及走私毒品等重大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兩岸政策將逐步鬆綁,開放兩岸班機直航、大陸人民來臺觀光及放寬兩岸資金投資限制後,兩岸跨境犯罪活動勢將隨之增長,實已凸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議題協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現況分析

  一、洽請協緝刑事(通緝)犯情形   警政署依據各相關單位所提供情資,函請海基會轉大陸海協會協緝刑事(通緝)犯,自七十九年迄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七百六十七件,經統計潛逃大陸之刑事(通緝)犯仍以殺人、槍、毒及詐欺案件等重大犯罪為大宗。   二、刑事(通緝)犯執行遣返情形   警政署自七十九年迄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執行「金門協議」,針對我方潛逃對岸藏匿刑事(通緝)犯轉請協緝人數計七百六十七人,目前由大陸協助緝獲執行遣返人數為二百零五人(百分之二十六點七二),尚未緝獲人數四百一十五人(百分之五十四點一一),另我方自行查獲或撤銷通緝者有一百四十七人(百分之十九點一七)足見兩岸互助成效在刑事(通緝)犯遣返方面仍有強化空間。   三、偵辦兩岸跨境集團犯罪   為有效打擊兩岸跨境集團犯罪,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大陸公安單位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聯繫機制」,已針對個案合作偵辦,打擊兩岸跨境集團犯罪活動,在兩岸跨境擄人勒贖、詐欺、毒品犯罪集團偵辦上,已獲初步成效。九十七年度透過「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聯繫機制」偵辦跨境重大集團案件類型,包括跨境擄人勒贖案、跨境詐欺犯罪案、跨境毒品犯罪案、跨境槍擊恐嚇案件、跨境組織犯罪案、鑽石強盜案等,成效豐碩。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分析

  一、跨境綁架同步追緝不易   跨境綁架勒贖案件已從「綁架台商、遙控勒贖」發展為規劃、分工縝密之「跨境勒贖、地下匯兌」案件,由台灣不法分子為主謀,詳細規劃綁架對象、綁架地點、勒贖金額、匯兌地點、取款方式,犯罪過程分工細膩、專人負責、嫌犯成員遍及兩岸,造成同步追緝困難。   二、地下匯兌,錢流大陸   詐欺集團、擄人勒贖集團為規避警方凍結犯罪集團贓款,犯罪集團大多透過錢莊質押本票、支票,或以較低價錢出售贖款憑證(支票或本票),或是以公司周轉名義匯款至公司,復於第三地支付贖金、或指定第三地銀行人頭帳戶轉帳,將贖款層轉後再派車手「化整為零」逐一領取。   三、資通犯罪,追查不易   兩岸資通犯罪以駭客攻擊、盜取帳號及個人基本資料等手法,從事詐騙及入侵公務機關、私人企業、金融機構等電腦系統,進行跨境盜領、詐欺、恐嚇取財及相關不法犯罪行為,循線追查困難。   四、跨境詐欺,遍及兩岸   近期偵辦兩岸跨境詐欺案件,發現詐欺集團技倆翻新,迅速湮滅犯罪證據,造成台籍詐騙集團主嫌在大陸地區查獲,卻無法於大陸追訴,嫌犯處理滋生困擾。另查緝兩岸跨境詐欺集團,發現衍生地下通匯、洗錢、網路等各類犯罪,其被害人為大陸地區人民部分,亟需大陸公安單位加強協查(緝),以利案件後續偵辦。   五、法令不同,協查困難   兩岸、香港、澳門法律程序規定不同,且無正式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商請協助調查案件時,往往受限於相關法令規定,需在當地曾立案之案件,法院方可准予強制處分,致循線追查困難。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未來與策進

  九十七年六月在兩岸雙方的努力下,積極促成恢復中斷十年的制度化協商。十一月三日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應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邀請來台訪問,並在十一月四日舉行第二次「江陳會談」,雙方在政府授權之下,進行成功的會談並簽署四項協議,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穩定的交流互動揭開新的一頁。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議題攸關兩岸交流秩序、人民福祉及權益,已列為兩會下次會談優先協商項目。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為求務實,首先應凝聚合作打擊犯罪共識,強化掃蕩兩岸不法跨境犯罪集團,針對當前兩岸犯罪趨勢、急迫性,設定優先共同打擊兩岸重大跨境犯罪,包括電信詐欺犯罪、槍毒犯罪、偽造貨幣犯罪及查緝重要逃犯等,進而建立情資迅速通報、查明犯罪網絡反饋追查及同步查緝跨境犯罪專案行動等機制,採取主動查緝策略,展現兩岸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之決心。   打擊犯罪無疆界地域的限制,跨境犯罪導致兩岸社會均蒙其害,並影響兩岸人民的生存、安全與發展。因此,兩岸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對兩岸社會、人民均能互蒙其利,且增進彼此信任、友好觀感。爰此,兩岸應在理性、對等和尊嚴的基本原則下,持續合作推動共同打擊犯罪工作,積極促成兩岸合作交流之正常化發展,從而建構長期穩定、制度化共同打擊刑事犯罪互動機制,維護兩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文刊於98年2月「交流」雜誌第103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