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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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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正,完善大陸配偶權益 文/吳怡靜《交流雜誌98年8月號第106期(歷史資料)》

  政府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在台生活的各項權益,並落實馬總統所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的移民政見,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法治」、「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台生活基本權益」、「假結婚杜絕於外」四項原則,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立法院於今年六月九日審議通過。
  此次修法,針對大陸配偶的生活權益進行大幅度的調整,其中身分權與工作權兩項,對大陸配偶影響最大。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將從現行的八年縮短為六年。為保障現已在臺大陸配偶的權益,訂定「轉換折抵」的規定,即已經在臺度過團聚期間的大陸配偶,可以適用新法六年取得身分證;另刪除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須檢附財力證明的規定。
  為保障大陸配偶生活之基本權利,主管機關特別參照外籍配偶之規定,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新法公布實施後,凡是真實婚姻、合法入境的大陸配偶就享有工作權;大陸配偶於通過面談入境,在台換發依親居留證件後,於在台依親居留期間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經獲准居留者,如因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強制出境,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增訂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的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政府並參照國際公約所揭示之保護子女最大權益原則,對於兩岸婚姻育有子女之家庭,其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由依父設籍地之規定修正為依子女設籍地之規定。
  另外,考量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與財產權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兩百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得繼承以取得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無須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政府除了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外,相關機關也修正部分配套措施,例如:放寬財力證明之範圍及採認種類;放寬大陸配偶在台定居每年不限數額,並取消大陸配偶在台定居後,需滿五年始得申請其大陸前婚姻子女來台定居之規定;放寬大陸配偶與在台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工作許可之條件;提供在台逾期停留之大陸配偶,主動向主管機關移民署申請延期之機會等等。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已由總統在本年七月一日公布,於八月中旬施行。相關配套子法也已完成修正,政府將會持續推動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基本權益政策,使兩岸通婚之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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