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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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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效益評估 文/譚瑾瑜《交流雜誌98年8月號第106期(歷史資料)》

一、前言
  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總統時提出全球連結新藍圖,主張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生產事業,並適度開放大陸資金投資台灣資本市場。經過一年的規劃與協調,行政院終於在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正式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南方航空隨即在七月三日申請來台投資,成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後第一家遞件申請的陸資企業,另中國東方航空、海南航空,以及中國國際航空等亦已完成在台灣申設分公司的預查作業,正式開啟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的新紀元。本文擬就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鬆綁歷程與現況作一整理,並針對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對台灣經濟之效益進行初步評估。

二、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鬆綁歷程與現況
  台灣雖然在一九八七年開放一般民眾赴中國大陸探親之後,開放與大陸間接貿易及赴大陸間接投資,然而對於陸資來台投資卻一直採取嚴格管理方式,禁止中國大陸自然人、法人直接來台從事直接(事業)投資或證券投資,對於含有陸資之外國企業來台投資,亦有嚴格限制,直接投資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方式管理,證券投資則屬禁止。
  馬英九總統競選總統期間所提出的全球連結新藍圖,在陸資來台部分,便直接主張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生產事業;另在金融政策上,則主張適度開放大陸資金投資台灣資本市場。政黨二次輪替後,針對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部分,經濟部在二○○八年七月便已進行相關規劃,並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三次江陳會談中,與中國大陸達成共同推動陸資來台投資的共識。爾後行政院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並在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正式受理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申請案,鬆綁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之限制。
  首先,經濟部對於陸資之界定,目前只要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三十%,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便視為陸資,其相關投資便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階段開放陸資投資項目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共計開放一百項。製造業開放六十四項,占製造業項目(二百一十二項)的三十%,包括資訊家電、電腦、手機通訊、醫療器材、中草藥、汽車、自行車等車輛及其零組件、紡織、成衣、織布、橡膠及其製品、塑膠及其製品、特殊用途機械及發電設備等,目前仍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以及禁止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製造業產品項目如晶圓、TFT-LCD等,第一階段均不開放;服務業項目開放二十五項,占服務業項目(一百一十三項)的二十二%,包括海空運、觀光飯店、第二類電信、百貨、超商、餐飲、連鎖量販店、物流、批發、零售等,凡涉及學歷認證、專業證照等服務業則暫緩開放;公共建設計畫則因應兩岸海空運直航之需要,開放海運、空運來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並開放海港、空港及觀光遊憩等十一項項目,占公共建設項目(八十一項)的十四%。

三、外資來台對於台灣經濟之效益評估
  相對於今年甫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外國人來台投資之相關法令,則早在一九五四年即已頒佈。目前有關外國人來台投資規範,主要係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辦理,(外國人投資條例)自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以來,歷經十一次修正,最重要一次變革在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外國人來台投資之項目,從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其第五條由原來規範外國人投資僅限於國內所需之生產或製造事業、國內所需之服務事務、有外銷市場之事業、有助於重要工、礦、交通之事業、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事業,以及其他有助於國內經濟或社會發展之事業範圍,修改為禁止外國人投資違反公共安全之事業、違反善良風俗之事業、高度污染性之事業、法律賦予獨占或禁止投資人投資之事業等,而公用事業、金融保險及新聞出版事業等投資則在審查同意後准許投資。
  台灣在一九八九年大幅鬆綁外國人投資法令後,使得外國人對台投資得以健全發展,外國人投資台灣金額從一九八九年前三年(一九八六至一九八八年)平均每年投資十億美元,成長至一九八九年後三年(一九九○至一九九二年)平均每年投資十六億美元,成長幅度高達六十%,同期間台灣平均國內生產毛額(GDP)則從一○二○.八億美元增加至一八九一.六億美元,成長八十五.三一%。
  雖然GDP成長的因素很多,也需要配合許多政策始能成功,然而當時台灣大幅鬆綁外人投資限制,的確吸引了許多外國人前來台灣投資,對於台灣經濟成長,有一定的貢獻。

四、陸資來台對於台灣經濟之效益評估
  雖然台灣已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然而相較於目前外人投資的開放程度,仍有不小的差距。檢視最新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可以發現,目前僑外投資中製造業均按照國民待遇規範,外國人投資服務業中的郵政及快遞業、郵政儲金匯兌業亦為國民待遇,而無線廣播及電視業、特殊娛樂業、路上運輸業、其他法律服務業等服務業業別雖有若干限制,但台灣對於外國人投資之相關法令已符合國際規範。
  基於兩岸特殊關係,第一階段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的幅度不若外國人投資是可以預期的,畢竟台灣單就開放外國人投資改採負面表列的歷程便長達三十五年。但若參酌開放外國人投資的歷程,並在兩岸關係穩定朝向正常化發展的前提下,漸次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將是未來兩岸經貿正常化的重要一環。
  因此,若要推估陸資來台對台灣經濟之效益,首先或可參酌外國人投資條例對於台灣經濟之效益。以兩岸經貿密切的程度,未來陸資來台對於台灣經濟之助益,將很有可能與外人投資對台灣經濟的貢獻旗鼓相當。
  倘若將陸資來台相關措施視為簽署ECFA的內容之一,參酌林祖嘉與譚瑾瑜所推估ECFA對於台灣投資之效益則可發現,若以台灣與中美洲友邦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等五國所簽署的FTA成立後三年,平均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國外直接投資)流入成長一二二.五%估算,在中國大陸簽署ECFA後三年,其FDI流入平均成長五十%的假設下,台灣簽署後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FDI流入平均將成長一九四.九九%,台灣三年平均FDI流入金額為二四○億七四一三萬美元;若參照大陸與香港及澳門所簽署的CEPA成立後三年,平均FDI流入成長八五.○二%估算,在中國大陸簽署ECFA後三年,其FDI流入平均成長五十%的假設下,台灣簽署後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FDI流入平均成長一二○.○四%,台灣三年平均FDI流入金額為一七九億五七四六萬美元;若參照東協—中國大陸框架協議成立後三年,平均FDI流入成長六七.四六%估算,在中國大陸簽署ECFA後三年,其FDI流入平均成長五十%的假設下,台灣簽署後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FDI流入平均成長七九.五二%,台灣三年平均FDI流入金額為一四六億五○六三萬美元,或可做為全面陸資來台對台灣經濟效益之參考依據。以此推估,若能簽訂ECFA,台灣的FDI流入至少會有七十九%的成長;若成效良好,成長幅度甚至可能高達一九四%,這對台灣的經濟成長將會有莫大助益。

五、結語
  台灣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又向兩岸經貿正常化邁出一大步,雖然目前基於兩岸特殊關係,陸資來台項目仍採正面表列方式,開放程度不若僑外投資,然而對於配合近一年來兩岸開放海空運直航、搭橋專案所欲拓展的兩岸產業合作等工作,仍有其正面貢獻。
  若能持續朝向開放的方向邁進,並配合ECFA等相關兩岸經貿開放政策,陸資來台不但可以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領域,兩岸雙向投資正常化,將可彰顯並結合彼此優勢,在全球經濟不景氣中開拓市場,進一步為台灣經濟成長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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